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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水云案:强拆被确认违法之后,赔偿不能再绕回起点

房屋被拆时,征收决定尚未作出;政府以施工企业误拆抗辩,一、二审又对赔偿途径作出不同处理。最高法院再审不仅确认谁应负责,还重新说明房价、经营和屋内物品怎样赔。判赔的义务与钱是否到账,仍是两回事。

编年依据:沿用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当庭宣判节点,非1月31日报道发布日。

没有产权证,不等于没有权利

史料记载许水云在浙江金华拥有两处历史老房,并经营花鸟生意。房屋后来被拆,照片里的鸟笼、屋内物品清单以及早年的登记收费收据,都成为诉讼中有用的材料。它们不是完整的个人传记,却能说明房屋怎样取得、曾作何使用,以及拆除带走了哪些可以进入法律评价的利益。[2]

裁判认定这两处房屋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也未完整办理相关建设手续,但建造早于一九九〇年城市规划法施行。改造工程指挥部和一审法院结合登记费收据、房屋登记申请书等材料,已将房屋认定为合法建筑。许水云通过继承和购买取得权利。最高法院因此没有把无证直接等同于违法建筑。[2]

分析解读案件讨论的不是所有无证房屋一律应当赔偿,而是具体房屋已有怎样的历史和认定。在这样的前提下,再以缺少证书否认保护,会把行政机关已经承认的权利重新抹掉。产权登记、建筑合法性与实际经营用途相互关联,却仍须分别查明,不能用一个标签替代所有问题。

红线之内,决定之前

史料记载二〇〇一年七月,旧城改造曾把房屋纳入拆迁范围,开发公司也取得拆迁许可证,但未在许可期限内完成拆除。多年后,旧项目留下的问题又进入新的改造安排。曾经划入红线,只能说明历史上存在拆迁计划,不能自然证明十三年后的拆除已经具备全部法定条件。[1][2]

史料记载二〇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婺城区政府公布新一轮征收范围,房屋在其内。九月二十六日,房屋被拆除。判决转载明确记载,征收决定直到十月二十五日才作出,十月二十六日才连同补偿方案登报公布。决定作出日与公布日相差一天,都晚于拆除,不能把新闻中的发布日误写成作出日。[1][2]

裁判认定法院指出,正常程序应包括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协商补偿;协商不成则依法作出补偿决定,给当事人复议或诉讼的机会。符合条件后,政府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许水云没有同意先拆,补偿也未落实,政府不能用未来的征收安排替代拆除当时缺失的程序。[2]

裁判认定判决并未赋予被征收人无限拖延改造的权利。法院同时指出,若补偿请求不合法而长期无法签约,行政机关仍可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条件具备时申请强制搬迁。保障公共建设与保护产权并非只能选择一边;本案受到否定的是不及时依法履职,最后再以民事误拆的方式处理房屋,而不是依法推进征收本身。[2]

施工企业承认误拆,责任就转走了吗

指控或主张婺城区政府主张,建筑公司受指挥部委托拆除邻近已签协议的房屋,因操作不当造成许水云房屋坍塌,属于企业民事侵权,与政府无关。建筑公司还出具了类似说明。政府同时表示愿意合理补偿,但不同意把本案认定为自己实施的行政强拆。[2]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没有只听取误拆的解释。工作人员发来的短信涉及对房屋进行检查、公证及不配合时的处理,现场照片显示行政执法人员在场,另有当地报道。法院把这些材料与征收组织关系一并审查,认定拆除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企业的单方说明不足以切断责任联系。[2]

裁判认定建筑公司受改造工程指挥部委托,指挥部又是区政府组建、赋予行政管理职能而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临时机构。法院沿着委托与组织关系,将责任落实到区政府。这一认定有具体证据基础,不意味着凡是工地造成邻房损坏,都无条件推定当地政府承担行政赔偿。[2]

三次裁判,争点发生了变化

裁判认定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金华中院一审确认强拆违法,责令区政府参照征收补偿方案赔偿。许水云仍不服,因为他要求的不止是违法确认,还包括房屋价值、停产停业和屋内财产损失。一个裁判认可部分请求,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取得了其主张的全部救济。[1][2]

裁判认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浙江高院维持违法确认,却撤销责令赔偿的判项。二审认为,房屋后来已纳入征收范围,相关利益可以通过征收补偿程序取得,不必在国家赔偿程序中解决;屋内物品损失则因证据问题未获支持。于是,许水云虽保有违法确认,却失去了本案中的赔偿安排。[1][2]

史料记载他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最高法院决定提审;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五日,第三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案件没有重新否定强拆违法,主要纠正的是违法之后通过什么途径、采用什么标准给予救济。[1][2]

