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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荣枝案:二十年以后,法庭重新辨认每个人的作用
同案人早已被执行死刑,逃亡者二十年后归案。一张旧字条、幸存者的证言,以及对共同犯罪的判断,让这场审判无法只用“谁亲手杀人”来回答。
编年依据:2022年11月30日江西高院二审裁定;1996至1999年为犯罪事实背景,2023年为执行年份
归案以后,旧案还要重新证明
史料记载2019年11月28日,潜逃多年的劳荣枝被公安人员抓获。她的同案人法子英早在1999年12月就已被执行死刑。对于公众,这像是一桩旧案终于补上最后一块;对于办案机关,却意味着必须把二十多年前的行为重新放到证据之下。法子英不能再到庭接受询问,当年的口供也不能自动替代对劳荣枝的独立审判。[1][5]
分析解读案件涉及四座城市,劳荣枝的责任仍须分别查明,不能仅凭她长期与法子英共同生活便作结论。检察机关公开介绍了重新核查字条笔迹等工作;这些材料的价值,在于把具体行为与具体证据对应,而不是用潜逃时间的长短代替对每一起犯罪的证明。[1]
从南昌到合肥
史料记载法院认定,1996年至1999年,劳荣枝与法子英在南昌、温州、常州、合肥共同实施四起犯罪。两人有分工:劳荣枝在娱乐场所工作时物色对象,把被害人引至住处;法子英实施暴力。法院认定的劳荣枝行为并不止于引人到场,还包括捆绑、看管、威胁、踩点、取款和购买工具。[2][3][5]
史料记载在2020年的一审庭审报道中,南昌案从熊某被带到出租屋展开,随后又延伸至熊某家中;温州案中,两人以租房为名接近被害人,再取得财物和存折密码。这里需要分清庭审中的两种声音:检方认为这些行为体现共同犯罪故意;劳荣枝则否认有杀人预谋,辩称受到法子英控制。最终如何认定,要看法院对证据的综合判断,而不是把任何一方的陈述直接当作全部事实。[2][3][5]
字条上的小字
史料记载合肥案留下了两张被害人写给妻子的字条。要求家属准备钱财的文字之外,还有附加的死亡威胁。谁写了这些小字,关系到劳荣枝是否只是置身现场,还是主动参与威胁和勒索。[1][4]
史料记载据检察机关披露,办案人员调阅法子英旧案卷时发现笔迹疑点。早先鉴定认为字迹出自一人,后来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交由技术部门重新鉴定,结论指向劳荣枝。二审中,辩护人质疑鉴定的客观性,要求重新鉴定;2022年8月19日,两名笔迹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检察机关此前披露,重新鉴定比对了她归案前的笔记本与归案后的书写样本。[1][4]
史料记载这张纸的重要性,不在于它能孤立地解释七名被害人的死亡,而在于它是判断具体参与行为的一项证据。辩方对鉴定结论提出了异议,法院在质证后予以审查采信。[1][4]
受胁迫的辩解怎样审查
史料记载劳荣枝及辩护律师提出,她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从犯或胁从犯。二审裁定公开文本显示,法庭处理了关于受控制、被殴打、家人受威胁等方面的举证和调查申请,也审查了证人所说的事情究竟出自亲历,还是推测。[5]
史料记载法院对“遭受暴力”和“被胁迫实施本案犯罪”作了区分。例如,对她所述头部、嘴角旧伤,法院根据她陈述的发生地点与起因,认为不能据此证明被迫参与相关犯罪;对于一名并不认识两人的证人,仅凭听闻同类作案方式就推测她受控制的说法,法院未作为定案证据。这样的审查,并不是说亲密关系中不可能发生胁迫,而是回答本案提出的材料能否证明这一辩解。[5]
史料记载江西高院最后认定,劳荣枝在数年间积极实施多种行为,与法子英配合,具有较强独立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现有证据不支持她因精神控制、胁迫而犯罪的主张,因此未认定为从犯或胁从犯。[5]
共同犯罪并不是只追问谁最后动手
史料记载刑法把共同犯罪界定为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为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也有相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的规则。这些分类关心的是犯罪中的意志与作用,而不是两人日常关系里谁更强势,也不是简单数一数谁直接实施了更多暴力。[7]
分析解读因此,本案面对两种都不能省略的审查。一方面,指控方要说明劳荣枝如何知道、接受并参与共同犯罪,不能仅凭伴侣身份让她承担另一人的全部罪责;另一方面,如果法院认定诱骗、看守、取财与暴力相互配合,也不能只因她没有实施某个最后动作就当然排除共同责任。具体参与的范围,决定共同责任能够延伸到哪里。[5]
