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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道青花椒鱼,差点不能叫青花椒

成都一家鱼火锅店因为招牌上的三个字,一审被判停止使用并赔偿三万元。二审把完整店招、菜品原料与品牌识别放到一起审查:注册商标可以受到保护,但它包含的日常语言是否也能被独占,是另一个问题。

编年依据:沿用2022年1月13日四川高院二审当庭改判节点;不是2021年起诉或2023年典型案例发布时间。

先摆在招牌上的,是一锅鱼

史料记载在四川,青花椒既是调味料,也是食客辨认口味的日常词语。成都温江的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把这种味道写进店招;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却认为,这三个字侵入了自己的商标权范围。纠纷并不发生在两盘菜的口味之间,而发生在同一组文字的两种用途之间:它是在介绍菜品,还是在告诉顾客这家店属于某个品牌?[1]

裁判认定万翠堂有真实存在的注册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发布的案例摘要列出三件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均包括第四十三类饭店、餐厅等,涉案时仍在有效期内。因而本案不是无权者凭空拿出一个名称索赔,也不能仅凭青花椒是一种植物,就跳过注册权利的存在。法院必须在承认权利基础之后,继续判断其边界。[1]

分析解读这也是案件贴近普通生活的地方。经营者需要用招牌区分自己与同行,也需要用招牌告诉客人自己卖什么。两项功能可能写在同一块牌子上。若把每一个与注册文字相同的词都视为品牌模仿,店家正常介绍原料就会困难;若只要文字有日常含义就一概不保护,又可能放过真正借用他人信誉的行为。[1][2]

五万元诉请,三万元的一审判决

裁判认定最高法摘要记载,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万翠堂发现火锅店在店招使用青花椒鱼火锅字样,随后以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五万元。这里的五万元是原告提出的请求,不是法院已经认定的损失,也不是店家最终应付的金额。[1]

史料记载四川法治报对程序时间作了进一步交代:诉讼在二〇二一年九月提起,一审于十一月宣判。成都一审法院支持了侵权主张,要求火锅店停止在店招上使用相关字样,并赔偿三万元。店方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停止使用与金钱给付是两项负担,前者直接涉及店家今后如何标示自己的菜品。[3][4]

分析解读这时,问题还不能用谁先注册、谁后开店来解决。注册证明原告可以主张哪项权利,店招照片和使用情境则决定被告是否进入该权利的排他范围。侵权成立与否需要把两端接起来:文字相同只是起点,不能代替对完整标识、使用目的和公众理解的判断。把注册证当作所有同字用法的禁止令,恰恰会漏掉争议所在。[1][3]

二审把完整的招牌放回眼前

史料记载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四川高院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报道记载,火锅店使用的完整标识中还有“邹鱼匠”,并非只把青花椒三个字作为店铺品牌展示。法院指出,店方通过注册自己的商标经营青花椒口味的火锅,与万翠堂的商标存在明显差异。这些具体使用事实,比从招牌上孤立圈出三个相同的字更重要。[3]

裁判认定二审确认,青花椒作为川菜调味料已广为人知,餐厅服务与菜品调料又有天然联系。商标中的文字和菜品名称容易在辨识上交叠,因此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较弱。这里的显著性不是评说一种调料是否出名,而是考察这组文字在特定服务场景中,能在多大程度上让公众认出特定经营来源。[1]

史料记载法庭还审视了权利人自己的使用证据。四川法治报记录的裁判理由提到,万翠堂官网宣传也强调青花椒是菜品的口味与特点,其提交的材料不足以证明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取得很高辨识度,足以同调味料含义清楚分开。因而不是注册之后一成不变地享有最宽保护,实际形成的识别能力同样要进入判断。[3]

分析解读这个证据环节避免了两种简单推理。一种认为注册成功就说明名称在所有地方都具有很强的品牌意义;另一种认为名称有描述性就绝无可能积累商誉。二审没有采用任何一种绝对结论,而是结合涉案注册、实际宣传与被诉招牌,判断眼前这项权利能够排斥什么。法院讨论的是此案证据能够证明的识别关系,不是在替所有餐馆命名。[1][3]

正当使用不是因为店小才成立

裁判认定法院回到五阿婆火锅店的使用方式:青花椒字样客观描述鱼火锅含有这一调味料,没有被单独突出使用,没有攀附万翠堂涉案商标的意图,也不易让相关公众发生混淆或者误认。二审据此认定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侵权,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万翠堂全部诉讼请求。[1]

史料记载四川法治报的庭审报道同时记载,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万翠堂承担。对店家而言,二审不是把三万元赔偿酌情减轻,而是改变了责任前提:既然这次使用没有侵权,原先建立在侵权判断上的停止使用和赔偿义务便不能继续维持。两种处理的法律含义完全不同。[3]

