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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答错后“承诺赔十万”,平台就必须赔吗

2025年6月,梁某向一款AI应用询问高校报考信息,得到错误的校区信息。应用在争议中生成了愿赔10万元的说法,还建议他起诉。梁某随后向运营公司索赔9999元。杭州互联网法院驳回诉请,但没有因此免除平台应尽的注意义务。

编年依据:保留2025年6月29日涉案对话发生日期;2026年1月为生效判决报道时间,所读报道未披露准确宣判日,不以新闻日期代替。

一个校区和十万元

史料记载2025年3月,梁某同意用户协议,注册使用了一款生成式人工智能应用。运营这款应用的是一家科技公司,它基于自研大语言模型,提供文本生成、信息查询等通用对话服务。[1]

史料记载6月29日,梁某询问某高校报考的相关信息。应用的回答中,出现了不准确的校区信息。梁某发现问题,在对话中进行了纠正和指责,应用却仍然回复称,这所高校确实存在那个校区。[1]

史料记载随后,应用生成了一种解决争议的方案:如果内容有误,就向用户提供10万元赔偿。一条校区信息是否准确,至此又多出了一项争议——这笔由AI提出的赔偿,究竟由谁承担。[1]

史料记载梁某将从高校官网查询到的招生信息提供给应用。应用承认此前的回答不准确,并建议他到杭州互联网法院起诉索赔。[1]

诉状里的9999元

史料记载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是应用背后的科技公司。他提出的赔偿金额为9999元,并不是对话中出现的10万元。[1]

史料记载梁某主张,错误信息使他受到误导,错失报考机会,还增加了核实信息和维权的成本。他也将应用生成的赔偿说法作为要求公司赔偿的理由。错失机会、产生损失,是他的诉讼主张,仍需法院审查证据。[1]

史料记载公司则提出三项抗辩:这些文字由模型生成,不构成公司的意思表示;公司已履行注意义务,没有过错;梁某没有实际损失,公司不构成侵权。[1]

史料记载案件由此需要回答两个问题:应用生成的赔偿文字有没有法律效力,以及错误信息本身是否足以让服务提供者承担侵权责任。即使前一个问题得到否定回答,后一个问题也仍要审查。[1]

谁作出了赔偿承诺

史料记载杭州互联网法院认为,人工智能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不能独立作出意思表示,也不能作为意思表示的传达人、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本案应用自行生成的赔偿文字,不能直接视为科技公司的承诺。[1][2]

史料记载法院还审查了公司是否通过这个工具表达过赔偿意愿。现有证据没有表明,公司曾借助模型设定、传达这项承诺,也没有表明公司对外表示过愿意接受AI生成内容的约束。[1][2]

史料记载从一般社会观念和交易习惯来看,这种随机生成的文字也不足以使梁某产生合理信赖。因此,法院认定,这项所谓承诺不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1][2]

史料记载这一判断针对的是本案承诺的形成方式与证据。公司有没有作出或授权作出赔偿表示,不能仅由聊天内容里出现了赔偿金额来决定。[1][2]

答错之后还要审查什么

史料记载法院将本案生成式AI服务作为服务进行审查,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未适用产品责任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法院需要具体判断服务提供者有无过错、是否存在损害,以及错误信息与损害之间的联系。[1][2]

史料记载梁某主张的是报考机会和额外成本等经济利益受损。法院认为,对于这些主张,判断服务行为是否具有不法性,需要考察公司有没有违反注意义务。[1][2]

史料记载法院提出的注意义务不止是给出一条风险提示。服务提供者须严格审查法律禁止的有害、违法信息,显著提示生成内容可能不准确的局限,并在涉及重大利益的特定场景中作出即时警示。同时,还须采取行业通行的合理技术措施,改善回答的可靠性。[1][2]

史料记载具体到本案,公司已在欢迎页、用户协议及交互界面的显著位置提示功能局限,也采用了检索增强生成等技术。法院据此认定,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这个结论以法院查明的提示和技术措施为依据,并不是只要写有免责文字就可以免于责任。[1][2]

史料记载损害证据也是一道关口。梁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所称实际损害已经发生。法院进一步认定,案涉错误信息没有实质介入或影响他的报考决策,与所主张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1][2]

史料记载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梁某的诉讼请求。AI生成的赔偿文字没有产生意思表示的法律效力;在侵权责任审查中,公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梁某主张的损害与因果关系也未获认定。[1][2]

生效判决之后

史料记载2026年1月28日,央视网发布报道,明确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从2025年6月29日那次报考信息查询,到判决结果公开,一段关于校区的对话,成为了法院审查AI服务责任的具体案件。[1]

史料记载3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刊发《以司法之力 筑平安之基》,再次介绍本案:AI自行生成的承诺不构成平台意思表示,平台仍须提示风险并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防错。[2]

史料记载同年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对相关案件的归责原则等作出规定。这属于后来的一般裁判规则,不是梁某案件的新裁判。[3]

史料记载截至2026年10月23日,本次检索未发现本案另有经可靠来源披露的程序进展。能够确认的个案结果,仍是一审驳回诉请、双方未上诉、判决已生效。[1]

