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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挺名誉案:一分零九秒的视频,和后来的道歉信

一段改写《囚歌》的短视频,引来叶挺七位近亲属起诉。公司强调讽刺教材广告的初衷,法院则审查具体表达、传播和可预见的损害。视频下架、民事判赔与登报道歉,是相互关联却不能混为一谈的三个结果。

编年依据:沿用2018年5月8日涉案短视频发布的案发节点;一审宣判为9月28日,登报道歉为11月,分别列入程序与时间线。

诗中的自由,视频中的广告

裁判认定《囚歌》与叶挺的名字相连,是因为这首诗本来就是他在囚禁中的自我表达。皖南事变后,叶挺遭到羁押;他在狱中写下这首诗,以人的尊严回应以屈服换取自由的诱惑。法院后来审理的,正是这种作品、生平与声誉之间的联系。[1][2]

裁判认定2018年5月8日,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暴走漫画”账号,在今日头条发布一段一分零九秒的视频。视频将《囚歌》中呼唤自由的句子,接成了“无痛人流”的广告式表述。它与诗原本的内容之间,产生了强烈的错位。此时,《英雄烈士保护法》刚于5月1日施行。[1][2]

分析解读此案保护的对象需要说清。原告不是以自己享有这首诗的复制发行权为由,主张视频未经许可使用作品;裁判也不是一份著作权许可判决。诗歌在案中承担的是另一种证据作用:法院认为,它与作者的历史经历、人格评价相连,改写并传播所引起的贬损应在名誉权益框架内审查。作品权利和作者声誉,不能只因载体相同就合为一种权利。[1][2]

一个旧节目,成为一次新的发布

裁判认定这段内容不是在2018年第一次制作。判决查明,它来自公司2014年制作、时长约十八分钟的视频,后来被重新剪辑发布。主持人戴着玩偶帽,配合肢体动作、语调变化和背景笑声进行表演。[1]

指控或主张公司的解释是,节目要反对的是小学教材植入医院广告。短视频开头谈到广告商进入教材,再设想课本里会出现怎样的奇怪句子。他们认为,这是一种反讽,不能只截取涉及《囚歌》的部分就判断整个节目的用意。[1]

裁判认定诉讼中还有一个容易被舆论淹没的小争点:公司实际发布的是一分零九秒,而部分报道说成五十八秒。法院确认了前者,也记录了视频开头有关教材广告的内容。这项更正没有改变最终的侵权判断,却说明,查明事实仍须包括对被告有利的部分。[1]

分析解读旧节目的制作年份与新片段的发布年份因此不能混写。二〇一四年的内容来源说明素材来历,二〇一八年五月的上传才是本案具体审查的传播行为。原目录保留五月八日,指的是涉案短视频发布,而非法律施行日、起诉日或判决日。把所有节点统一改成九月宣判,看起来整齐,却会遮住一段旧素材如何被重新带入公共传播。[1]

从平台下架到七人起诉

史料记载相关视频在起诉前已被平台下架,账号也被封禁。运营公司曾作公开解释并通过致家属的信表达歉意。视频从页面消失之后,争议没有随之结束:近亲属认为已经造成的精神伤害与社会影响仍需回应,因而选择向法院提出请求。平台处置和当事人自行道歉,是诉讼审查的背景,不是法院判决的替代。[1][3]

史料记载五月二十四日,叶挺的七位近亲属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包括其子叶正光和孙辈;本篇只保留理解诉权与公开表态所必需的称谓,不逐一展开亲属身份。被诉的是运营账号的西安摩摩公司。这不是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也不是追究视频主持人刑事责任的审判。[1][3]

裁判认定七位原告要求停止侵害、在国家级媒体书面道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100万元。6月15日,法院公开开庭。公司承认不恰当引用作品给家属带来伤害,表示歉意,但仍坚持自己没有伤害叶挺名誉的主观故意。[1][3]