分析解读本案并非小微经营者天然胜过较大企业,也不是餐馆必须证明顾客百分之百不会认错。支持店方的理由,是一组相互联系的具体因素:词语描述菜品原料,使用方式符合这种描述,招牌仍有自身识别标识,证据也不支持攀附和混淆。若换成突出模仿他人品牌、装潢或宣传关联关系的场景,就不能仅凭食材二字援引同样结果。[1][2]

注册仍在,日常语言也仍在

史料记载理解判决,需要回到当时适用的商标法框架。二〇一九年修正文本把商标使用与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联系起来,第五十九条又为注册标识所包含的通用名称、主要原料及其他描述性特点保留正当使用空间。规范既确认专用权,又限制权利人把其中的描述性内容无条件排他占有。本文说明的是本案审理背景,不以这份历史版本提供现行法律意见。[2]

分析解读这种抗辩的价值,在于不必先把注册权利推翻,才允许经营者说明自己的菜品。被诉者可以针对实际使用行为提出理由,法院则围绕该使用是否正当作出判断。它既不同于要求撤销商标注册,也不同于取得权利人许可之后使用品牌;三条路径各有对象,不能因为最终都涉及相同文字,就把程序和法律效果混为一谈。[1][2]

分析解读因此,商标有效与每一次相同文字的使用都侵权,是两个问题。前者针对登记权利的存在,后者还要检验被诉行为。五阿婆案是民事侵权诉讼,其判决没有宣告万翠堂全部青花椒商标无效,更没有替其他餐馆所有招牌预先作出不侵权判断。把终审改判简写成青花椒不能注册,会把判决真正处理的边界问题说错。[1][2]

分析解读对消费者而言,品牌与菜名的区分也并非经营者之间的技术争论。品牌帮助人们判断由谁提供服务,菜名帮助人们判断将得到什么;二者都应当传递真实信息。允许准确说明原料,并不削弱对真正仿冒的追究。相反,如果正常说明也被迫删改,文字未必变得更可信,顾客获得的信息反而可能更少。[1][3]

进入典型案例之后

史料记载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将本案列入二〇二二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明确列出二审案号为(2021)川知民终2152号。发布材料强调正当使用的认定、诚信经营小微企业的权益与公平竞争。这是对既有裁判的案例发布,不是最高法在二〇二三年又进行了一次上诉审理。[1]

分析解读本篇只记录温江五阿婆火锅店这一程序链,不把同期其他餐馆同名争议并入。资料核验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轮公开检索未找到推翻该二审结果的可核验后续裁判;这不等于取得了完整诉讼档案,也不证明店铺此后的经营状况。可以确定的是,当年的终审撤去了这家店在该次使用中被判承担的侵权责任。[1]

分析解读这场官司留下的不是谁都可以拿别人的名字做生意,而是一个更精细的尺度:法律保护名称用来识别来源时所承载的利益,也应给人们如实描述自己的商品和服务留出位置。青花椒可以在注册证里,也可以在一锅鱼里;辨明它此刻指向哪一种关系,才是本案裁判最值得保留的工作。[1][2]

案件时间线

  1. 2021年9月 起诉 万翠堂就店招使用提起商标侵权诉讼,索赔五万元。[1][3]
  2. 2021年11月 一审 一审支持侵权主张,判停止使用并赔偿三万元。[3]
  3. 2022年1月13日 二审改判 撤销一审,驳回万翠堂全部诉请。[1][3]
  4. 2023年4月20日 案例发布 最高法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列入。[1]

案件程序

  1. 2021年11月 一审 审理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支持侵权主张,判停止使用并赔偿三万元。[3][4]
  2. 2022年1月13日 二审改判 上诉 ·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一审,驳回万翠堂全部诉请。[1][3]
  3. 2023年4月20日 案例发布 后续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发布,非新审级) 最高法公布年度十大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列入。[1]

来源与资料

  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3-04-20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核验第四案摘要、案号、权利基础、诉请及二审结果;不是判决全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9-07-30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核验当时法律制度,尤其第四十八、五十九条;不声称这是2026年最新法版本。
  3. 青花椒案二审当庭改判 省高院:不构成侵权四川法治报 · 二手资料 · 发布:2022-01-14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本轮实际浏览核验;只支持注明范围,不推断未公开程序。
  4. 最新!青花椒商标纠纷案二审判决出炉中国知识产权报(知识产权律师网转载) · 二手资料 · 发布:2022-01-14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明确一审为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核对三万元判赔和二审改判。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保留与争议及裁判直接有关的公开身份,不加入住址、联系方式和无关家属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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