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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袋垃圾落下以后:蒋女士的伤口,和三楼迟迟没有打开的门
春节前,一袋装着碎瓷片的垃圾从三楼落下。伤者留下了垃圾,警方追查窗口,刑事判决有了结果,赔偿却没有在那场庭审中画上句号。
编年依据:2021年2月10日为案发日;3月2日抓获,4月9日一审宣判,与3月1日新罪名施行分别记录。
家门口的伤口
史料记载2021年2月10日上午9时许,蒋女士经过上海杨浦一小区楼下。一袋垃圾突然从楼上落下,砸中她的头面部。袋子里不只是零食包装,还有碎掉的陶瓷杯。她原本走在住宅楼下的通道上,转眼便成了需要邻居帮忙报警、送医的伤者。那一天,是除夕前一天。[1][2]
史料记载蒋女士把这包垃圾留了下来。它原本是楼上住户想省事丢掉的东西,却成了寻找抛物者的重要物证。家人与邻居赶来,报警、联系急救,她被送往医院。后续采访仍在追踪治疗情况。受伤后的就医与警方的追查同时展开,保存物证并不意味着医疗与赔偿问题已经解决。[1][2]
一幢高楼,寻找一个窗口
史料记载大桥派出所接报后开始调查。这是一幢住户较多的高层住宅。蒋女士是在楼下被砸中的,不能仅凭抬头看一眼,就知道垃圾从哪家落下来。警方调取公共视频、实地勘查,再根据袋子的运动轨迹缩小范围:较低楼层的一侧。随后,民警对相关住户逐户排查。[2][3]
史料记载警方通报记下了这个查找过程。同期采访还补充了一项细节:碎瓷片复原后,是一只马克杯。被留下的实物、摄像头记录的时间与方向、住户的情况,需要彼此对照,才能把一个落在公共通道上的袋子,追溯到具体的房间与人。[2][3]
三楼那户人家
史料记载排查逐渐集中到三楼。居委干部回忆,物业经理和社区人员也参与了走访,其他相关住户配合查看,有一户却没有开门。警方再结合人员进出记录,判断抛物时相关房间内的人员情况,逐渐锁定於某。[1]
史料记载4月的庭审报道记载,於某下楼取车,经过楼道口时,看见受伤的蒋女士,也知道地上的垃圾是自己扔的,却没有留下处理。后来到案,他承认把装有碎杯片的垃圾袋从三楼厨房窗口扔了出去。房里的垃圾变少了,楼下的人却因此受伤;他离开小区后,这件事并没有随之消失。[1]
从抓获到开庭
史料记载3月2日晚,於某在住处被警方抓获。检察机关此前已介入侦查,杨浦区检察院随后以高空抛物罪提起公诉。4月9日,他站上被告席。蒋女士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也到了法庭。案发到开庭,接近两个月。[1]
史料记载庭审中,检察官展示了五组证据,其中包括记录垃圾坠落的公共视频。伤情鉴定认定蒋女士构成轻微伤。法律上的伤情等级,和一个人是否经历疼痛、是否需要治疗,是不同的问题:轻微伤的结论,并没有把这次抛物变成无害的小事。[1][4]
八个月,并非一张罚单
史料记载杨浦区法院当庭以高空抛物罪判处於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法院认定,他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已经达到情节严重;同时考虑到案后供述、认罪认罚以及预交赔偿款等因素,给予从轻处罚。五千元是刑事罚金,并不是法院在这次宣判中确定给蒋女士的赔偿额。[1][4]
史料记载判后接受《文汇报》采访的承办检察官汤旻解释,垃圾袋不仅造成危险,而且已经造成实际伤害。办案机关也考虑了於某在侦查、庭审中的表现,以及邻里关系未获修复等情况,认为不符合缓刑条件。报纸上的刑期由此有了具体背景:并不是只看伤情等级,还要看他抛了什么、落在哪里,以及事后如何面对被砸中的人。[1][4]
预存的钱,没有换来谅解
史料记载钱的问题在庭上仍有分歧。於某及其律师表示,已经向法院预存六万元,作为医疗费与赔偿款;其家人也向蒋女士道歉,希望取得谅解。蒋女士的代理人则表示,她认为对方诚意不足,赔偿金额也一直谈不拢,因此不予谅解,准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预存款说明被告方作出了赔偿准备,不能据此说伤者已经收到了全部赔偿,或者双方已经和解。[1]
史料记载这也是刑事庭审留下的一个未完部分。於某是否有罪、要服多长的刑,已有一审答案;蒋女士后续治疗要花多少钱、赔偿最终如何落实,仍是另一条需要事实回答的线。就当时公开的报道而言,法庭结束时,两位住在同一小区的人,并没有共同接受一份和解结果。[1]
判决之后,能确认到哪里
史料记载对蒋女士而言,公众记住的“上海首例”,最初只是一次再普通不过的回家。[5][1]
史料记载案发在2021年2月10日,高空抛物独立罪名于3月1日随刑法修正案施行,4月9日作出一审判决。新的罪名在这段时间里进入司法实践。蒋女士留下的垃圾袋、邻居的帮助、警方追踪的窗口,则把一项公共安全问题落到了具体的人身上。至于她的后续治疗与最终获赔,公开材料尚未给出可以确认的结果。[5][1]
不开门,不等于已经证明有罪
