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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条微博到报纸上的致歉信:罗昌平英烈名誉案
2021年秋,一段涉及“冰雕连”的微博很快被处理、删除,却没有从公共传播中消失。次年,三亚法院同时处理了刑罚、公开道歉和公益损害赔偿。
编年依据:2021年10月6日涉案微博发布日;沿用行为发生节点,而非2022年宣判日。
半小时里留下的数字
裁判认定2021年10月6日9时38分,罗昌平在三亚的住处发出一条微博。按照法院后来查明的事实,他此前用手机看过《长津湖》电影及长津湖战役纪录片的视频,发文涉及在战役中牺牲的中国人民志愿军“冰雕连”英烈。通报认定其中存在侮辱性表达。[1]
裁判认定微博用户举报以后,平台于10时8分依据社区规则处理该帖。三十分钟里,帖文已有22397次阅读。这个数字后来进入法院的事实叙述:发帖发生在一个人的手机上,传播却已越过了他的私人生活。平台处理了原帖,司法机关还要面对它已经产生的影响。[1]
删除与道歉,发生在投案之前
史料记载10月7日清晨,罗昌平删除帖文。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他在当日13时48分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14时许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大东海派出所投案。后来法院将其到案并如实供述的表现认定为自首。这一经过说明,道歉并非判决后才第一次出现,也说明道歉没有使调查停止。[1][3]
史料记载10月8日,警方对他刑事拘留。同一天,三亚市城郊检察院另行决定,对侵害英烈名誉、荣誉的行为开展民事公益诉讼调查。10月21日,检方批准逮捕。第二年1月19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2月18日,刑事公诉与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同提交法院。一个网上发言事件,至此进入两种责任同时审查的程序。[1][3]
法庭为什么要审两件事
分析解读刑事部分要回答的是:这条表达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剥夺人身自由以及多长时间。公益诉讼部分则要回答:受到损害的公共利益如何修复,是否需要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和承担赔偿。检察机关在这里同时承担公诉与公益诉讼职责,并不是代表某一家电影制作公司追究影评。[1][4]
分析解读该罪名在案发时已经进入刑法。刑法修正案(十一)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新增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将侮辱、诽谤等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情节严重的行为纳入刑罚范围。这几个条件不能被省略为“说了令人不快的话就犯罪”。罗昌平案具体处理的,是被法院认定指向英烈的表达及其公共传播后果。[1][4]
分析解读案件的叙述对象也应受到限制。法院处理的是特定账号发布、经证据确认的言论及其法律责任,不能据此宣称它已经裁判所有关于长津湖战役的历史问题,或者为电影的艺术评价设立普遍标准。公开材料称其为知名媒体人,这一身份有助理解传播背景,却不能代替对具体表达的构成要件审查;过往职业成绩或公众好恶,同样不是可以直接换算刑罚的尺度。[1][4]
同一发言,三种不同规则
分析解读平台依据社区公约处理内容,是账号使用规则层面的处置;公安、检察机关的刑事调查则进入国家追诉程序;法院判定的民事责任又指向人格利益与公共利益的修复。三条路径的权力来源、证明任务及后果均不相同。因而,平台在半小时后处理帖文,并不等于国家已经在那一刻作出有罪认定;同样,刑事拘留与批准逮捕也不是最终判刑,必须接着看公诉、庭审以及判决。[1][3]
分析解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另行规定,侵害英烈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而损害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责任。它与刑法条文不是同一个门槛:刑法还明确要求情节严重,并提供刑罚种类。对本案而言,刑事公诉和公益诉讼一并进入法庭,不代表两者只需一份笼统的“负面影响”说明,也不代表民事赔偿数额可以折算刑期。公开宣判分别陈述两部分事实,正有助于避免这种混同。[5][4][1]
分析解读与新罪名施行前发生的网络案件不同,罗昌平的涉案发帖发生在二〇二一年十月,已在三月一日之后。本文因此不把此案写成用后来增设的罪名倒查此前行为。至于公益诉讼所提到的历年帖文,公开通报没有逐篇展示发表日期、内容及各自适用条款,不能仅凭九篇的总数,推导出九次刑事犯罪或九份独立有罪判决。[1][4]
三月的庭审
史料记载2022年3月30日,三亚市城郊法院公开开庭。检方指控罗昌平为了获得关注而发布涉案言论,认为其侮辱英烈、损害公共利益,达到刑事追责程度,同时请求判令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了获得关注”是控方提出、后来为法院采纳的判断。[6][1]
