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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仁尧:公路上的耳光,和一段没有随毕业结束的旧事
杭州做生意的成年人返乡,遇见旧日班主任,拍下并传播了自己殴打对方的过程。旧伤、报复与网络传播,最后一同进入法庭。
编年依据:2018年7月案发;准确日未公开,不以2019年判决或视频走红日替代。
一段视频,把旧日师生重新放到一起
史料记载2018年7月的一天下午,河南栾川,一辆电动车经过省道旁。骑车人张某某曾是常仁尧初二时的班主任。多年以后,学生已是三十多岁的成年人,老师仍在教书。这次相遇没有停在认出对方:常仁尧把手机交给同行者,要求拍下接下来的一幕,然后走上公路拦住老师。[1][4]
分析解读几个月后,这段殴打视频流传到网上,“二十年后打老师”成为广泛使用的事件称呼。但这个称呼容易压缩法律问题:一个人声称曾受伤害,后来对旧日施加伤害者动手,应如何区分行为缘由、责任成立与处罚轻重?本文不把旧日经历预先认作虚假,也不让报复动机自动成为免责理由。[1][4]
离开学校以后,他去了杭州
史料记载案发以前,常仁尧已经离开校园,在杭州经营生意。媒体采访将这次相遇放在返乡期间;法院通报则确认,他与同村人外出,偶遇骑电动车经过的旧日班主任。这些材料提供的是成年后的生活背景,不足以据此诊断他长期的心理状态。本文不保留亲属的职业、私人谈话或家庭日常,让读者把注意力放在当事人主张与法院审查之间。[4][1]
两种记忆,不能互相抹掉
指控或主张常仁尧把报复缘由指向学生时代。他在陈述中称,曾受到老师体罚和羞辱;媒体采访中的一些同学也描述过有关经历。本文仅概括这类说法,不重复身体羞辱细节。这些内容属于当事人主张和采访回忆,与能够用于本案判断被害人过错的证据,仍须区分。[4][5]
存在争议张老师的说法不同。北京青年报报道援引他此前接受媒体采访的回应:他否认打过常仁尧,把当年的行为称作惩戒;他说自己原本没有打算追究,但视频传播后,家人受到的伤害太大。学生讲的是多年未消的旧伤,老师讲的是正在发生的公开羞辱。[5]
史料记载栾川法院一审通报写到旧事时,采用的是“常仁尧事后供称”的层级。能够明确确认的,是他以昔日体罚作为动手缘由;公开通报没有逐项确认网络流传的全部体罚细节,更没有作出一项针对老师当年行为的完整裁判。[4][5][1]
公路边发生的事
史料记载一审法院公布的现场经过,比短视频里的几记耳光更长。常仁尧拦人并确认身份后,辱骂、呵斥,连续扇了四个耳光,又朝张某某面部打一拳。随后,他强令对方把电动车停到路旁,继续辱骂,又击打胸腹部,将电动车踹翻并造成损坏,现场有二十余人围观。[1][4][2]
史料记载殴打是在有人拍摄的情况下进行的。法院认定,常仁尧事后把视频发给初中同学观看、炫耀;视频随后经微信群、朋友圈扩散。他又在一个宗亲微信群里发布视频,仍辩称自己没有错,或认为老师也应承担一半责任。公路上的冲突结束后,屏幕里的冲突仍在扩大。[1][4][2]
分析解读这一点也是双方争执的关键:常仁尧一方强调自己最初只发给少数同学,并非亲手把视频投向所有公共平台。法院最终认定的,则是他主动拍摄、传播的行为及其造成的后果。不能把网络上每一次转发都算成他亲自操作,也不能因此略去他最初传播的事实。[1][4][2]
到案、质证与一项未能确认履行的提议
史料记载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二日,栾川县法院公开开庭。检方出示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发表意见,常仁尧作最后陈述,法院宣布择期宣判。法院通报没有公布全部证据内容,因此不能将媒体描述的每项庭审争议都自动归入最终认定。开庭日期与七月十日判决日期相隔近一个月,也不能合写成当天审判当天定罪。[3][1]
分析解读北京青年报的庭审报道记载,辩方曾提出赔偿两万元经济损失,法院表示需结合双方意见处理。这里可确认的是赔偿提议,公开材料不足以证明法院后来按这一数额作出民事判赔,更不能确认款项已经交付。与刑罚相比,和解、谅解以及赔偿履行需要各自的证据,不能因有道歉或提出支付意愿,就替双方写下已经和解的结局。[5]
裁判认定被抓获与被认定自首看似矛盾,审判长答问对此作了解释:常仁尧是在返回栾川配合调查的途中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法院因而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这项认定不等于否认抓获经过,而是对到案过程与供述表现作法律评价。它与初犯、偶犯共同进入从轻处罚的考虑,不能把媒体标题中的“被抓”直接当成排除自首的理由。[7]
法庭判的是哪一段行为