一句话为何不像一份赔偿协议

分析解读对话框把所有内容放进同一种界面:校区信息、争辩、承认错误、建议起诉和赔偿金额,都是连续出现的文字。但法律不能只因它们看起来像人说的话,就把每一句都视为公司表达意愿。法院所考察的是公司有没有设定、传达或承认这一承诺,以及用户是否有合理信赖基础。这与公司明确授权某个系统办理业务后是否受其交易结果约束,是不同的证据情境。[1]

分析解读因此,“AI没有主体资格”并不是案件全部答案。如果公司的行为足以说明它通过工具表达了承诺,还需要按相应法律关系继续判断。本案否定承诺效力,是因为缺少这样的公司行为和外在表示,而非给企业提供一句只要由机器输出就概不负责的通用免责语。把模型与经营者区分开,是为了准确找到责任来源,不是为了让责任消失在两者之间。[1]

分析解读十万元与九千九百九十九元,也分别属于不同层面的文字。前者由应用在聊天中生成,后者是梁某选择提出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的是他要求公司赔偿的法律依据,不是在替聊天机器人讨价还价。最终驳回诉请,并不证明原来的校区信息正确;错误信息已经得到承认,未获支持的是据此要求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主张。[1]

错误、过错与损害要分开

分析解读一个回答错误,是信息层面的事实;经营者是否有过错,是关于注意义务的法律判断;用户是否受到损害,又需要具体证据。在这宗案件中,三者没有被压缩成一句“答错就赔”或“技术会错所以不赔”。法院既承认输出有误,也审查平台提示和技术措施,随后还审查损害及因果联系。这套顺序使判决结论依赖查明的事实,而不是依赖对人工智能的乐观或悲观态度。[1]

分析解读尤其需要谨慎的是“错失报考机会”。它是原告提出的损害理由,公开报道没有把它认定为已经发生的事实。若叙述直接写成“AI让他失去上大学机会”,便把诉讼主张提前变成了裁判认定,还会夸大当事人的真实遭遇。法院的结论是有效损害证据不足,错误信息没有实质介入或影响报考决策;这种证据判断应与公众对错误答案的担忧分别保存。[1]

分析解读合理注意义务同样不是一份永久有效的合格证。法院强调技术发展和使用场景变化下的动态判断,既看提示是否显著,也看是否采用行业通行措施。在普通信息查询之外,涉及重大利益的场景还需要相应警示。本文不能由本案使用了某项技术,就推断任何同名技术都足以免责;措施是否适当,仍要结合具体风险和实际运行证据。[1][2]

不要把报道日期写成宣判日期

分析解读这篇档案保留2025年6月29日的对话节点,而把2026年1月的报道放在程序后续。所读材料使用近日审结的表述,并明确双方未上诉、判决生效,却没有提供准确的宣判日期。三月的法院报报道再次介绍案件,也不是三月又作出一审判决。没有公开到日的时间,不应为了让时间线整齐而补成新闻发布当天。[1][2]

分析解读九月发布的一般性意见,展示人工智能司法规则进一步展开,但它没有在所读发布说明中撤销或改写梁某案件的主文。服务责任与产品责任的区分,也不能从这起通用对话应用纠纷无限扩张到全部AI设备和场景。本文仅说明本案使用的一般过错责任分析,以及后来最高法对不同类型纠纷分别作出指引的事实,不替未审理的产品作免责判断。[1][3]

分析解读本轮未取得可核验官方来源的裁判全文及完整庭审记录,这是档案的资料限制。能够确认的是错误查询、双方争议、公开说明的裁判理由和生效结果;不能确认的,是当事人未公开的报考计划、个人身份与此后生活。那段对话里最有价值的转折,不是机器终于说了对不起,而是梁某拿出了高校官方信息。诉讼随后又把问题推进一步:指出错误之后,法律责任仍须靠授权、义务、损害和因果关系逐项证明。[1]

案件时间线

  1. 涉案对话 2025年6月29日查询报考信息,AI生成错误校区及赔偿说法。[1]
  2. 生效结果报道 2026年1月28日报道明确驳回诉请,双方未上诉;准确宣判日未披露。[1]
  3. 后续规则 2026年9月7日最高法发布涉AI纠纷意见,属一般规则,不是本案再审。[3]

案件程序

  1. 一审审理 审理 · 杭州互联网法院 梁某诉科技公司索赔9999元;审查意思表示、注意义务、损害及因果关系。[1]
  2. 判决生效 裁判 · 杭州互联网法院 驳回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截至核验日未取得新的个案程序材料。[1]

来源与资料

  1. AI“幻觉”误导他人是否构成侵权?全国首例纠纷案宣判|央视网央视新闻/中国普法 · 二手资料 · 发布:2026-01-28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央视/中国普法全文:2025年6月29日对话、9999元请求、四项意思表示理由、过错与损害、双方未上诉;未提供判决全文及准确宣判日。
  2. 以司法之力 筑平安之基|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 · 二手资料 · 发布:2026-03-07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筑堤固坝”末段介绍本案承诺性质与注意义务;不是新的上级法院裁判。
  3. 最高法发布《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6-09-07 · 查阅:2026-10-23来源核验:2026年9月7日最高法发布会“主要内容”:侵权归责及服务、产品区分等一般规则,不作本案后续审级。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沿用公开材料隐名,不补全身份、住址及无关家属资料;仅保留解释争议所需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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