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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于海明案:夺刀以后,危险是否已经结束
路口冲突升级为持械攻击,于海明抢刀反击造成刘海龙死亡,公安机关依法撤案。最高检指导案例留下三项关键争议:刀面击打是否属于行凶,夺刀后侵害是否终止,以及防卫人的轻伤能否反证危险并不严重。
编年依据:原站编年节点(沿用原日期,不统一解释为法律转折)
一段视频,装着一家人的等待
史料记载二〇一八年九月一日,新京报采访于海明的哥哥时,案件刚被撤销。哥哥说,事发后曾反复观看监控,担心弟弟会受到什么处理。对于围观者,视频是一段可以暂停和回看的冲突;对于家人,几天之间并不知道最终会得到怎样的法律评价。这种不确定并不需要添写家属病史和私生活才能被理解。[2]
裁判认定于海明当时是酒店业务经理。八月二十七日夜间,他骑车在昆山正常行驶,一辆轿车向右强行进入非机动车道,双方险些碰擦。驾驶者刘海龙醉酒,同车人员先下车争执,在劝解后正准备返回时,刘海龙又下车推搡、踢打于海明。案件并非双方事先约好的一场争斗。[1][2]
分析解读后来广为流传的名称是昆山反杀案,但反杀不是法律概念。它突出结果的突然逆转,却容易让人忽视关键问题:谁在制造危险,危险是否持续,反击是在制止侵害还是事后报复。最终结论需要靠这些事实支撑,而不是靠视频中谁看起来更弱、谁更值得同情。[1][2]
拳脚之后,危险升级
裁判认定最高检指导性案例记载,刘海龙持续追打后回车取出砍刀,连续以刀面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刀在击打中甩脱,于海明抢到,刘海龙随即上前争夺。于海明在争夺中捅刺、砍击刘海龙,造成其多处受伤。由拳脚转为持管制刀具攻击,是检察机关判断侵害性质升级的关键。[1]
裁判认定刘海龙受伤后跑向轿车,于海明追砍两刀,均未砍中,其中一刀砍到车上。刘海龙跑离轿车后,于海明没有继续追赶。其后于海明取出车内手机,警方到场后将手机和砍刀交给民警。他解释取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这一说法在指导性案例中被明确记录,而不是编者替他推测动机。[1]
裁判认定刘海龙逃离后倒在附近绿化带,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于海明检查发现颈部和胸部挫伤。警方通报所述七秒内连续刺砍五刀,与之后没有砍中的两次追砍,是不同事实,不能把七秒写成整段争执的长度,也不能把未砍中的动作写成造成死亡的追加伤害。[1][2]
分析解读完整保留追砍、取手机等动作,并不会削弱对正当防卫的理解。恰恰因为这些事实容易引发质疑,司法说明才需要回答它们的目的、时间和后果。若只截取夺刀之前受攻击的片段,或者只展示夺刀之后的反击,都可能让同一个过程呈现出相反的意义。[1]
刀面击打,是否不算行凶
裁判认定指导性案例公开了一种不同意见:刘海龙使用刀面,究竟想杀人还是伤人尚不明确,是否因此不能认定刑法上的行凶?检察机关否定了这一思路。行凶的判断应以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为核心,而不是要求防卫人等到攻击者的具体犯罪意图被完全证明。[1]
裁判认定刘海龙所持凶器可以轻易造成死伤,攻击凶狠且持续发展,于海明当时面临现实、急迫而严重的危险。行为人究竟要杀人还是伤人的故意未确定,正可能是许多行凶场景本身的特征。最初推搡、踢打未必已达到这一程度,但持砍刀攻击后,性质发生了变化。[1]
分析解读这种区分既防止把危险低估为没有用刀刃所以无妨,也防止把任何争执都提高为特殊防卫的起因。不是只要现场出现刀就自动成立特殊防卫,必须考察实际使用方式、攻击部位、强度和紧迫程度。本案结论建立在连续持械攻击上,而不是建立在当事人的外貌或传闻身份上。[1]
抢到刀,侵害就结束了吗
裁判认定另一项争议认为,于海明抢到刀后双方强弱已经逆转,之后反击便失去了时间条件。检察机关从具体行为回答:刘海龙立即争夺刀具,受伤后又跑向此前藏刀的轿车,并未明确放弃攻击或实质离开现场。因此,夺刀不等于已经安全,顺势反击与短暂追击仍有防卫需要。[1]
裁判认定指导性案例也注意到边界:于海明追砍两刀没有击中,而刘海龙从车旁跑开后,他不再追赶。不能把这一判断概括为侵害者转身逃跑也可以一直追砍。案件认定依靠的是仍在争刀、跑向原先藏刀处、反击没有中断及后来停止追赶等事实的组合。[1]
分析解读对危险是否结束的判断,应当放在防卫当时的视角中。录像的观看者可以逐帧审视,却不能要求遭遇袭击的人同样逐帧计算。但考虑紧张状态,也不意味着免除事实核查:如果对方确已丧失侵害能力或明确放弃侵害,防卫的时间基础就会变化。这种区分后来在指导意见中得到进一步表述。[1][3]
为什么不能拿伤情做一道减法