史料记载2019年7月10日,栾川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常仁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法院将公路上的拦截、辱骂、殴打,与同步拍摄、事后传播、现场围观,以及对被害人和家人工作生活的影响合并评价,认为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同时,法院认定他有自首情节,又是初犯、偶犯,予以从轻考虑。[1][2][5]
史料记载辩护一方对罪名的质疑并不只是“受过委屈就可以打人”,还涉及这场有特定对象和旧怨的冲突,是否应作为寻衅滋事犯罪处理。常仁尧提出上诉。8月19日,洛阳中院确认一审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就此确定下来。[1][2][5]
分析解读判决既不能被缩成“老师打学生永远没有错”,也不能被当成受害经历不存在的证明。它作出的结论,是常仁尧成年后的这组具体行为构成犯罪。对于旧日体罚的每项指控,公开裁判材料留下的边界仍然存在。[1][2][5]
有旧怨,为什么仍认定为寻衅滋事
史料记载案发前已施行的二〇一三年司法解释,对寻衅滋事作了分层规定: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而无事生非,是一类;日常偶发矛盾中借故生非,是另一类。解释同时规定,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引发的殴打、辱骂等,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并设置经有关部门处理后仍继续破坏秩序的例外。这些区分说明,存在殴打并不自动回答应适用哪一罪名,行为缘起和公共秩序影响仍需审查。[8]
裁判认定审判长在宣判后的答问中说,双方毕业后近二十年没有交集,此次偶遇后临时起意,安排拍摄并事后传播,法院据此评价行为的随意性。对于辩方主张的被害人明显过错,答问称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当年的教育方式明显不当,未予认定。这比“老师当年绝无体罚”的断言谨慎,也比仅说法院没有谈旧事更完整:法院确实回应了过错辩护,但公开答问并非对整个学校教育史作终局调查。[7]
分析解读该答问还援引司法解释中有关随意殴打的其他恶劣情节,以及拦截、辱骂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的规定,解释为何没有只按耳光次数判断。辩护争议则提示另一面:伤害有特定对象、旧怨是否属于纠纷背景、传播后果如何归责,都需要法律论证,而不只是伦理表态。本文并列呈现法院理由与争点,不以“尊师”两个字替代犯罪构成,也不以对体罚的反感替代对成年后殴打行为的评价。[7][8][5]
一年半以后,先把生活接回来
史料记载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常仁尧刑满释放。北京青年报报道,他承认以暴制暴错误,希望回到平静生活并重新经营生意。这是出狱时能够核对的公开表达,不是法院认定的人生转变,也不需要继续展示亲属接送的场面。[6]
分析解读回看二审通报,合议庭说明审阅了全部卷宗、上诉状及辩护意见,讯问常仁尧并听取辩护人意见,核实证据后全面审查一审事实和法律适用。终审维持因此是对上诉的司法处理,并不是新闻热度消退后的自然结案。不过,通报没有逐项公开辩护意见的全部内容,读者能够核实审查程序及裁定结果,不能据此重建每项证据在合议中的权重。[2]
核验边界
分析解读检索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已经确认的程序结论是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个人后续可核到二〇二〇年六月刑满释放报道。本次未取得此后再审改判或双方和解的可靠材料,不把检索未发现等同于绝无后续程序。旧日体罚的全部细节、被害人后来的生活和赔偿履行,仍不越过证据界限续写。[2][6]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栾川县法院:常仁尧寻衅滋事一案公开宣判
-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二审宣判
- 栾川县法院:常仁尧寻衅滋事案一审开庭
- 中国新闻周刊:掌掴老师案,羞辱、复仇和寻衅滋事(新浪转载)
- 北京青年报深一度:20年后打老师案开庭,检方称老师当年教育方法不当
- “20年后掌掴班主任”当事人出狱,想要回归平静生活赚钱养家
- “20年后拦路打老师”案审判长答问
-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教师隐名,不保留住址、学校标识和无关亲属职业经历;体罚争议不展示羞辱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