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罐车卸完化工油,又装上了食用油
同一只罐体,上一趟装化工液蜡,下一趟装食用油。记者跟踪的两辆车引出流向调查、七家企业受罚和两地刑事一审,也把食品安全责任追到了工厂之外的运输途中。
编年依据:沿用2024年5月违法运输行为发生月份;后续调查、两地一审和准运制度归入同链。
同一个罐体,换了一种货
分析解读2024年5月21日,一辆罐车到河北三河汇福粮油集团装运食用大豆油。新京报记者此前跟踪过它:三天前,这辆车刚在秦皇岛卸下从宁夏运来的煤制油,此后没有洗罐。一次看似普通的装货,由于记者保留了它此前的行程,显出了另一层危险。人们在货架上看到的是食用油,记者追问的则是,装它的容器上一趟运过什么。[1][2]
史料记载7月2日,新京报刊出调查。报道还记录了另一辆罐车:5月24日,它在天津等待装油,司机告诉记者,前一天刚卸完煤制油,也没有清洗罐体。随后,这辆车同样装上了食用油。这里所说的煤制油,是由煤炭加工得到的液蜡等化工产品。[1][2]
公路上的一段空白
分析解读记者调查时听到的行业解释,指向运费、回程配货和洗罐成本。一些司机称,车辆为避免空载,有什么货就接什么货;是否清洗,还可能由车队安排。这些受访者的说法解释了风险怎样出现,却不能代替对每一辆车的取证。报道真正有力的地方,是跟车观察让前一批货、等待配货、后一批食用油连在了一起。[1][2]
史料记载此后,国务院食安办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粮食和储备局组成联合调查组,赴河北、天津、内蒙古、陕西核查。2024年8月25日公布的通报,把新闻里的疑点落实为两辆车的时间表、收货企业与数量。它要回答的不只是“有没有洗”,还有油去了哪里、谁负责把关。[1][2]
两条路线,一张后来补出的票据
裁判认定按联合调查通报,冀E5476W由司机要某某驾驶,5月22日在宁夏煤业装上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2#,23日在河北晋州卸货,24日到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装食用植物油,27日在陕西勉县新力油脂有限公司卸下35.91吨。法院后来的通报还补充了途中交车、另雇司机送抵勉县的情况;同一辆车的路线,并不意味着始终由同一个人驾驶。[2][3]
裁判认定报道发布后的7月3日,该车实际车主为掩盖问题,指使亲属,伙同车辆登记企业邢台金谷仓物流的负责人,找到石家庄民通汽车服务负责人,补开一张日期为5月23日、金额500元的虚假清洗票据。联合调查通报确认了这张票据后来被制作的经过。[2]
裁判认定另一辆冀E6365Z由张某某驾驶,5月16日在宁夏装煤基费托合成粗液体蜡1#,18日在秦皇岛卸货,21日到三河汇福装油,22日将31.86吨交给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百胜隆粮油有限公司。张某某称20日已经清罐,但公安机关实地核查发现,车辆当时轨迹所在地周边,没有符合专业要求的洗车店或移动清洗车。[2]
追到桶装油,才接近消费者
裁判认定流向调查把“几十吨油”拆成了可以核对的去向。到陕西的35.91吨中,11吨用于饲料加工,余下24.91吨尚未销售,全部封存。到鄂尔多斯的31.86吨中,2.48吨被封存,另外29.38吨已分装销售,规格为8.5升和17升。[2]
分析解读通报称,已售出但尚未使用的7.78吨全部追回并封存;已经使用的21.6吨流向鄂尔多斯市,没有流向其他地区。这是该批涉事油品的追查结果,不是对所有食用油作出的结论。数字也呈现了召回的限度:尚在仓库或用户手里的油可以追回,已经使用的部分却不能用一份封存通知倒转时间。[2]
分析解读这份清单还提醒人们区分三种状态:被封存、被追回和已经使用。把前两项相加,可以知道多少油没有继续流通,却不能把已经使用的部分写成已经召回。通报没有给出逐个消费者的健康检查结果,也没有列明民事赔偿清单;因此,不能从没有公布伤病人数推断没有风险,更不能把企业被罚的金额当作消费者已经获得的赔偿。[2]
合同不能把食品安全责任运走
裁判认定调查组分别认定,运输企业负管理责任,实际车主负主要责任,司机负直接责任,作为委托运输方的购买企业也负有相应责任。生产企业虽然在销售合同中约定运输、交付责任由买方承担,仍不能排除其法定食品安全义务。油在出厂时合格,不等于企业可以不管它即将进入怎样的罐体。[2]
分析解读这并非当时完全没有规则可用。通报列明,《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强制性卫生标准,已经要求食品运输容器安全、清洁,防止与有毒有害物质造成交叉污染。处理的依据是这些法律与标准,并非等到事件之后出现新规定,才认定旧行为违法。[2]
分析解读在这条链上,买方委托车队,车队安排司机,生产企业把油交给前来提货的人,每一方都可能只看到一次交接。联合调查把这些交接重新连成一体:运输由谁付费,与谁应当检查罐体,是不同问题。合同可以分配商业事务,却不能让本应在装货、运输、收货各处发挥作用的安全义务失去承担者。[2]
从七家企业受罚,到两地分别判刑
裁判认定8月25日通报宣布对七家企业给予行政处罚。邢台卓然联合运输车队、皓源物流、金谷仓物流分别被处罚没约168万元、151万元、192万元,其中前两家被收缴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陕西勉县新力和鄂尔多斯百胜隆被警告,并分别没收违法所得约30万元、26万元。中储粮油脂(天津)有限公司被罚约286万元,三河汇福被罚约251万元。[2]