分析解读近亲属可以起诉,并不等于诉讼只剩家庭感受。法院同时论述死者名誉、亲属精神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但案件的启动与具体请求仍由这些原告提出。将公共利益写进裁判理由,不会自动把案件变为检察公益诉讼;反过来,由近亲属起诉也不意味着法院只须计算他们个人的悲伤程度,而不审查表达的社会含义。[1][3]

创作初衷为什么没有成为免责理由

指控或主张案件并未停留在“有没有说过这句话”。双方对视频等主要证据的真实性并无实质争议,争论在于这些证据意味着什么:公司强调批评广告的创作意图;家属则认为,将这首诗与低俗内容拼接,本身就贬损了叶挺及其所代表的精神。[1][2][3]

裁判认定法院认为,《囚歌》表达的气节,是叶挺获得社会声誉的重要基础,也已进入公众的共同历史记忆。将其篡改后在网络上制作、传播,既损害叶挺的名誉,也给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法院针对本案具体视频及传播后果作出的判断。[1][2][3]

裁判认定审判长王娜娜在宣判后的解释中进一步说明,公司具有网络创作和传播的专业能力,应能预见这种改写可能伤害叶挺名誉及家属感情,也有能力控制风险。是否存在民事侵权过错,不能只凭创作者事后说“我没有那个意思”来决定。判决没有否认视频包含批评广告的语境,却未因此免除其对表达方式的责任。[1][2][3]

分析解读创作者的目的和发布内容的效果,是彼此关联而不能互相替代的证据。公司提出反广告的解释,应当被完整记录;法院是否采纳,则要说明作品的具体呈现、传播对象及可预见风险。不能因为最终认定侵权,就删去被告关于语境的抗辩;也不能因为存在一个批评广告的目的,就认定表达中的任何改写都天然获得豁免。[1][3]

一百万元的请求,十万元的判决

裁判认定判决书落款为2018年9月17日,9月28日法院公开宣判。这两个日期分别记录文书作出和公开宣布,不应互相替代。2018年9月28日,雁塔区法院公开宣判:公司须在国家级媒体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向七位原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万元。公开判决文本写明,道歉公告须在三家国家级媒体连续刊登五日,媒体与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十万元是向全体原告支付的总额,不是每人十万元。[1][3]

裁判认定为何不是原告要求的一百万元?法院综合考虑过错程度、侵权情节和精神损害后果等因素,酌定数额。另一方面,相关视频在起诉前已被下架,侵害行为已经停止;公司也发过《致叶挺将军家人的一封信》。这些举动被纳入审查,但法院认为,既成影响仍需要通过正式公开道歉消除。[1][3]

分析解读民事责任因此被拆成了不同部分:视频下架处理正在持续的传播,公开道歉回应已经造成的影响,精神抚慰金回应近亲属受到的伤害。不能把平台封禁、行政查处与这份民事判决混为同一种处罚。[1][3]

分析解读判赔十万元还不能被理解为法院给叶挺的历史声誉标定价格。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一种民事责任方式,与公开道歉及消除影响一起回应具体侵权;它不是历史评价的货币换算。原告请求一百万元与法院支持十万元之间的差额,也不意味着法院否认其余九成伤害,而是法庭依不同法定因素酌定请求能够得到支持的范围。[1][3]

报纸上的道歉,家属未接受的部分

史料记载判决之后,事情并没有停在新闻标题里。2018年11月5日,西安摩摩公司在《中国青年报》第六版刊出道歉信,承认视频篡改《囚歌》、损害叶挺名誉,并向近亲属和社会公众致歉。人民网后续报道同时确认,《光明日报》也刊载了道歉信。[4][5][6]

指控或主张同日,叶大鹰发布署名“叶挺后人”的声明,表示将判赔的10万元精神抚慰金,再加上家属另筹的10万元,共20万元捐给海南省英雄公益基金会,用于英烈宣传与保护。[4][5][6]

指控或主张两天后,叶大鹰接受人民网采访,仍对道歉信的态度表示不满,认为它没有充分体现对判决所认定违法行为的认识。他特别说明,这些意见不代表叶家全体。道歉已经刊出,与所有家属已经接受道歉,并不是同一个事实。[4][5][6]

