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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证以后才说出的病情:一段婚姻如何被撤销
登记之后才获得的重要信息,能否改变已经成立的婚姻?这宗跨越新旧法律的诉讼,同时保护患病者的婚姻权利与另一方在知情基础上作出选择的权利。
编年依据:2020年6月登记结婚且婚后才告知病情;撤销裁判作于2021年。
结婚证拿到以后
史料记载2020年6月28日,上海一对恋人登记结婚。登记以后,男方才告诉新婚妻子,自己多年患病、一直接受治疗。对女方而言,这不是婚后才发生的新情况,而是丈夫婚前已经知道、她作出结婚决定时却不知道的重要事实。结婚证已经拿到手,决定所需的信息才被补上。[1][2]
相识与登记之间
史料记载林某与张某经人介绍认识,很快确定恋爱关系,后来订婚并开始共同生活。早期报道没有完整记录他们怎样讨论婚姻和健康问题,本文也不据此补写两人的对话。可以确认的关键顺序是先登记、后告知。关于姓名,不同报道使用不同化名,本文统一采用最高法典型案例的隐名,不把这些称谓当作真实身份。[1][2]
病情之外,还有决定如何作出
史料记载男方在诉讼报道中强调,自己一直接受治疗。女方却不愿继续这段婚姻。法院最终没有以患病为由否定他的结婚权利,而把目光放在登记以前是否如实告知。这使争议从对某种疾病的笼统恐惧,转向一个更清楚的问题:作出婚姻决定的人,是否获得了法律要求应当告知的信息。[1][2]
她最初要的,是宣告婚姻无效
史料记载2020年10月,林某起诉。最高法后来公布的诉讼经过,比早期新闻更清楚:她最初请求宣告婚姻无效;诉讼中又明确,如果这个请求不能成立,就请求撤销婚姻。张某对法院一并处理撤销请求没有异议。法院因此没有让她为了换一个请求,再走一遍起诉程序。[2]
史料记载这不是两个可以任意替换的说法。林某首先提出的“无效”,要求法院认定这段婚姻属于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撤销”所要处理的,是她在不知道重大病情的情况下作出的结婚决定。法院没有支持前一种认定,却接着审查了后一种请求。[2]
无效、撤销与离婚,不是三个近义词
分析解读女方最初使用的是婚姻无效这条路径。最高法后来公布的材料明确,法院没有认定本案落入婚姻无效情形。如果叙事只留下“隐瞒病情,婚姻不算数”,就会把起诉时的主张写成裁判结果,也把两种不同制度混在一起。无效侧重法律预先规定的婚姻障碍;本案的撤销则围绕登记前的信息缺失,赋予受到影响的一方请求法院改变婚姻法律状态的机会。[2]
分析解读离婚通常要解决一段婚姻如何结束,而本案当事人提出的撤销问题指向结婚决定如何形成。她不是仅仅表示后来相处不好,也没有要求法院代替她选择是否继续生活;她说明登记时未获告知的事实,并请求相应救济。因此,分析此案需要沿着她实际提出并获法院审理的请求走,而不能把它写成一宗普通感情破裂离婚案。[2]
分析解读程序中的请求调整同样重要。最高法材料说明,女方明确提出备用的撤销请求,男方对一并处理没有异议,法院才把这一请求放进本案审理。这里不是法官在当事人毫不知情时换了一种结案方式,也不能据此认为起诉时不必讲清请求。减少重复诉讼的前提,是争议已经进入双方可以表达意见的程序,而非省掉另一方的答辩机会。[2]
案件遇上了新旧法律的交界
史料记载诉讼启动时,民法典尚未施行。法院当时面对的难处是:按照原婚姻法的框架,这一病情不构成本案婚姻无效的理由,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又不属于旧法规定的婚姻撤销情形。林某提出的事实很具体,能否通过她请求的方式解决,却需要另作判断。[1][3]
史料记载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施行。三天后,上海闵行法院梅陇法庭宣判撤销双方婚姻。新法增加了婚前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及相应撤销救济;法院同时处理了时间效力问题:登记虽在新法施行以前,却在民法典颁布以后,婚姻关系持续至审理时。报道介绍,法院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适用新规定,为无过错方提供救济。[1][3]
史料记载审理跨越了法律施行日期,法院对旧事实适用新规则作过专门论证。本案适用新规则经过了专门判断,不能仅因宣判落在新法施行之后,就把所有较早发生的婚姻争议一律套入新法。[1][3]