裁判认定第三项争议来自结果:于海明伤势较轻,刘海龙却死亡,是否说明防卫强度明显失衡?检察机关指出,不法侵害既有已经造成的伤害,也有尚未实现的危险。要求被攻击者先受重伤,才能采取有效反击,不符合及时制止犯罪的目的,也会不当地缩小正当防卫范围。[1]
裁判认定本案适用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特殊防卫规则。既然持续持械攻击构成行凶,防卫造成侵害者死亡,不属于防卫过当。于海明最终伤情较轻,不会倒过来取消他当时面临严重危险的事实。这是法律判断,不是因为侵害者曾有不良记录,就认为他的生命不值得保护。[1]
分析解读同样,防卫权也不以当事人贫困、勤劳或家庭负担重为条件。新闻采访可以说明于海明原有的生活,却不是无罪的构成要件。若必须证明防卫人是一个完美的好人,才肯承认其面对暴力时的权利,那么法律保护就会变成品德评选,而非对具体侵害的判断。[1]
五天之内,怎样结束刑事追究
裁判认定公安机关在八月二十七日当晚以于海明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八月三十一日查明案件事实。九月一日,昆山市公安局认定于海明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依法撤销案件。期间公安机关听取检察意见,昆山市检察院同意撤案处理。这里的程序结局是公安撤案,不是法院宣判无罪。[1]
分析解读检察机关参与研判并同意撤案,也不等于作了一份不起诉决定。撤案发生在侦查阶段;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在相应审查程序中的处理。两者都可能终止刑事追究,但机构、程序位置和文书不同。准确记录这些差别,能够避免把没有进入法院的案件写成一场并不存在的审判。[1]
史料记载同年十二月,于海明案被纳入最高检第十二批指导性案例,编号检例第四十七号。公开文本不只给出结论,还留下三项论证分歧,解释行凶、正在进行和伤情比较问题。这使一个地方个案成为可供类似案件参照的论证材料,而不只是新闻中的一次胜利。[1]
从个案说明,到共同办案要求
史料记载二〇二〇年八月,两高一部印发正当防卫指导意见,九月公开发布。文件要求立足防卫时的具体情境,及时收集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区分防卫与互殴,并明确暂时制止但仍有继续侵害现实可能时,可以认定侵害仍在进行。发布会把昆山案等案件引发的关注列为制度讨论背景。[3][4]
分析解读这份文件发布在本案之后,不能倒写成二〇一八年公安机关直接依据的新规定;也不能说此前法律完全没有正当防卫。更准确的变化是,既有刑法规则的适用被案例与指导意见进一步解释,以减少把死亡结果、互殴标签或事后冷静标准简单套到防卫人身上的做法。[3][4]
分析解读指导性案例和指导意见都强调,特殊防卫不能宽泛套用。一般争执、轻微侵害、泄愤报复与现实严重暴力,需要不同评价。昆山案的可复制之处,不是记住夺刀后可以砍几次,而是按顺序审查侵害起因、升级、持续与终止,让每一步结论都有相应证据。[1][3]
不替当事人编写新的生活
史料记载最早采访中,于海明的哥哥谈到的只是准备去看望弟弟,以及得到撤案消息后的感受。那是二〇一八年九月的记录,不能自然延伸成他后来住在哪里、做什么生意或者多年后已经彻底摆脱影响。对普通当事人,资料停止也可以是叙述应当停止的地方。[2]
分析解读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篇核读材料未提供足以改变撤案结论的后续司法文书,也未取得可用于完整更新其私人生活的可靠资料。互联网流传的去向与报复故事不作为事实接续。保留案发日期,另在时间线中记载撤案和指导案例发布,避免把不同日期压成一个转折。[1][2]
分析解读这起案件真正留给后来人的,不是一次戏剧性的强弱交换,而是如何在暴力现场与法律程序之间保持准确:危险不必等成伤口才被承认,抢到刀不必然意味着安全,死亡也不能自动决定谁有罪。当这些判断被说清楚,防卫权才不再只是一句人人知道、遇事却无法确定的原则。[1][3]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检例第47号)
- 昆山反杀案骑车男哥哥:曾每天看监控视频无数次
-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31号)
- 鼓励见义勇为,弘扬社会正气——两高一部发布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保留理解案件必要的公开身份与事实,省略无关家属身份、住址和私生活;不以未经核实的报道细节补写场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