史料记载庭审通报记载,检方出示证据,罗昌平、辩护人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代理人进行质证,控辩双方发表意见。他在最后陈述时表示认罪悔罪。此后公开的宣判信息显示,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检方建议判处七个月徒刑。[6][1]
旧帖进入了公益诉讼
裁判认定法院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审查的材料,比10月6日的一条帖文更广。公开通报列明,罗昌平2009年注册微博账号,曾发表九篇被认定为侮辱、嘲讽英烈等违法帖文,累计阅读量超过1761万次,评论逾1.9万条,转发逾3.2万次;账号还曾因违反社区规则受到三十次平台处置。[1]
分析解读这些数字的位置很重要:九篇帖文的累计阅读量属于公益诉讼部分查明的情况,不能全部算到10月6日那条微博头上;三十次平台处置也不能写成三十次犯罪判决。它们说明法院审查了更长期的传播记录,但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材料,仍应放回各自的程序里理解。[1]
七个月,与八万元
裁判认定2022年5月5日,法院公开宣判,判处罗昌平有期徒刑七个月。法院认为,涉案网上言论侮辱英烈,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构成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同时认可其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采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和检方的量刑建议。删除、致歉与到案后的表现,没有消除责任,却进入了量刑评价。[1]
裁判认定八万元是另一项需要说清楚的结果。宣判通报称,罗昌平愿意支付公益损害赔偿金八万元,用于抗美援朝烈士精神事迹的纪念、宣传等公益事业,款项已经支付到辽宁丹东的抗美援朝纪念馆,法院予以认可。这笔钱不是刑事罚金,也不是赔给某个被害人家庭。法院另责令他在新浪网、《法治日报》和《解放军报》公开赔礼道歉。[1]
赔偿如何落到一项公益用途
分析解读读到八万元时,还要注意公开材料没有提供什么。宣判摘要没有列出这一金额的逐项计算方法,没有给出每条帖文对应的赔偿份额,也未公布纪念馆之后如何逐笔使用资金。因此,能够写明的是本案的责任安排与支付状态,不能由此制作适用于所有英烈名誉案件的赔偿价目表。没有公开计算过程不等于不存在审查,但读者也不应被引导相信,公众情感已经被法庭换算成统一的货币价值。[1]
分析解读这种支付与公开道歉也不能彼此替代。赔偿提供用于公益活动的资金,道歉则被要求进入特定公共媒体,回应公开传播留下的影响。先前朋友圈的致歉能够进入悔罪表现的评价,却不当然满足后来生效判决确定的媒体、受众和公开程度。将第一次致歉、庭上认罪、正式登报分别列入时间线,才能说明当事人何时做了什么,而不是把不同阶段合并成一次抽象的悔过。[1][2][3]
报纸上的第二次道歉
史料记载5月21日下午,罗昌平委托代理人联系《法治日报》广告部,办理公开道歉事宜。两天后,该报第七版刊出了致歉信。这是能够核实的一项判后履行,已经越过“法院要求他道歉”的阶段,留下了实际刊发记录。信中,他表示尊重并服从判决,愿意承担责任,并向英烈家属和社会公众致歉。[2][3]
分析解读从朋友圈里的声明,到法院指定媒体上的致歉信,表达的对象与承担的责任发生了变化。七个月徒刑之外,判决要求他回到公共传播的渠道,回应曾在那里造成的影响。[2][3]
分析解读最高检二〇二三年发布的年度案例明确记载,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的公开道歉属于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因此本案不能仍只停留在“一审判了什么”的状态,生效与实际致歉均有后续官方依据。另一方面,本次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的检索未取得完整执行卷宗或再审改判材料;本文不从七个月刑期自行倒算释放日期,也不以公开道歉推断所有争议已经消失。[3]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最高人民法院:罗昌平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一审宣判
- 澎湃新闻:罗昌平致歉信全文(新浪转载,含原信文字)
- 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法律监督案例之罗昌平案(新疆司法厅转载)
- 刑法修正案(十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罗昌平案一审开庭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复述侮辱性原帖,不补写普通家属资料;公开姓名仅用于识别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