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牟林翰案:共同生活中的精神虐待,怎样被法律看见
长期共同生活中的辱骂,怎样从私人争执进入刑事审判?牟林翰案不仅涉及精神虐待,也涉及家庭成员范围、死亡因果关系和证据边界。终审维持三年二个月刑期,但没有把全部指控都认定为事实,更不能把判赔等同实际赔付。
编年依据:沿用2023年7月25日二审裁定这一原编年节点;经北京一中院公开通报核对。
共同生活如何进入法庭
史料记载包丽是媒体使用的化名,法院通报隐去其全名。她曾是一名大学生,并非从一开始就只是案件中的被害人。法院查明,她与牟林翰于二〇一八年八月确立恋爱关系,此后经常共同居住,并见过双方家长。共同生活的日常本来无须向公众交代,却因为后来发生的伤害,成为审判要核实的关系基础。[1][2][3]
史料记载法院没有只凭两人互称恋人,就把他们视为虐待罪意义上的家庭成员。居住是否稳定、是否共同承担生活支出、有无共同组建家庭的意愿,都进入了判断。主审法官解释,布置居所、共同家务、经济互助等事实,需要连起来理解。这些材料在这里证明关系的实质,而不是邀请公众围观当事人的私生活。[4]
分析解读这一问题关系着刑法保护的边界:法律是否只能看到登记在册的家庭,还是也应看到已经形成依赖的生活共同体?但保护边界扩大,并不意味着恋爱中的所有争执都会成为犯罪;稳定共同生活与具体虐待行为,仍然是需要分别证明的问题。[4][7]
不是一句恶语的案子
裁判认定一审查明,二〇一九年起,牟林翰围绕包丽的个人过往持续施加侮辱。本文不复述相关性经历和羞辱性对话,因为法律评价的重点不是她曾经怎样生活,而是他是否反复借此贬损她。法院认定的行为具有长期、高频、持续的特点,并造成严重精神伤害;这不同于只截取一次口角、然后根据语气推断整段关系。[1]
史料记载据澎湃新闻对二审文书的报道,牟林翰不认可自己构成虐待,主张只是情侣矛盾。二审以共同生活关系、虐待行为与后果之间的联系回应这项辩解。法院所据材料包括被告供述、证人证言和聊天记录,而不是把网络热度视作证据,也不是以双方是否曾经相爱代替对具体行为的审查。[3]
分析解读对话记录能够显示某句话何时出现,但不能自动解释全部关系。辨认精神虐待,需要核对记录的连续性、上下文以及其他材料。对受害人的保护,也包括不再让她的私密对话成为吸引读者的道具:可以说明证据证明了什么,而不必把羞辱重新表演一遍。
从风险到死亡后果
裁判认定二〇一九年,包丽曾出现自伤和需要医疗干预的情况。十月九日再次发生争执后,她因自杀行为被送医;经过救治,于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一日死亡。本文不叙述方式、工具或现场细节。事实链的重要之处,是危险此前已经显现,而法院后来还须回答:长期虐待与死亡之间是否达到刑法要求的联系。[1]
史料记载主审法官的公开说明将风险形成和不断加重放在一起考察。法院认为,反复辱骂造成并强化被害人的高风险状态,牟林翰能够认识到已有的危险,却继续施加刺激;持续伤害与最后后果之间因而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针对本案证据作出的法律认定,不是声称每一起自杀都能用单一原因解释。[4]
分析解读把责任交给证据判断,既不同于要求受害者解释自己为何没有离开,也不同于只要悲剧发生,就倒推另一方必然有罪。人在亲密关系中的脆弱不取消其人格和尊严,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不能脱离构成要件。两条边界必须同时守住,才能避免同情替代证明,或者以私人关系为伤害免责。
法院认定了什么,又没有认定什么
史料记载包丽母亲的诉讼代理人提出,行为还应按故意杀人评价,并认为一审量刑过轻。二审报道显示,法院没有采纳这一意见: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牟林翰积极追求或者放任死亡结果,其寻找和救治行为也不支持故意拖延救治的认定。因此,最终罪名是虐待罪,不能改写成故意杀人罪,更不存在本案以“精神控制罪”定罪的结果。[3]
史料记载肢体暴力也是必须保持区别的部分。主审法官指出,部分证言属于转述,伤痕形成原因难以确定,其他客观材料不足以补足证明,因而无法认定牟林翰实施了所指控的肢体暴力。这不是认定精神伤害轻微,而是说明同一案件中,有的事实得到证明,有的主张不能跨越证据门槛。[4]
分析解读叙述者若把所有指责都放进“法院查明”之下,反而会抹去本案最重要的法律工作。亲属的悲痛、被告的抗辩、记者获得的材料、法院最终认定各有位置。对判决不满意可以成为讨论的起点,却不能成为改写判决结果的依据。
判决与赔偿不是同一张账单