补偿不能代替对违法的赔偿

裁判认定再审判决区分了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前者针对合法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失,后者针对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后果。两套制度在房屋征收中可能交织,但不能因为房屋迟早会被征收,就让已经发生的违法强拆免于承担赔偿责任。[2]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认为,二审把当事人送回征收补偿程序,没有正面处理已经成立的违法侵害。一审虽判赔,却只参照较早的补偿方案,没有考虑诉讼期间类似房地产价格明显上涨。若最终赔偿不能保障被侵害人的相应权益,违法拆除反而可能比依法征收更便宜。[1][2]

分析解读这并不是为违法行为设定一个任意的惩罚倍数,也不是把房价上涨全部归为政府造成的损失。裁判在本案中关注的是,确定赔偿时,怎样避免当事人因违法和救济迟延而无法取得与应受保护利益相称的价值。合法征收的补偿标准在这里是不能被降低的保护基础,不是排除赔偿责任的借口。

房屋、经营和物品要分别计算

裁判认定对于房屋,最高法院未支持原址恢复,因为房屋已拆除并被纳入改造范围。政府可以在改建地段或就近提供类似房屋,也可按照作出赔偿决定时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给付。评估机构应依据原始资料独立评估,而不是由本文根据面积或附近售价估算一个并未裁判的总额。[2]

指控或主张许水云要求按每月二万元赔偿停产停业损失,直到房屋恢复原状,并提出屋内物品损失六万元。这些数字是他的诉讼请求,不是法院已经认可的固定给付额。政府承认存在经营行为,却以房屋无证为由主张按普通住房处理,双方争议仍需回到使用性质及证据。[2]

裁判认定再审认为,房屋既已认定合法,不能仅因无证排除经营损失;但是否符合经营用房条件,还须审查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停产停业损失具有过渡性质,只能计算适当期间或按相应比例确定,不能将此后因自身原因未恢复经营的全部损失都交给政府承担。[2]

裁判认定屋内物品方面,照片与清单能够初步证明存在鸟笼等财产,也与花鸟经营相符。若政府不依法固定现场证据,造成权利人难以举证,便不能把这种困难全部转嫁给屋主。法院要求结合市场行情、经营状况和现有材料酌定损失,但没有宣布只要发生强拆,原告报出的每项金额都必须照付。[2]

证据规则与九十日的命令

分析解读这项举证判断尤其容易被简化。通常,请求赔偿的人仍须说明损害及金额;本案改变的是由违法拆除本身造成的证明困难如何分配。初步材料、行政机关未作清单的程序问题和不能证明实际损失的后果,要连在一起看。它不是取消证据要求,而是防止控制现场的一方从自己造成的证据缺失中获利。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维持违法确认,撤销原审相关赔偿处理,责令区政府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依法予以行政赔偿。合议庭同时建议双方平等协商,能够达成一致的可签订和解协议;不能达成一致,政府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方法及时作出赔偿决定。[1]

史料记载上述公开材料证明的是赔偿义务、期限与计算方法,并未给出最终赔偿决定、和解协议或银行到账记录。因此,本篇不把九十日写成已经实际履行,不把法院建议协商写成已达成和解,也不补写许水云后来获得新房、重开生意或个人生活恢复的情节。[1][2]

分析解读许水云案留下的不是一个可以直接拿走的赔偿数字,而是一条责任链:谁组织实施拆除,为什么违法,损失怎样分类,证据困难由谁承担,时间变化又怎样进入救济。房屋消失之后,法律仍须回答这些问题;一个违法确认,不能自动代替对现实损失的处理。

案件时间线

  1. 2014-09-26 房屋被拆除 房屋在征收范围公告之后、正式征收决定之前被拆。[1][2]
  2. 2014-10 征收决定作出及公布 10月25日作出,26日公布;两日均晚于拆除。[2]
  3. 2018-01-25 最高法院当庭宣判 维持违法确认,责令90日内依法行政赔偿。[1][2]

案件程序

  1. 2016-12-27 一审 审理 ·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确认强拆违法,责令参照补偿方案赔偿。[1][2]
  2. 2017-05-02 二审 上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维持违法确认,撤销责令赔偿判项。[2]
  3. 2017-12-27 提审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 决定提审本案。[1][2]
  4. 2018-01-25 再审宣判 再审 ·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纠正救济途径与赔偿标准,不证明实际给付完成。[1][2]

来源与资料

  1. 许某某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再审一案宣判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8-01-31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核读新闻通气会报道全文,确认1月25日当庭宣判、三级程序和90日内依法赔偿主文。该页是官方裁判报道,不是完整判决书。
  2. (2017)最高法行再101号行政判决书转载深圳房地产法务网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8-07-13转载;判决2018-01-25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实际核读转载判决的事实沿革、再审请求、答辩、四个争点及各损失项目说理。征收决定10月25日作出、26日公布;未在官方文书数据库取得带签章原件。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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