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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玉案:从一通助学金电话,追到被交易的考生信息

录取通知书已经到来,徐玉玉却没能走进大学。一通冒充助学金通知的电话,连接着考生信息的非法交易与跨省诈骗。法院追究的并不只是一次转账,而是团伙分工、信息犯罪及死亡后果;一审、上诉和另案生效,也须分别记录。

编年依据:2016年8月19日诈骗发生;原案发编年日期保留

录取之后,报到之前

史料记载2016年夏天,徐玉玉已经收到南京邮电大学的录取通知书。高考结束,等待她的本来是去外地求学。她也申请了助学资助,家人在为开学准备费用。这些普通而具体的事情,使后来那通冒充发放助学金的电话具有了欺骗性:电话说起的,恰好是她正在等待的事,而不是一个与生活毫无关系的陌生承诺。[1][2]

史料记载2016年8月19日,徐玉玉遭遇以发放助学金为名的电信诈骗,被骗走9900元学费。她在报案后昏厥,抢救后不治身亡。同期报道记录了学校与家属面对这件事的反应,司法程序随后则要回答另一组问题:谁实施了诈骗,信息从哪里来,死亡后果应当如何评价。这些问题不能仅凭诈骗金额的大小得到答案。[1][7]

史料记载徐玉玉报案后身体出现异常,经抢救无效去世。学校随后派老师赴临沂慰问,录取已经完成,入学却没有发生。本文不复述抢救过程,也不把一段医学描述当作她的全部人生。案件之所以不能只用损失金额概括,首先是因为这个尚未报到的学生没有机会继续自己的生活。[1][7]

分析解读回看这些经过,不应把问题缩小为她为什么相信电话。真实的升学安排、等待资助的需要与被盗取的信息,在不同环节被犯罪者利用。对被骗者进行事后聪明的评判,既解释不了诈骗如何取得接触机会,也无法替代对组织者、话务人员和信息出售者各自行为的追查。[1][2]

名单怎样走到电话那端

裁判认定案件侦查把电话向前追溯到信息来源。法院查明,杜天禹非法侵入山东省高考招生考试信息平台,取得考生信息64万余条,出售其中10万余条,获利14100元。陈文辉为实施诈骗购买考生信息。一个人在报名时提交的资料,由此离开原本的用途,进入能够批量寻找诈骗对象的交易链条。[3][6]

分析解读这里的几个数字并非同一件事:获取的信息数量、卖出的数量与实际拨打电话的次数,各有自己的统计口径。信息被窃取也不等于每名考生均受到实际财产损失。把这些范围分开,才能看出非法获取与出售行为本身的危害,而不是仅用最后成功骗到多少钱,倒推此前的数据交易是否值得追究。[6]

裁判认定一审查明的犯罪活动不限于徐玉玉一人。七名被告人在2015年11月至2016年8月间交叉结伙,购买学生及购房者信息,在多地租房,冒充教育、财政、房产等部门工作人员,借助学金或购房补贴名义实施诈骗。全案涉及诈骗电话2.3万余次,骗款56万余元。一次受到广泛关注的报案,揭开的是持续运作的团伙活动。[3]

分析解读司法确认的这条链条,也限制了可以作出的指责。不能因为骗子知道学生信息,就认定其老师、学校经办人或助学人员出卖了她。非法入侵、信息转卖、购买后实施诈骗,是公开裁判所支持的责任路径;将未经证实的泄露嫌疑扩展给与她有日常联系的人,反而会让真正应受审查的行为变得模糊。[3][6]

法庭不能只看一次转账

史料记载临沂中院于2017年4月20日受理案件,6月27日公开开庭。公诉针对陈文辉提出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指控,对其他六名被告人提出诈骗罪指控。电话之后发生死亡结果,并不意味着起诉罪名自动变成故意杀人;本案的审理工作包括在既定指控中查清各人的行为、犯罪规模及严重后果。[4]

裁判认定死亡与诈骗有无因果关系,是法庭调查的重要问题。法院公开说明提到证人证言、书证、死亡原因分析以及出庭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者的意见,最终认定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文保留这一司法结论及其证据类型,不展示被害人的具体健康资料,也不把公开说明改写成独立医学诊断。[4]

分析解读认定因果关系的意义,是使严重后果进入刑事责任评价,而不是把悲痛换算成某个额外刑期。读者可以追问这种判断的根据,但不能用情绪强度替代证明。反过来,仅说被骗金额不到一万元,也会遗漏法院面对的团伙规模、组织作用和死亡后果,无法解释判决为什么对不同被告人作出不同处罚。[4][8]

裁判认定法院对量刑的说明特别区分了参与时间、分工、诈骗数额、电话次数、分赃以及主从犯地位,同时考量自首、退赔等情节。陈文辉、郑金锋、黄进春被认定为主犯,其余四人为从犯。因此,七个人出现在同一判决里,并不表示每个人拨过同样多的电话,或对每一笔诈骗承担完全相同的作用。[8]

分析解读从案件结构看,侵犯个人信息与诈骗是相连而不相同的行为。购买信息为寻找受骗对象提供条件,冒充机关人员和虚构补助则用于取得钱款。陈文辉因两项罪名受罚,杜天禹另案承担信息犯罪责任,并非在一个罪名下按是否亲自打电话简单分组。这样的区分使追责能够向上游延伸,同时仍要求逐个说明犯罪构成与参与事实。[3][6]

