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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放怪声报复,受扰的却是旁人
一场雨棚和摄像头引出的争执,把无关住户困在反复的怪声里。声音没有达到当时行政处罚的门槛,法院仍要求它停下来。
编年依据:2022年4月14日海珠法院作出诉前禁止令裁定。
人搬走了,声音留下来
史料记载从2018年12月起,广州海珠区一栋住宅里的受扰住户一家,常常在自己屋里听见奇怪的吼叫。它不是邻居偶尔提高嗓门,也不是装修到某一天就会结束:固定的时段里,同一类录音反复播放,内容带有令人不安的意味。楼下的房屋后来无人居住,声音却照常传上来。[3][1]
史料记载提出申请的住户并不是最初争执的一方。公开报道显示,播放录音的行为与另外两户围绕雨棚、摄像头发生的矛盾有关。但两户之间的争执,最终变成其他住户每天也要承受的干扰。正式案例列有两名被申请人,本文不采用早期新闻将责任方简化为单个化名的写法。[3]
雨棚、摄像头与一笔越算越乱的账
史料记载法院调查后了解到,两家的矛盾围着门前空间打转。涉案房屋管理使用人说,另一住户搭建雨棚,影响自己房屋的通风采光;另一住户则认为门前土地归自己,并称对方的摄像头侵犯隐私。双方各有主张,街道、居委会曾多次调解,仍未能达成协议。[3][2]
史料记载矛盾继续激化,涉案房屋已无人居住,播放录音的设备却被留下。法院案例记载,管理使用人以电脑设置播放和停止时间,使录音在固定时段反复播放。试图以声音逼迫邻居让步的行为,越过原本争执的边界,影响了无关家庭。受扰者并不需要先证明雨棚或摄像头究竟谁有理,才有资格要求自己家中恢复安宁。[3]
史料记载这不意味着雨棚或者摄像头的争执不值得处理。问题在于,拿噪声催逼对方让步,也把没有参与纠纷的人拉了进来。受扰住户需要的不是替两家判定谁先惹谁,只是能在自己的家里正常生活。[3]
仪器上的数字,与屋里的感受
史料记载相关部门监测后,发现申请人住宅内声音虽然可以清晰听到,却未达到当时本案行政处罚所用的限值。案例记载的不同房间数值也不相同。这里不公布具体房号或逐户数据:与裁判相关的事实是,行政处罚没有成为停止录音的有效途径,而反复干扰依然存在。不能把个案中采用的限值理解为所有住宅、所有时段的通用许可线。[3][1]
史料记载数字描述的是声音强度,却不能单独交代整件事。偶尔一阵日常声响,与有人故意把同样的低沉怪声长时间反复播放,对生活的干扰并不一样。法院后来审查的,正是声音的内容、持续方式、制造者的故意,以及它对居民生活造成的具体影响。[3][1]
孩子的课堂搬进了家里
史料记载2022年4月11日起,广州中小学因疫情暂停线下教学,改为线上教学。受扰住户家里的小学生需要在家上课,原来长期存在的干扰因此更加突出。家不仅是回去休息的地方,也成为每天学习的场所;声音反复进入房间,便直接影响到课堂。[3][1]
史料记载4月13日,受扰住户向海珠法院提交诉前禁止令申请,要求停止制造噪声。现场勘查发现,发声房屋已经无人居住,录音仍在固定时段响起。一个不再有人日常居住的空间,依靠设定好的设备,持续影响着仍在附近生活的人。这些情况进入了法院对行为方式和紧迫性的判断。[3][1]
没人住的房间,向谁发出命令
分析解读法院还需要确定谁能够控制发声行为。正式案例中,涉案房屋的登记产权人已经去世,法院结合房屋登记、居住管理及此前参与调解等材料,在没有证据证明存在其他管理使用人的情况下,认定两名被申请人为房屋管理使用人。这里的意义不是公开一户人家的继承情况,而是说明禁止令必须指向能够停止行为的人,不能因为声音确实存在,就随意指定一个邻居承担责任。[3]
分析解读这一步也显示,现场勘查不只是在听声音大不大。房屋是否有人住,设备是否持续运行,谁曾代表房屋参与协调,都是辨认行为控制者的线索。法院据已有材料形成判断,被申请人仍有提出意见与申请复议的程序渠道。紧急保护并不意味着可以略去责任对象的识别,也不意味着申请人的每项说法自动成为最终事实。[3]
先停止侵害,再处理矛盾
史料记载4月14日,海珠法院作出裁定,支持申请,禁止涉案房屋管理使用人继续通过播放涉案录音等方式制造噪声。法院认为,申请人及家人的生活安宁和孩子学习已受到严重影响,如果不及时制止,会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害。它不是给噪声开一张罚单,也没有要求居民先等一场完整诉讼结束,才有机会恢复安静。[1]
