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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振彪:追上去以后,一场死亡与六十万元的诉状

他目睹摩托车相撞,报警并追赶逃逸者。一个多小时后,对方死在铁路上。法院需要回答的,是这段追赶究竟意味着帮助,还是必须赔偿的侵害。

编年依据:沿用原编年节点:2017-01-09(案发)。这是案发日期,不冒充后续裁判或生效日期;程序时间另见正文。

公路上的一次跟随

史料记载2017年1月9日上午,他开车去朋友家,在唐山的一条县道上,看见前方两辆摩托车撞在一起。一个人倒地没有起来,另一个人扶起摩托车,骑走了。那天原本与他无关的事故,从他决定跟上去开始,改变了他的生活。[1][2]

史料记载朱振彪曾在大学期间入伍,在云南的武警部队服役两年。2018年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他把自己当时的选择解释为退伍军人的敏感,以及对倒地伤者的同情。这个解释来自他事后的回忆。能够由司法材料确认的是:2017年1月9日,他确实看见了事故,也确实在追赶过程中多次报警,请求警察出警。[1][2]

留下的人和离开的人

史料记载法院查明,当天上午11时许,张永焕骑摩托车沿古柳线由南向北行驶,与同方向的另一名骑车人发生追尾。另一名骑车人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碰撞后受伤倒地,车辆也受损。交警后来认定,张永焕负事故主要责任,另一名骑车人负次要责任。事故并不是没有责任划分的意外,但两个人都还没有机会在现场把事情说清。[2]

史料记载张永焕起身后驶离。朱振彪开车跟随,向柳赞边防派出所、曹妃甸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等部门打电话。他报警时说,两辆摩托车相撞,有人受伤,另一方已经逃逸,自己正在跟着对方。其手机也记录下了追赶过程。后来法庭反复审视的,不只有两家人的讲述,还有这些录音、视频,以及列车机车上的影像。[2]

一把菜刀、一只木凳

史料记载追赶进入当地一处村庄。张永焕弃下摩托车,从一户村民家的南门进去,在过道屋拿走一把菜刀,再从北门离开。朱振彪看见刀,拿起那家人的木凳继续追。主人追来讨还木凳后,他换成了一根木棍。倘若只截取后面这个画面,便会看见一个持棍追赶者;把前面的过程接起来,才看得见菜刀出现的顺序。[2]

史料记载两人之间有劝阻,也有责骂。朱振彪喊过对方撞死人了,张永焕表示要伤害自己,朱振彪又让他扔掉刀。公开裁判没有把追赶过程整理成一个毫无瑕疵的英雄故事:言语不文明、对伤情传达不准,都被记了下来。它们后来成为死者亲属提出索赔的重要依据,也成为法院必须正面回答的问题。[2]

史料记载离开村庄后,张永焕跑到滦海公路,有冲向过往车辆的行为。他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又站了起来,转向铁路附近的开阔地。路政人员加入追赶,和朱振彪一起提醒来往车辆减速、小心。原先发生在两辆摩托车之间的事故,已经把农户、路人和道路管理人员都卷了进来。[2]

铁轨前的最后几分钟

史料记载张永焕到达迁曹铁路后,翻过护栏,沿路堑走。朱振彪也翻过护栏继续跟随,同时劝他投案,告诉他被撞的人没有事,家里人也会惦记他。法院确认,整个跟随过程中,两人始终相隔一定距离,没有身体接触。这个事实很重要,但它并不单独回答全部问题;没有碰到一个人,也仍需审查是否以其他方式造成了应当负责的危险。[2]

史料记载指导案例记载,张永焕自行进入铁路危险区域。机车视频记录了朱振彪挥动上衣,向驶来的列车示警;但张永焕仍被列车撞击,随后确认死亡。最初事故中的另一名骑车人经医院救治,当日回家休养。法院因而需要分别辨认交通事故造成的受伤,与随后追赶过程中发生的死亡,不能把两种后果混成同一次碰撞。[2]

史料记载张永焕为什么最终走到铁轨中央,外人不能代替他给出完整的心理答案。司法材料确认了他此前的自伤言语、冲撞车辆行为和自行进入铁路的经过,也确认朱振彪的劝阻、示警。它所解决的是法律责任,而不是替死者补写最后一刻的内心。[2]

六十多万元的诉状

史料记载事故后,张永焕的近亲属向朱振彪索赔,要求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父亲生活费,共计609803.5元。家属的主张并不是简单否认逃逸,而是认为追赶已经超过必要限度:张永焕拿刀并表达自伤意图后,朱振彪仍不停止,还持凳、持棍,传递撞死人这一不实信息,应当为死亡承担责任。[2][3][1]

史料记载朱振彪则主张,自己为了制止逃逸而追赶,既无伤害故意,也没有实施侵害,不应承担赔偿。早在法院判决之前,双方已经各自面对不可逆转的损失:张家失去亲人,朱振彪也被一场死亡与数十万元的诉请困住。2018年1月,他向记者说,自己曾在前往法院时怀疑是否做得不对,并在调解材料中表示是否补偿还需要与家人商量;他此前已向有关部门递交见义勇为认定材料。[2][3][1]

法院怎样把追赶和死亡分开

史料记载2018年2月12日,滦南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家属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因为最后发生了死亡,就反过来认定追赶必然违法。它依次审查三个问题:追赶有没有违法,对死亡有没有故意或过失,两者之间有没有应由朱振彪承担责任的法律因果关系。[2]