史料记载后续资料补上了程序结果。陕西高院二〇一九年五月发布的年度十大审判执行案件摘要明确记载,双方在一审宣判后均未上诉,公司已经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因此,本案不能继续标作一审结局不明。该官方案例摘要的转载能够支持生效和履行结论,但并不等于所有家属对道歉内容均满意,也不证明家属另行承诺的公益捐款何时到账。[7]

分析解读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核验,公开资料中可以区分三个层次:判决确定的责任、法院典型案例确认的履行、家属对道歉的评价及捐款安排。后两者可以并存,不必用个人的不满否定已经披露的法律履行,也不必把履行完毕写成情感上的一致认可。此案针对的是具体视频及其传播,不能由此宣布所有戏仿都违法;创作初衷也不是不必审查表达后果的通行证。[7][5][6]

案件时间线

  1. 2018年5月8日 视频发布 本案短视频在今日头条发布;此为原目录锚点。[1][2]
  2. 2018年5月24日 近亲属起诉 七位近亲属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1][3]
  3. 2018年6月15日 开庭 雁塔区法院公开开庭。[1]
  4. 2018年9月28日 一审公开宣判 判决书落款9月17日;9月28日公开宣判,判令道歉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1][2]
  5. 2018年11月5日 登报道歉 报道确认《中国青年报》等刊载道歉,家属同时发表捐赠安排。[4][5][6]
  6. 2019年5月7日 生效及履行获确认 陕西高院典型案例摘要记载双方未上诉,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日期为摘要发布,不冒充实际履行日。[7]

案件程序

  1. 2018年5月24日 近亲属起诉 起诉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起诉) 七位近亲属提起名誉侵权民事诉讼。[1][3]
  2. 2018年9月28日 一审公开宣判 审理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判决书落款9月17日;9月28日公开宣判,判令道歉及精神抚慰金10万元。[1][2]
  3. 2018年11月5日 登报道歉 后续程序 · 西安摩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及公开报道媒体(不等于完整执行结案证明) 报道确认《中国青年报》等刊载道歉,家属同时发表捐赠安排。[4][5][6]
  4. 2019年5月7日 生效及履行获确认 后续程序 ·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陕西高院典型案例摘要记载双方未上诉,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日期为摘要发布,不冒充实际履行日。[7]

来源与资料

  1. (2018)陕0113民初8937号民事判决书(转载)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维基文库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8-09-17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核对事实、双方主张、主文;转载与最高法公开发布交叉核对。
  2. 叶挺烈士近亲属诉西安摩摩公司名誉侵权案一审宣判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8-09-28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本轮实际浏览核验;只支持注明范围,不推断未公开程序。
  3. 暴走漫画案宣判,法官详解判决依据法制日报;福州新闻网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8-09-29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审判长公开答记者问,支持主观过错、下架后仍须消除影响及赔偿酌定理由。
  4. 暴走漫画涉事公司向叶挺亲属登报道歉新京报;新浪转载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8-11-05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本轮实际浏览核验;只支持注明范围,不推断未公开程序。
  5. 叶大鹰:贯彻落实英烈保护法不应只是英烈家属的事人民网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8-11-07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直开失败,搜索索引返回完整采访;仅按本人表态记载不满与捐款安排。
  6. 叶挺后人捐赠暴走漫画赔款,用于英烈宣传和保护北京青年报;人民网转载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8-11-06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直开超时,搜索可见完整报道;未取得到账凭据或全部道歉刊载记录。
  7. 2018年度陕西法院十大审判执行案件(第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凤凰网陕西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9-05-07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直接打开失败,但标题及限定词检索返回完整第一案,明确双方未上诉、公司已履行判决义务;与案例选书籍检索段落交叉核对生效。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列无关亲属完整名单、住址和个人资料,仅保留理解起诉资格与公开采访必需的关系和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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