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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无罪判决与无法归来的人
一份无罪判决不能让已被执行死刑的人回来。聂树斌案的再审没有等到另一名凶手被确认,而是逐一检验旧案中的供述、物证与缺失记录。从二十余年的申诉到国家赔偿,再到父母继续生活,追问纠错究竟改变了什么,又无法挽回什么。
编年依据:2016年12月2日再审公开宣判;6月6日决定再审、11月30日判决落款另列。
留给儿子的房间
史料记载二〇一七年,聂树斌的父母翻修了旧房,仍给儿子留了一间卧室。澎湃记者在平反一周年前走访时,记录下这个安排。儿子已经不可能回来:一九九五年,他被执行死刑;二十一年后,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无罪。新房可以改善父母的晚年,却不能恢复那个曾经存在的家庭。[1][4]
分析解读聂案常被概括为另一个人承认犯罪后,冤案终于得到纠正。但从王书金落网,到再审无罪公开宣判,又隔了十余年。真正需要解释的,不只是为什么出现两份认罪供述,更是当初把聂树斌认定为凶手的证据,能不能经受独立检验。[1][2]
失踪、抓获与死刑
裁判认定一九九四年八月,石家庄西郊一名女工失踪。其父报案后,有关衣物被发现,八月十一日发现遗体。原判把八月五日认作遇害日,但再审认为,在厂上班、下班离开的证言只能证明当日仍有人见过她,不能证明她当天即已遇害。失踪与死亡不是可以互相替代的时间节点。[1]
裁判认定聂树斌当时十九岁,在一家机械厂工作。九月二十三日,办案人员将他抓获,随后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却一直把他关在派出所内。再审指出,当时尚无将他与本案联系起来的具体犯罪线索,仅凭模糊的自行车、可疑青年说法展开怀疑,既不足以锁定凶手,羁押方式也违反当时规定。[1]
裁判认定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五日,石家庄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判处死刑。聂树斌上诉。四月二十五日,河北高院维持故意杀人罪死刑,将强奸妇女罪刑罚改为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依当时授权核准。四月二十七日,死刑执行。二审与执行相隔两日。[1]
分析解读原判已对一个人的生命产生不可逆后果,但其证据问题没有因此消失。死刑执行结束的是刑罚执行,不等于卷宗从此免于检验。对母亲张焕枝而言,后来的申诉只能争取撤销错误定罪,不能再争取让儿子走出监狱。[1][2]
另一份供述之后
史料记载二〇〇五年一月,王书金因其他案件被抓获,供述自己曾在石家庄西郊实施一起强奸杀人。此事经媒体报道,使聂案重新进入公共视野。家属据此主张真凶另有其人;这是一条必须调查的线索,却还不是对王书金作出的本案有罪判决。[1][6]
史料记载《南方周末》后来采访参与申诉的律师,记录了取得旧判决书的困难。李树亭回忆,向法院索取未果后,他最终从被害人家属处得到判决材料。那不是两个家庭天然结成同盟的故事,而是律师叙述的一次具体帮助:理解旧案究竟判了什么,是提出有效申诉的起点。[6]
史料记载再审文书记载,聂树斌的父母和姐姐于二〇〇七年向河北高院申诉,长期未获结论。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异地复查期间,代理律师得以查阅卷宗。持续申诉、报道与法律帮助推动案件受到重视,但判决最终仍须回答证据本身,而不能由关注人数决定。[1][6]
史料记载二〇一六年六月六日,最高法作出提审决定,六月八日向母亲送达再审决定书,并公开公告。因原审被告人已死亡,再审依法采取书面审理,合议庭阅卷、核实证据并听取申诉方及检察机关意见。书面审理并不等于没有审查,也不应写成聂树斌本人重新到庭接受审判。[1][2][9]
卷宗里的空缺意味着什么
裁判认定再审首先面对的是连续记录的缺口。聂树斌被抓获后前五天的讯问笔录没有入卷,现存最早笔录已经出现有罪供述。原办案人员承认此前做过讯问记录,却无法合理解释缺失。法院因此不能确认供述怎样形成,也不能只因后面几份笔录内容接近,就断定它们真实、自愿。[1]
裁判认定案发后前五十天,多名重要证人的询问笔录同样缺失。侦查早期说了什么、后来有没有发生改变,失去了完整对照。现存供述在一些细节上随证言变化,作案日期也从模糊变得具体,却缺少可信解释。表面上的供证一致,如果形成过程不可追溯,就未必是相互独立的印证。[1]
裁判认定工厂考勤表本可帮助判断聂树斌当日有没有作案时间,却未被保存于案卷,后来出具的证明无法替代原始记录。申诉方认为有人故意隐匿有利证据,法院没有据此认定故意隐匿已经证实;但原始材料缺失可能影响无罪证据的审查,这一点本身就是不能忽略的问题。[1]
裁判认定原判认定一件花上衣是作案工具。再审根据勘查记录和照片,确认现场确有这件衣物,没有采纳它完全由侦查人员编造的主张。然而衣服来源、提取物与辨认物是否同一仍有疑问,清洗过程没有卷内说明,混杂辨认的陪衬衣物又存在明显差异,不能据此可靠地连接聂树斌与犯罪。[1]