投案、判刑与上诉

裁判认定陈文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法院没有认定其构成自首。法院释明,他作为犯罪意图的提出者和共同犯罪的纠集者,没有如实供述所知的同案犯及全部犯罪事实;另外两名主动投案者则获认定自首。这个差别提醒读者,来到公安机关与取得相应量刑评价之间,还隔着需要具体核实的供述条件。[7]

史料记载2017年7月19日,临沂中院判决陈文辉犯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六人因诈骗罪被判三年至十五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院同时责令退赔诈骗款项。这里的无期徒刑是刑罚结果,不是死刑,也不存在本案死刑复核或执行死刑节点。[3]

史料记载陈文辉、黄进春、陈宝生提出上诉。山东高院组成合议庭,阅卷、讯问上诉人,并听取诉讼代理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对一审认定的犯罪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2017年9月15日,高院委托临沂中院宣判、送达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道中的一审宣判日与这一终审节点不能互相替代。[5]

裁判认定二审说明,陈文辉在针对徐玉玉的诈骗过程中直接实施骗取钱款的行为,造成死亡后果,是罪责最严重的主犯。高院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这是二审对原判的审查结论;公开通报没有展开所有上诉理由,本文不据此虚构庭辩对白或推定辩方从未提出其他意见。[5]

分析解读判决中的财产事项同样需要拆开阅读。罚金、没收财产是裁判列明的刑罚内容,责令向被害人退赔则针对被骗钱款,不能把几个数额合在一起当作家属已经获得的赔偿。公开宣判消息确认了应当承担的义务,却不证明财产已经找到、款项已经分配。报道走到刑事判决,并不自动拥有执行到账的证据;不把判令写成已履行,是记录受害者处境所必要的准确。[3][4]

另一份判决与没有被判决解决的事

史料记载信息出售者杜天禹在另案受审。2017年8月24日,罗庄区法院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六万元;8月28日送达判决,9月7日上诉期届满,他没有上诉,判决生效。这个结果与陈文辉等人的二审属于不同程序,不能合并写成所有被告人均由同一法院同日终审。[6]

史料记载一审以后,父亲在采访中表示对结果满意,希望把判决消息告诉女儿。本文仅保留这一与案件结果直接相关的公开表态,不延伸记录家属债务、居所和私人生活,也不把当时接受采访理解成永久同意被追踪。司法程序给出了责任判断,失去亲人的生活却不是一张判决书能够概括的后续章节。[7]

分析解读本案使两种容易被分开的侵害连在一起:个人信息被当作可以交易的材料,财产诈骗又利用具体的生活需要取得信任。前者不是没有损失就无关紧要,后者也不应只按一次转账判断全部危害。区分罪名、各人作用和程序结果,才能既不淡化后果,也不把每个参与者简单写成同一种犯罪角色。[3][6]

分析解读资料检索截至2026年10月23日。本文能够确认的是诈骗案二审维持原判,以及杜天禹另案一审生效;未取得足以确认其后减刑、实际刑满日期或退赔到账的材料,不按原判刑期推算今日状态。家属近况也不作续写。保留2016年8月19日案发编年锚点,并不意味着把之后各级裁判压缩到同一年。[5][6][7]

案件时间线

  1. 2016年8月19日 徐玉玉遭遇冒充发放助学金的电信诈骗。[2]
  2. 2017年9月 诈骗案二审及信息犯罪另案生效节点分别确认。[5][6]

案件程序

  1. 2017年7月19日一审 审理 ·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文辉被判无期徒刑,其他六人获有期徒刑。[3]
  2. 2017年9月15日二审 上诉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驳回三名上诉人上诉,维持原判。[5]
  3. 2017年9月另案生效 裁判 ·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杜天禹未上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判决生效。[6]

来源与资料

  1. 入学前的诈骗与学校慰问新京报/新华网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6-08-26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正文关于录取、被骗及老师慰问部分
  2. 真假助学金通知北京青年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6-08-26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本次检索取得正文,同学谈真实助学活动与资助申请;未据此认定诈骗电话具体对话
  3. 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一审宣判最高人民法院转载新华社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7-07-19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法院审理查明、罪名和刑罚段
  4. 临沂中院量刑与因果关系说明央广网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7-07-19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正文引述临沂中院说明段;按公开司法说明使用,不等同完整案卷
  5. 山东高法二审通报山东高法通报/央视社会与法、澎湃转载(凤凰网)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7-09-15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二审通报全文:宣判送达、合议庭审理方式及裁判理由段
  6. 杜天禹服判不上诉,一审判决生效罗庄区人民法院通报/中国新闻网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7-09-08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援引法院微博的送达、生效日期及信息数量段
  7. 一审宣判与父亲采访新京报/人民政协网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7-07-20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对话与追访部分;不采用其中不精确罪名简写
  8. 法院详解量刑理由人民日报采访临沂中院/新浪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7-07-19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临沂中院负责人答记者问:量刑因素与因果关系段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保留理解信息泄露与诈骗责任所需的被害人姓名;不展示家属住址、债务、健康隐私及抢救细节,不推断家属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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