史料记载第一,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事故驾驶人停车、保护现场并救助伤者,张永焕逃离违反了这项义务。朱振彪作为目击者报警、跟随、劝其投案,是制止逃逸。第二,菜刀出现之后他拿凳、拿棍,法院认定属于自我保护;两人没有接触,面对张永焕冲撞车辆,他和路政人员又作了劝阻和警示,并无侵害生命的故意或过失。[2]

史料记载第三,法院承认朱振彪有时误传伤情、言语不文明,但考虑事故突然、伤者当时倒地昏迷,不能据此认定侵权过错。张永焕进入铁路危险区域之后,朱振彪仍高声劝阻,并挥衣示警。依据这些具体事实,法院否定了追赶行为与死亡之间的法律因果关系。它没有授予普通人无限追逐的权力,而是判定这一次追赶不构成应赔偿的侵权。[2]

撤回上诉之后,原判生效

史料记载一审宣判后,张家提出上诉,随后又撤回。2018年2月28日,唐山市中级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这里没有第二份实体判决重新分配责任,案件是以撤回上诉、原判生效结束的。2018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98号,将其确认为法院可依据事实认定见义勇为的案例。判断关键在行为目的和过程,并不以先拿到行政荣誉证书为前提。[2]

核验边界

分析解读本文检索截至2026年10月23日。事发时间、行为经过和终审方式优先采用指导案例;人物感受仅使用有明确归属的采访。本文采用的直接个人采访发表于2018年1月,未据此推断朱振彪现时职业、家庭或荣誉认定情况。[1][2]

证据把一段追逐还原成几个问题

分析解读六十余万元的诉请中,死亡赔偿、丧葬支出和家属生活费用被一并提出。但计算损失与确认由谁负责仍是两个步骤。不能因为金额有计算方法,就省略侵权成立的证明;也不能因为原告败诉,就反过来说他们失去亲人的处境不值得理解。法院审的是朱振彪是否依法负担这些费用,并未审判家属是否有资格提出疑问。[2][3]

分析解读指导案例留下的意义,是让见义勇为从一句社会评价回到可以检验的行为结构:行为人没有预先承担救助的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为保护他人或公共利益而阻止违法者逃离,法院可以结合事实作出认定。它不是要求当事人先去取得行政部门的表彰,再来证明自己没有侵权;本案的民事审判能够独立评价追赶的性质。[2][3]

分析解读同时,认定性质不能取消对方法的审查。报警记录回答他是否联系公权力介入;双方距离与影像回答他有没有接触、打击;持凳、持棍的先后顺序回答这些物件在当时起什么作用;列车影像又帮助确认临近危险时是否示警。把这些材料分开检查,才不会用“好心”替代全部法律要件,也不会用最后的惨剧否定此前一切正当行动。[2][3]

分析解读本案不应被拿来鼓励读者进入铁路或持续追逐危险人员。判决评价的是已经发生的具体过程,现实救助仍应优先报警、保留安全距离并服从现场处置。文章保留一月九日的案发锚点,二月十二日是一审裁判,二月二十八日则是准许撤回上诉、原判生效的程序节点;后来发布指导案例没有另造一个案件,也没有再作一次二审实体改判。[2][3]

铁路一方的付款,不能代替侵权要件

分析解读指导案例还记载,死者近亲属与铁路方面另行达成四万元处理协议,相关约定以铁路一方没有事故责任为背景。这与本案要求朱振彪承担侵权赔偿,并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某一主体基于协议作出付款安排,不能据此推导所有与事件有时间联系的人也必须支付补偿;各项付款仍应分别查明主体、依据和范围。法院对朱振彪的判断,最终仍回到其自身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过错以及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按其他方面已经付了多少钱来分配余额。[2]

案件时间线

  1. 2017-01-09 事故与追赶 朱振彪目睹交通事故后报警并追赶逃逸者,后者进入铁路后死亡。[2]
  2. 2018-02-12 一审驳回索赔 滦南法院认定追赶不构成侵权,驳回家属请求。[2]
  3. 2018-02-28 准许撤回上诉 唐山中院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不是二审实体改判。[2]
  4. 2018-12-19 指导案例发布 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98号。[2]

案件程序

  1. 2018-02-12 一审驳回索赔 审理 ·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 滦南法院认定追赶不构成侵权,驳回家属请求。[2]
  2. 2018-02-28 准许撤回上诉 上诉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唐山中院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生效;不是二审实体改判。[2]
  3. 2018-12-19 指导案例发布 后续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院发布指导案例98号。[2]

来源与资料

  1. 被起诉的“见义勇为”者:一宗交通事故逃逸和一场追击与死亡(澎湃新闻采访)二手资料 · 发布:2018-01-08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指导案例与法院公开材料确认程序结果;署名采访仅用于呈现当时的主张与经历。
  2. 指导案例98号:张庆福、张殿凯诉朱振彪生命权纠纷案(最高法2018年12月19日发布,检察机关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9-01-23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指导案例与法院公开材料确认程序结果;署名采访仅用于呈现当时的主张与经历。
  3. 追赶肇事逃逸者见义勇为无责案(中国法院网,法院网站转载)二手资料 · 发布:2019-01-30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指导案例与法院公开材料确认程序结果;署名采访仅用于呈现当时的主张与经历。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保留指导案例核心当事人朱振彪、张永焕以辨识案件与责任对象;不延伸披露其家属身份、住址、婚育与健康资料,另一骑车人及村民使用概括称谓。死亡经过仅保留司法判断必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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