史料记载这份裁定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当年1月1日起施行的生态环境侵权禁止令司法解释。其作用可以简要理解为:证据显示侵害正在发生、再等下去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先要求相关行为停止。在本案中,没有达到行政处罚标准,并不当然排除这种民事保护。[1]
快,不等于省掉审查
分析解读本案当时适用的司法解释允许在紧急情形下于起诉前申请禁止令,但申请人仍需提交申请书和证明材料,明确希望禁止的行为内容与范围,说明不及时制止可能造成的难以弥补损害。制度所加快的是保护到来的时间,不是把“我受到打扰”这句话变成不经检验的结论。反复播放的方式、住户的实际处境与现场查明的情况,在这里共同支撑了措施的必要性。[4][3]
分析解读司法解释还要求法院听取被申请人的意见;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询问或勘查的,也要依规定补充听取意见。禁止行为对各方利益可能造成什么影响,同样在综合衡量之内。因此,本案不是以申请人单方面喜欢安静为由取消邻居的一切正常生活声音,而是制止与普通居住活动不同、持续故意制造的特定干扰。[4][3]
分析解读临时措施与终局赔偿又是两回事。禁止令回答当前要不要先停下某种行为,完整侵权诉讼还可能涉及损失、因果联系、责任范围等问题。这里没有一份向申请人判赔具体金额的终审判决,不能把“申请获得支持”改写成“索赔胜诉”。从实际结果看,停止设备已使争议失去继续诉讼的一部分现实必要,但这仍不同于法院替双方结清全部可能权利。[4][3]
设备拆掉以后,继续调解
史料记载4月15日,两名被申请人在法院工作人员见证下拆除播放设备、删除录音,承诺不再制造噪声。公开案例还说明,他们没有申请复议。禁止令的实际作用并非只在于写出禁止内容,而在于设备真正停止工作、持续侵扰的来源被移除。[3][1]
史料记载同期报道记载,法院继续协调最初发生矛盾的邻居,推动摄像头与雨棚争议的解决。先让声音停下来,保护被牵连的住户,再处理原来的相邻关系争执,是两个相互配合的步骤。后一项协商并不意味着申请人必须承担调解两户恩怨的义务,也不意味着只有所有邻里问题全部解决,才有权获得安静。[3][1]
禁止令解除,不是允许声音再回来
史料记载2022年5月,禁止令依法解除。广州日报5月23日的后续报道采访了受扰住户的妻子,她表示家里已经恢复安静,也提到此前自己在家时间较长,反复的怪声让人烦躁。这份后续采访至少确认,法院介入后的改变确实进入了居民日常,而不只是停留在一纸裁定上。[2][3]
史料记载解除的原因与这项措施的临时性质有关:被申请人履行了禁止令,申请人在规定的三十天内没有再提起诉讼。2023年法院发布的案例整理进一步记载,解除裁定作于2022年5月19日。它并非推翻此前对侵害的判断,更不是重新获得扰民的许可。对受扰住户一家来说,这件事最具体的结果,是家中恢复了安静。[2][3]
分析解读本文按二〇二二年裁定和其时适用的规则说明程序,不把历史禁止令当作截至二〇二六年仍在执行的命令。检索截至2026年10月23日,可确认的后续是履行、解除与当时的安静状态,未取得此后新的同案诉讼记录。雨棚与摄像头的全部权属争议也不在公开材料中得到完整裁判,不能从停止噪声的结果反推其中任何一方取得了全部权利。[2][3][4]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人民法院报:全国第一份噪声污染禁止令守卫耳边清净
- 广州日报后续采访:噪音扰民诉前禁止令正式解除
- 南县人民法院转载案例:崔某生申请环境侵权诉前禁止令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案件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的若干规定(2021年发布文本)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隐去房号、家庭成员身份与健康细节,统一使用住户及房屋管理使用人等关系称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