裁判认定两名司机被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参与虚开清洗票据的三人被处以十日行政拘留。相关企业负责人、实际车主被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通报还要求追究邢台有关领导及监管人员失管失察责任。企业行政罚没、个人行政拘留和刑事程序,是不同的处理。[2]
裁判认定刑事程序后来到达了具体判决。2025年12月23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一审当庭宣判:高振群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六年六个月、罚金五十万元;要胜格获刑二年六个月、罚金十万元。法院认定,高是涉案罐车实际运营人,要受雇驾驶;高还指使要在车身喷涂食用油字样,再用刚运过化工液蜡的罐车装载食用大豆油。[3]
裁判认定天津法院认定,涉案液蜡属于不可食用的有毒、有害物质,使用不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容器运输,造成食品混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构成上述犯罪。涉案食用油价值三十万余元,达到法院认定的其他严重情节;高为主犯,要为从犯。要具有自首情节,且只参与部分运输,法院依法减轻处罚。这里处罚的不是单纯缺少一张清洗单据,而是运输行为对食品造成的污染及相应刑事责任。[3]
裁判认定两天后的12月25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另一辆罐车的案件一审宣判,以同一罪名判处车主刘开创有期徒刑六年、罚金四十万元,司机张进风有期徒刑四年、罚金十五万元。法院查明,该车装运的31.86吨大豆油货值二十五万余元,检测检出饱和烷烃矿物油成分。刘是主犯,张是从犯,后者依法获得减轻处罚。[4]
分析解读两地判决使车主安排运输、司机执行运输的分工进入了具体量刑,而不是只留下笼统的追责名单。不过,所核得的是两份一审宣判通报,并非完整判决书;截至2026年10月23日,未核得可以确认上诉、二审或生效状态的后续公开材料,也未核得消费者赔偿的完整结果。四名被告人的刑期不能扩写成所有被调查人员均已审结。[3][4]
以后,运输要留下怎样的记录
史料记载监管制度也在补强。2026年发布的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目录、准运管理办法、联单规范等制度,将植物油等目录内食品纳入准运许可管理,要求专用罐式容器,并通过联单记录运输全过程。目录公告明确,自2026年7月1日起,未取得许可的道路运输经营者不得从事目录内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本身则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办法第三条同时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运输自营食品,不需要申请办理准运证,但容器和运输过程仍须满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这些是案发之后的制度变化。[5][6][7]
分析解读市场监管总局解释,联单不是司机独自填完的一张纸。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各自如实记录,并对其他主体填报的信息逐项确认;发货端核准运输条件,途中留下过程记录,收货端再核验。这样的设计针对的正是跨企业、跨地区交接容易出现的空隙。准运证解决谁可以承运的问题,专用容器和交接记录则要求每一次运输都能被检查,不能拿取得资格替代日常履责。[7]
分析解读从记者在公路上跟车,到调查组核对清洗票据、分装规格和剩余库存,这个事件反复碰到的是同一个问题:食品离开生产线以后,经过的每一段路,是否有人真实检查、如实记录。消费者不可能随一辆罐车走遍几省,制度要承担的,正是让那段看不见的路也能被追问。[1][2][7]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罐车运输乱象调查:卸完煤制油直接装运食用大豆油(新京报)
- 国务院食安办通报“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问题”调查处置情况(央视网据市场监管总局)
- 天津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罐车非法装运食用油案”
- 河北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罐车非法装运食用油案”
- 关于公布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的公告
- 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
- 食品安全法配套制度专题新闻发布会: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保留公开裁判被告人姓名及责任企业、车辆识别信息以区分两起运输事实;对参与虚假票据的其他人员概括身份,不展开亲属隐私,不推测消费者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