分析解读这一交界也使两个年份必须保留。目录按结婚与隐瞒进入婚姻的事实编在二〇二〇年,并不意味着法院在那一年已经适用尚未施行的民法典作出撤销判决。宣判是在二〇二一年一月,最高法将其作为典型案例发布又在二〇二三年。三个节点分别回答争议何时形成、何时裁断、何时被归纳为典型,不能用后一个日期替换前一个日期。[1][2]
判决把选择权还给了谁
史料记载最终裁判确认两件可以同时成立的事:张某依法享有结婚的权利;他所患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应当在登记之前如实告诉林某。法院据此审查的是告知义务有没有履行,及女方有没有及时请求撤销。林某在知情后一年内起诉,符合本案适用的期限要求。[1][2]
史料记载因此,病情得到控制,不等于隐瞒已经没有法律后果;患病本身,也不等于结婚资格被取消。撤销需要另一方向法院提出,并非疾病一经确诊,婚姻便自动消失。若把这件案子讲成“只要配偶生病就能撤销婚姻”,会同时抹去本案最重要的婚前隐瞒事实和当事人的选择。[1][2]
告知义务并不取消患病者的权利
分析解读重大疾病告知规则中的两个词需要一起看:重大,以及婚前。它没有把人生所有健康信息都变成可以无限追问的材料,更没有规定婚后任何新发疾病都能用于撤销既有婚姻。本案得到支持,是因为法院认定疾病对婚姻生活有重大影响,而且在登记前未被告知。疾病性质、告知时间、当事人何时知晓,构成相互关联的审查对象。[2][3]
分析解读这也解释了为何治疗情况与告知义务不能互相替代。接受治疗说明一个人对健康作出了处理,却不等于另一方已经知道这项信息并同意共同生活。另一方面,既然法院承认患病者依法享有缔结婚姻的权利,判决就不是对疾病身份的处罚。应当受到法律评价的是隐瞒与选择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让所有有相同病情的人背负本案当事人的责任。[2][3]
分析解读从制度效果看,撤销请求被交给知情不足的一方,意味着法律既容许其结束这一法律关系,也不强迫其一定退出。本文不能替女方设想如果早知道会怎样决定,更不能以旁观者认为风险很小为由,认定她理应接受。尊重婚姻自主,既包括不因疾病剥夺结婚可能,也包括不把他人的婚姻决定建立在被隐瞒的重要事实上。[2][3]
一年期限,追问的是何时知道
分析解读最高法案例所附法条把请求期限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联系起来,要求在一年内提出。因此,它既不是自结婚满一年就一概失去机会,也不是只要某天表示无法接受,就可以把期限重新起算。回到本案,婚后告知与同年十月起诉的顺序,能够说明法院为何认为请求提出及时。公开材料没有让读者自行推定更早的知情日期。[2][3]
分析解读证明婚前未告知、请求在期限内提出,与另行主张损害赔偿也是不同层次。法官介绍无过错方可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不等于这份裁判已经列出赔偿项目和金额。对于未公开的财产处置、双方私下协议以及之后的人生安排,报道没有提供足够依据。撤销的生效结果已经明确,其他部分留白,不会减少这一判决对婚姻知情选择的意义。[2][3]
诉讼结束以后,公开记录停在这里
史料记载判决后,双方都没有上诉。2023年1月,最高法把此案列入贯彻实施民法典的第二批典型案例,确认其生效结果。早期报道也说明,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1][2][3]
史料记载公开材料没有披露两人此后的婚恋生活、工作或健康近况,也没有提供林某实际获得损害赔偿的结果。法官曾说明无过错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但“有权主张”不能写成“本案已经获赔”。这个故事能追踪到的终点,是林某得到撤销婚姻的裁判,双方未再上诉;关于他们各自怎样继续生活,应当留在公开记录之外。[1][2][3]
分析解读这种记录方法还有一项限度:典型案例是法院公开裁判要点的材料,不是完整庭审笔录。它能校准最初请求、追加请求和双方未上诉的结果,却不能展示每一项证据怎样形成、如何质证。本文以官方公布的事实和理由为依据,不把未公布的材料当成存在或不存在某种私下行为的证明。[2]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当事人使用官方隐名;正文概括病情,不展开诊疗、妊娠处置或婚后生活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