分析解读这起案子的难点不是有没有人受伤,而是谁把袋子扔下。窗口所在位置、垃圾下落轨迹、楼内人员情况与供述要能够相互印证。有人不配合走访,可以成为继续调查的线索,却不能单独变成有罪结论。若把破案写成“谁没有开门谁就是抛物者”,既遗漏警方的取证工作,也会让其他住户的生活状态被不当解释。[1][2][3]
分析解读庭审报道显示,於某到案后的说法并非始终一致。他曾把垃圾落下解释成没有控制好力度,也曾改称是在处理挂在窗外的塑料袋。后来在庭审中,他承认从窗口直接扔出垃圾。这些说法之间的变化,应当放在证据审查里理解,而不能靠作者虚构他的内心来解决。公共视频、实物和陈述互相对照,才使“意外掉落”与主动抛掷的区别成为可审查的问题。[1][2][3]
分析解读蒋女士保存垃圾的意义也在这里。垃圾被丢弃时看似没有价值,但其中的物件、破碎状况和袋体与视频所记录的落物可以成为追查依据。文章不把这一过程写成居民自行搜查住宅的理由;实际发生的是受害者和邻居保留现场信息,公安机关继续调查,检察机关再把证据带入审判。[1][2][3]
轻微伤,不是轻轻放过的同义词
分析解读伤情等级与刑事构成回答的并不是同一个问题。高空抛物罪要求达到情节严重,不能仅凭“是垃圾”就认定危险很小,也不能只因没有造成重伤便排除犯罪。抛下物中有碎瓷片,落点又是人员通行处,本案还有实际人身损害;这些具体情节比一种笼统的行为标签更能说明法院为何介入。[1][4][5]
分析解读同样,八个月实刑不应被当作所有类似行为的统一报价。是否故意抛掷、物品性质、高度、时间地点和发生后果,以及供述、认罪认罚、赔偿等情节,都可能进入判断。新闻采访对缓刑问题的解释可以说明检方如何评价本案,不能替代法庭在其他案件中独立考量,更不能推广成没有取得谅解就必然不能缓刑的规则。[1][4][5]
新罪名之前与之后,仍有一道时间边界
分析解读这份档案保留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的案发日期,不能为配合新罪名施行,把它移到三月以后。刑法修正案(十一)于三月一日施行,四月九日一审作出判决,三者顺序必须同时呈现。刑法关于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要求比较行为时与审判时规范;新罪名出现并不意味着可以不经比较,追罚此前不构成犯罪的行为。[1][7][8]
分析解读另一方面,也不能把新罪名以前的高空抛物概括成刑法完全不管。最高法院二〇一九年的意见及答问,已经要求区分抛物与坠物,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文未取得於某案完整裁判文书中对时间效力的逐项论证,因此只报告已经核实的一审定罪结果,说明一般规范背景,而不自行替法院补写旧罪成立和新旧刑轻重的结论。这一材料边界本身也是准确记录案件所必须保留的内容。[1][7][8]
赔偿线索与仍待确认的结尾
分析解读民法典要求公安等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也规定找不到具体侵权人时的补偿与追偿安排。本案已经查明具体抛物者,不能据此编出全楼住户一起分摊的结局;物业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同样需要另外的事实,不能从伤害发生直接推出。[1][6]
分析解读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次公开材料可确认四月九日的一审刑罚与庭审中的预存款主张,未取得可核对的二审、生效证明或另案民事赔偿结果。因此既不把预存六万元写成全部到手,也不推断实际服刑、出狱或伤者完全康复。对伤者而言,刑事宣判可以确认行为应受处罚,却不能自动完成治疗和赔偿;把两条进程分开,才不会让新闻中的句号提前盖住仍需事实回答的问题。[1][6]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新民晚报庭审报道: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判了(央广网转载)
- 澎湃新闻:上海首例!男子高空扔垃圾砸伤路人,被刑拘
- 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一男子因涉嫌高空抛物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 文汇报:上海首例高空抛物入刑案昨天宣判,承办民警和检察官解读(第3版)
- 法信案例整理:哪些高空抛物行为构成犯罪(政务转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
-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高空抛物、坠物案件意见答记者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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