裁判认定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北京海淀法院一审判处牟林翰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判令其赔偿包丽母亲经济损失七十三万余元。该金额围绕医疗和丧葬支出计算,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予以扣减;法院没有支持死亡赔偿金等超出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的请求。它是特定诉讼程序中的损失认定,不是为生命标价。[1]
裁判认定双方随后上诉。北京一中院于七月十日、十七日不公开开庭,并在七月二十五日公开宣判,裁定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法院通报确认定罪、量刑和赔偿数额均获维持,也记载诉讼权利保障。本篇继续以七月二十五日二审裁定为编年节点,不将更早的伤害时间或者后来报道日期混作终审日期。[2]
分析解读裁判确定赔偿义务,与款项已经全部支付,是两件事。现有公开材料没有让本文核实赔偿履行的完整情况,也不足以可靠说明牟林翰此后的服刑变动与生活去向。不能仅凭刑期做日历运算,就宣告实际释放日期;更不应搜索、拼接与案件公共意义无关的住址和亲属信息。
家庭成员概念仍需解释
史料记载反家庭暴力法既列入身体侵害,也明确涉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其第三十七条将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者之间的暴力纳入参照适用范围。这为认识同居中的伤害提供制度背景,但该法与刑法的功能不同,不能只引一个保护性条文,就省略虐待罪自身的主体、行为和严重程度要求。[5]
史料记载二〇二五年,刘亦婷、涂欣筠的研究摘要仍将家庭成员范围的解释列为争论:形式标准较清晰,实质标准较能回应新型生活关系,但还需要可操作的边界。作者主张从关系的封闭性等方面寻找标准。本文仅核读公开摘要,不将其写成完整论文结论,更不把这种学术建议误作已经生效的新司法解释。[7]
分析解读争论所触及的,不是受害人是否值得保护,而是刑事处罚如何兼顾保护与明确性。共同居住多久、生活交织到什么程度、普通租住关系是否排除,都不宜从一个案件直接推演出万能答案。牟案提供了可讨论的裁判理由,却没有使所有边界问题从此消失。
在刑罚之前,还有保护
史料记载南方都市报记者曾就此案采访长期从事妇女权益工作的李莹和万飞。访谈强调,精神暴力较难识别与取证,公众使用的控制、伤害等词语也不总有一致含义。两人的经验判断说明本案为何受到反家暴实务界重视,但不构成对包丽的临床诊断,也不能代替对其他关系逐案收集证据。[6]
史料记载反家庭暴力法设置人身安全保护令,其适用不以已经作出刑事有罪判决为前提。遭受家暴或者面临现实危险是审查对象,法院可以作出禁止暴力、骚扰和接触等措施。刑罚追究已经发生的严重侵害,保护措施则试图阻止危险继续;两者不能混为一谈,也不能据此倒推包丽当时曾申请或获得某项措施。[5]
分析解读因此,本案值得留下的并不是一份识别“坏伴侣”的网络清单。把人格贬损当成可以讨论、可以求助的伤害,把资料保存、证据审查和保护机制放在悲剧发生之前,比事后反复播放私密对话更接近这段经历的公共意义。
终审之后,仍在被讨论
史料记载资料截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当天新华社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介绍人民陪审员参审工作,再次以牟某虐待案说明共同生活事实、家庭成员界定和因果关系的审查。这是关于既有案件的经验总结,不是重新宣判,也不证明赔偿执行有了新结果。终审结论与制度讨论的后续,应当在时间线上分别标记。[8]
分析解读本文依据法院通报、法官答问、记者对文书的报道和独立访谈重建案情,未取得完整案卷及二审裁定原件。保留这些限制,并非削弱已经确认的判决,而是不把公开资料之外的人生补写成结局。包丽的名字被继续记住,不应以她的隐私继续被消费为代价。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牟林翰虐待案一审宣判
- 牟林翰虐待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案公开宣判
- 二审判决书:牟林翰和包丽关系与家庭成员无本质区别,精神折磨属于虐待行为
- 主审法官回应案件五大焦点:牟林翰的辱骂行为已构成虐待且情节恶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 牟林翰虐待案落槌,揭开亲密关系中精神控制真相
- 新型婚姻家庭关系下虐待罪“家庭成员”认定的刑事政策思考
- 完善人民陪审制 最高法例举牟某虐待案、火锅小便案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被害人沿用媒体化名包丽,不补全法院隐名;省略性经历细节、羞辱性私聊、自伤方式及可定位住所;仅保留理解裁判所必要的关系与医疗风险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