裁判认定被害人的死亡时间和死因也未能确定。法医原有意见带有分析、推测性质,再审咨询亦未得出确定结论。它们与作案时间、工具来源相互牵连,关系到是否发生过原判所描述的犯罪过程,不是无关紧要的小瑕疵。缺少这些基础,供述便无法由客观证据稳固支撑。[1]
分析解读再审并未把所有申诉指控一概认定为真,也没有用想象补齐当年的办案现场。它作出的关键判断是: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其他证据不能组成完整证明链,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足以撤销定罪,无须先把缺失材料的全部来龙去脉重新证明一遍。[1][2]
无罪不以找到另一名凶手为条件
分析解读认罪不是刑事证明的终点。它需要接受其他证据检验,也要追问取得的方法是否合法。讯问笔录是否完整、物证怎样流转、证人最初怎样叙述,都属于检验的一部分。聂案把这些看似琐碎的程序记录重新放回生命攸关的位置:如果它们失去可信度,结论就不能靠重复认罪来补强。[1][2]
裁判认定再审判决落款为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十二月二日在最高法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两份原审判决被撤销,聂树斌被宣告无罪,判决为终审。文书日期、公众获知结果的宣判日期和决定启动再审的日期,分别对应不同程序,不能混为同一天。[1][2]
史料记载最高法答问特别说明,这不是用今天较高的标准苛求旧案。当时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要求证据确实、充分;所谓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也不意味着降低定罪门槛。案件在影响定罪的核心事实和证据上存在重大疑问,按当年的标准同样不能认定有罪。[2]
分析解读无罪裁判与查明真正犯罪人,保护的是相关而不同的利益。被告人不负有替侦查机关找出另一个凶手的义务;被害人及家属则仍有追求真相、要求依法追责的正当需要。纠正对聂树斌的错误定罪,并不是否认女工受到侵害,更不应让她在平反叙事中消失。[1][2]
史料记载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王书金因其他强奸、杀人犯罪被执行死刑。新华社报道及最高法复核说明明确,其被判犯罪不包括石家庄西郊这一案。聂案再审也因审理范围所限,没有采纳直接确认王书金为真凶的请求。因此不能把他的执行消息写成这个案件已查明真凶的证明。[1][7][8]
赔偿以后,家人继续生活
史料记载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家属申请国家赔偿。次年三月,河北高院决定赔偿共二百六十八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和丧葬费、生前自由受侵害的赔偿、母亲生活费及一百三十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中新网三月三十日确认家属日前收到决定书,这一天不能直接写成钱款到账日。[3][10]
史料记载澎湃在同年年底的探访中进一步报道,父母四月获得赔偿金,后来用于改善住房和生活。决定赔偿与实际获得赔偿,于此才有不同阶段材料相互补充。赔偿给晚年提供了现实支持,却没有一种计算方式能够把死刑执行后的二十一年,折算成原本可能继续的日子。[4]
史料记载在那次采访中,张焕枝整理番茄种子,准备来年再种,也开始考虑外出散心。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刊发的《南方周末》采访中,她仍在看法治新闻,不过已不再像申诉期间那样,总要从中寻找能帮助儿子平反的政策。这些有时间边界的生活片段,比替她宣布彻底放下更可靠。[4][5]
分析解读本文资料截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家属生活较晚可核材料为二〇二三年末采访的公开部分。已核读再审判决完整转录和官方答问,未取得原一二审判决及赔偿决定完整原件。未检得本案后来确认真凶或完成全部责任追究的可靠材料,不以没有查到替代对现实的断言。[1][2][3][5][7]
案件时间线
- 1994年8月11日 发现被害人遗体 先有失踪与报案;死亡具体日期再审未能确认,不能将8月5日直接当作遇害日。[1]
- 1994年9月23日 被抓获 聂树斌被抓获,其后监视居住期间实际被羁押。[1]
- 1995年3月15日 一审 石家庄中院判处死刑。[1]
- 1995年4月25日 二审与死刑核准 维持故意杀人罪死刑,强奸妇女罪改判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核准。[1]
- 1995年4月27日 执行死刑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
- 2005年1月 另案供述 王书金被抓获后供述涉及石家庄西郊案,不能据此视为本案定罪。[1][6]
