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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a:屏幕上的脸,和被换掉的片尾
两段展示虚拟数字人的视频被搬去卖课,片尾的公司标识也换了。诉讼循着画面往回找,找到设计者、摄制者,以及真正完成表演的演员。
编年依据:保留2023年4月一审判决月份;官方年度报道确认该月,不以4月26日新闻发布日期替代具体判决日。
同一张脸,换了来处
史料记载2022年7月,两段视频出现在一家杭州公司的抖音账号里。居中的画面,是虚拟数字人Ada;围绕画面的,却是另一家公司的课程营销信息。原来的片头片尾标识被更换,一段视频还叠上了被告的商标,标题里用了另一个数字人的名字。对于匆匆刷过视频的人,最容易看见的是那个近似真人的形象,未必来得及辨认她究竟由谁制作。[1]
史料记载魔珐公司把这件事诉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请求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被告则否认原告享有相关权利,认为自己没有构成侵权,还提出,发布视频并未让它实际获利。屏幕上看起来只是两次搬运,走进法庭后,却要先回答一个更基础的问题:画面中的“人”和画面背后的人,各自处在什么位置。[1]
回到2019年的发布现场
史料记载Ada由魔珐公司研发制作,2019年10月在公开活动中亮相。同年10月、11月,公司在哔哩哔哩发布两段视频:一段介绍她可以进入哪些应用场景,另一段展示真人演员徐某与Ada的动作捕捉画面。前者让人看见完成的产品,后者让人看见产品如何被驱动。[1][2]
史料记载法院确认,Ada属于虚构角色、真人驱动的类型,并不是某个特定自然人的数字分身。团队先创造静态三维形象,再完成建模和绑定;演员的表情、姿态、肢体动作经过捕捉,才进入那张虚拟的脸和那副身体。一个在屏幕上说话、跳舞的角色,身后站着设计、技术、摄制与表演等不同环节的劳动者。[1][2]
一张形象,两种视频
史料记载审理没有把“数字人”当作一项包办所有内容的权利。法院先看Ada的外观:她借鉴人的身体形态,但线条、色彩、造型体现了创作者的审美选择,因此可以作为美术作品保护。被保护的是这套具体表达,而不是谁先提出了“做一个像真人的数字角色”的想法。[2][3]
史料记载法院又把两段原始视频分开。介绍应用场景的发布视频,有场景转换、画面编排、剪辑、配音与字幕之间的配合,体现了创作选择,被认定为视听作品。动作捕捉视频则更多从固定角度记录演员,再将动作映射到Ada身上,画面选择和编排较简单,未达到视听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按录像制品保护。[2][3]
史料记载这一区分不是给后者宣告“没有版权可言”。录像制作者仍有相关权利,里面的美术形象和真人表演也需要分别审查。对一段视频的使用许可,不能靠“画面都是电脑做的”一句话省略。[2][3]
是谁在说话和跳舞
史料记载动作捕捉视频里,徐某按照公司提供的文案配音,把声音、手势、表情和身体动作结合起来,也完成了舞蹈。法院认定这属于受保护的表演。Ada呈现出的神态与动作,是徐某表演的数字化再现,并没有在这之上独立作出另一场表演。[2][3]
史料记载因此,表演者不是Ada,而是徐某。徐某作为公司员工完成指定工作,属于职务表演;结合劳动合同及相关书面约定,公司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这个结论也不意味着员工把所有与自己有关的权利都交了出去:法律对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被歪曲另有安排。[2][3]
史料记载本案保护的是作品、录像和真人表演,以及公司依法取得的经营权益。它没有给Ada确认独立的人格权,也没有判定人工智能本身成为著作权人。那张脸可以成为权利保护的对象,却不是因此就成为起诉他人的法律主体。[2][3]
片尾为什么重要
史料记载被告的视频与原始视频的主要动态画面基本一致,改动集中在静态内容、公司标识和营销信息上。没有获得许可,却将这些内容上传供公众随时观看,法院认定侵害了相关信息网络传播权。[2]
史料记载然而,案件没有停在“复制了别人的视频”这一层。被告账号里有数字人课程等商品链接,视频中也有课程与价格信息。它把Ada当作展示实例,为自己的课程吸引客户。更换标识、写入别的数字人名称,会让观众对制作方以及课程提供者的能力产生误解。[2]
史料记载被告提出,片中仍保留过魔珐公司的部分信息。法院考察整体效果后认为,有的信息没有字幕,有的只是极短暂地出现,不足以抵消醒目的商标与课程宣传所造成的误导。原告为制作形象付出的投入,正在被转成别人的商业机会。这部分损害超出了单纯复制传播的评价,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2]