分析解读辩方提出胁迫,不是一个可以凭人物外貌或庭上姿态判断真假的问题。相关证言是否亲历、所述伤害发生在什么时间地点、能否说明本案犯罪是在胁迫下实施,必须分别审查。法院未采纳该辩解,是对提交证据与本案关系的判断;它既不等于宣称所有亲密关系中的控制都不存在,也不意味着只要证明曾发生暴力,就已经证明每次犯罪均出于被迫。[5]
分析解读字条笔迹同样需要限定证明范围。鉴定回答某段字是谁写的,结合上下文可以用于判断参与勒索或威胁的行为,却不能独自说明四座城市中所有犯罪的起因和责任。辩护人要求鉴定人接受询问,正是把技术结论放回诉讼中检验;法院最终采纳意见,也应理解为综合证据后的判断,而非“有鉴定就不能质疑”。[1][4][5]
一审之后,还有上诉
史料记载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绑架罪数罪并罚,判处劳荣枝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认定的死亡结果分属不同犯罪:故意杀人致五人死亡,抢劫致一人死亡,绑架致一人死亡。法院同时确认她如实供述常州绑架事实,构成坦白,但认为全案罪行极其严重,这一情节不足以从轻处罚。她当庭表示上诉。[3][5]
史料记载2022年8月18日至20日,江西高院公开开庭审理。除了实体事实,辩方还提出管辖、合议庭组成等程序异议。对于为何由南昌审理,二审裁定解释,南昌本就是犯罪地之一;当年合肥审结的是法子英案,并未受理仍在逃的劳荣枝案,因此不能据此认定南昌没有管辖权。[3][5]
起诉罪名与判决罪名为什么不同
存在争议二审裁定还记载了另一项重要争论:辩方认为,南昌、温州两部分事实原由检方以抢劫罪指控,一审又认定故意杀人罪,涉及超出指控和辩护保障问题。检方则主张,法院没有增加新的犯罪事实,只是对同一事实作不同法律评价。这里争论的不是七条生命是否值得重视,而是法院可以怎样改变指控的法律定性。[5]
裁判认定江西高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没有超出起诉范围,依据有关司法解释,将劫财后为灭口而杀人的行为分别评价为抢劫和故意杀人;并认为一审在判决前听取了控辩意见,保障了辩护权,故未采纳该程序异议。本文记录法院理由,也保留辩方原先的反对,不能只列最后三个罪名,让读者误以为从起诉开始各方对法律定性一直没有分歧。[5]
分析解读合议庭组成和管辖权的争议也表明,实体严重性不能取代程序讨论。一审由谁审理、以何种组织形式审理、改变罪名时怎样听取意见,都涉及判决形成的合法性。二审裁定分别给出回应,并作出了维持结论。公众可以讨论这些理由是否有说服力,但讨论时应指向真实争点,而不是从案件令人震动便推导出任何程序都无关紧要。[5]
最后一道程序
史料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期间讯问了劳荣枝。她委托的律师查阅卷宗、会见并提交辩护意见。公开通报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听取并审查辩护意见后,依法核准死刑。[6][5]
史料记载2023年12月18日,南昌中院遵照最高法命令执行死刑,检察机关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前,法院安排她与近亲属会见。至此,刑事程序有了明确终点。[6]
刑罚终点与记录的边界
史料记载2022年11月30日适合作为本篇编年锚点,因为那一天作出二审裁定;它不应被误当作四起犯罪发生之日。二审维持死刑后,还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事诉讼法规定,复核可以核准,也可以不核准,后者可发回重审或改判。这一道程序并不因案件受到长期关注而自动省略。[5][8]
分析解读截至2026年10月23日,执行结果已经可以核实,本文却没有获得足以逐一说明被害家庭赔偿落实与此后生活的完整资料。多年等待不能被一个执行日期概括,没收财产也不等于所有私人损失已经获偿。写下这些界限,是让读者知道哪些结论来自公开司法记录,哪些问题仍没有足够材料回答,而不是用对案件的情绪补上空白。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最高检:检察官披露劳荣枝案关键证据细节
- 正义网:劳荣枝案庭审纪实(最高检转载)
- 央视新闻:劳荣枝一审被判处死刑(最高检转载)
- 劳荣枝案二审:两笔迹鉴定人出庭作证
- 劳荣枝案二审裁定书(下),澎湃号政务发布
- 罪犯劳荣枝被执行死刑:南昌中院消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同犯罪与量刑规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正)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隐去被害人、未成年人和无关亲属身份;不重述性暴力及私人病史细节,不铺陈致死过程。保留成年被告人与同案人姓名用于区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