- 2014年12月4日 指定复查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1]
- 2016年6月6日 决定再审 最高法6月6日决定提审,6月8日向母亲送达决定书并发布公告。[1][9]
- 2016年11月30日 再审文书落款 最高法作出(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1]
- 2016年12月2日 公开宣判无罪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1][2]
- 2016年12月14日 申请国家赔偿 家属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3][10]
- 2017年3月 赔偿决定及送达报道 三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3月30日报道家属日前收到决定书;非到账日。[3]
- 2017年4月 实际获赔的后续记载 年底采访报道父母在四月获得赔偿款;未取得银行流水。[4]
- 2021年2月2日 王书金另案执行 其被判犯罪不包括石家庄西郊案,不是本案真凶认定。[7][8]
- 2023年12月28日 较晚家属采访刊发 南方周末采访张焕枝,公开部分记录她继续关注法治新闻。[5]
案件程序
- 1995年3月15日 一审 审理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中院判处死刑。[1]
- 1995年4月25日 二审与死刑核准 上诉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故意杀人罪死刑,强奸妇女罪改判十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并核准。[1]
- 1995年4月27日 执行死刑 执行 · 死刑执行机关 聂树斌被执行死刑。[1]
- 2014年12月4日 指定复查 其他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法指令山东高院复查。[1]
- 2016年6月6日 决定再审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6月6日决定提审,6月8日向母亲送达决定书并发布公告。[1][9]
- 2016年11月30日 再审文书落款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作出(2016)最高法刑再3号判决。[1]
- 2016年12月2日 公开宣判无罪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 第二巡回法庭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无罪。[1][2]
- 2016年12月14日 申请国家赔偿 后续程序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家属向河北高院申请国家赔偿。[3][10]
- 2017年3月 赔偿决定及送达报道 后续程序 ·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3月30日报道家属日前收到决定书;非到账日。[3]
- 2017年4月 实际获赔的后续记载 后续程序 · 家属;媒体后续采访 年底采访报道父母在四月获得赔偿款;未取得银行流水。[4]
来源与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刑再3号
- 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就聂树斌再审案答记者问
- 聂树斌家属获268万余元国家赔偿,多次沟通精神抚慰金
- 聂树斌案平反一年:聂父母,再好好活几年,新房仍有儿子房间
- 聂树斌之母张焕枝:咱都往前看
- 聂树斌:平冤路上律师被迫“编谎”
- 拍案:王书金到底背负几条人命?应用证据来说话
- 罪犯王书金被执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负责人就该案答记者问
-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依法再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
-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二十五周年典型案例:聂树斌再审无罪国家赔偿案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被害人不具名,不复述性侵及遗体细节;家属住宅只保留与生活后续相关的室内安排,不写门牌、可定位村址和健康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