十二万元,以及原账号上的声明
史料记载2023年4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2万元。判决没有照单支持原告50万元的请求,也没有因为被告声称没有赚到钱,就免除责任。[2][4]
史料记载公开裁判材料记载,双方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侵权获利的具体数额。法院综合考虑作品性质、制作价值、过错、侵权持续时间及维权成本等因素确定赔偿。被诉视频发布四个多月后已被删除,原告也撤回了停止侵害的相应请求,但过去的传播仍须承担责任。[2][4]
史料记载消除影响针对的是虚假宣传造成的商业误导,要求在涉案抖音账号发布声明,而非让一个虚拟角色获得“精神损害赔偿”。二审中,争议已主要集中在律师费用和赔偿数额;杭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法2024年发布的年度报道也确认了这一结果。[2][4]
屏幕之外的结尾
史料记载这场诉讼没有一位受伤的虚拟人走出法庭。真正被确认的,是屏幕之外不同主体的劳动与权利:谁设计了形象,谁制作了视频,谁完成了表演,谁依法取得并经营这些成果。原来的片尾很短,却是公众辨认来源的一条线索;把它换掉,可能连同观众对作品来处的判断一起换掉。[1][4]
史料记载截至2026年10月23日,本文未查到足以确认赔偿实际支付、声明实际发布情况的可靠公开材料,不把生效判决写成已经履行。案件的可靠结尾,是二审维持;执行到哪里,仍应留在已公开证据能够抵达的范围内。[1][4]
法院为什么要把一段视频拆开
分析解读在观看者眼中,一段视频是连续的;在权利审查中,它可能同时包含形象设计、摄制成果和真人表演。分层不是为了把同一损害任意算上几次,而是避免漏掉实际存在的权利与授权。美术形象能够独立受保护,不等于使用它的全部视频都自动具有同样的独创性;某段视频按录像制品而非视听作品保护,也不等于其中的人物形象和表演失去保护。[1][2]
分析解读这解释了原告为何不能只说“数字人是我家的”。它需要拿出原始素材、发布账号、视频中的标识及取得权利的合同,让法院分别确认创作或制作的主体,以及财产性权利如何归属公司。技术公司投入资金固然是背景,但投入本身不是一份可以跳过证据的总授权。诉讼中得到确认的,是能够对应到作品、制品和表演的具体权利。[2]
分析解读真人驱动也不意味着演员把自己的整个人格交给了虚拟角色。法院审查的是徐某完成公司任务的这次表演及合同约定,没有宣布公司因此拥有演员今后所有声音、动作或者身份特征。将职务表演的财产性权利与自然人的人格利益分开,才能理解为何Ada不是权利主体,屏幕背后的演员却仍然是法律必须辨认的人。[1][2]
既是搬运,也是商业说明
分析解读如果侵权只是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下上传视频,著作权法就能够评价传播行为。本案多出来的一层,是被告借这段视频说明自己的课程和业务。观看者据此判断课程提供者能够做到什么,视频中的形象与技术展示便成为商业说服材料。更换标识与名称,不只让原视频失去出处,也可能改变潜在买家对服务来源和能力的认识。[2]
分析解读法院因此没有把不正当竞争简单附着在每一次版权侵权后面,而是指出本案改动信息、添加营销内容产生了超出复制传播的商业误导。相应地,消除影响的声明安排在涉案账号上,指向受误导的市场认识。赔偿数额又同时考虑实际证据与合理维权费用,并未照搬原告提出的五十万元。不同责任形式,需要回应不同损害,不能用“惩罚盗版”四个字混作一团。[2]
分析解读从一审到二审,案件仍是一条程序链,而非两起“首例”。最高法网站的年度报道可确认二审维持原判,不能提供实际履行凭据。将后续生活写到此处停下,并不是故事缺少结尾,而是保留了判决与执行之间真实存在的距离。虚拟人物不需要被想象成受伤的当事人;这起案件里,足够具体的已经是制作、表演和交易中的真实劳动。[2][4]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首例涉“虚拟数字人”侵权案(法院官方账号)
- 杭州互联网法院(2022)浙0192民初9983号民事判决书及杭州中院(2023)浙01民终4722号裁判内容转载
- “虚拟数字人”有著作权吗?杭州判了首例侵权案(浙江日报,承办法官采访)
- 把公平正义镌刻在每一个鲜活的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沿用公开材料隐名,不补全身份、住址及无关家属资料;仅保留解释争议所需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