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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珊瑚案:远海采捕链条中的十九人责任
一桩涉及六十四公斤多红珊瑚的案件,将海上采捕与岸上组织连在一起。十九人获刑并不意味着各人责任相同,也不意味着生态损害已经修复。
编年依据:2026年5月,红珊瑚刑事案件裁判结果公开
五月被看见的判决,并非五月才宣判
史料记载二〇二六年五月,宁波海事法院公开了一起十九人非法采捕、流转红珊瑚的刑事案件。新闻中的“近日宣判”很容易成为编年的唯一刻度,但后续司法报道给出了更具体的时间:四月二十七日,一审作出判决;六月十七日,十九名罪犯被送监执行。本篇保留五月的案件公开节点,不把公开日期改写成裁判日期。[1][2][3]
史料记载这是一条跨越出海作业与岸上组织的案件链。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公布的典型案例记载,检察机关于一月十六日提起公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由宁波海事法院审理。法院此前于三月十七日至十九日在舟山开庭,十九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1][2][3]
分析解读日期并不是附在故事后面的装饰。公开通报可以确认社会何时知道一项裁判,后续报道可以补足宣判或执行节点,但这些时间不能互换。这里能够确认的是刑事判决和送监情况,不是所有罚金、没收、追缴都已落实,更不是受损海洋环境已经恢复。[1][2][3]
海上的十二人,岸上的组织链
裁判认定法院认定,二〇二四年十月至二〇二五年六月,叶某某等人为获取非法利益组织采捕红珊瑚,先后四次安排船只出海。作业采用沉石拖网方式,涉案人员承担组织、雇佣、操船、捕捞等不同工作。金某还参与提供船只、停泊、仓储、转运等环节,案件并不限于查获当日留在船上的人。[1][2]
史料记载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执法人员在我国专属经济区内查获一艘作业船及十二名船员,随后另有七名涉案人员归案。检察日报的报道补充,海警对海上作业和公安对岸上网络分别展开调查,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合并处理。十二人与十九人的差额,来自同一犯罪链条的继续查明,不是两次互不相关的判刑数字。[2][3]
史料记载报道同时说明,追查组织者不能只依赖现场船员的口供。办案人员审查账册、资金往来、通信记录及其他电子材料,用多种证据相互印证岸上人员的组织和分工。公开材料没有呈现每一份证据的质证过程,因此可以交代法院认定及报道所述查证路径,却不能代替庭审宣布某一聊天片段单独证明了全部犯罪。[3]
分析解读这一案件的叙事重心,因而不只是海上一次查获。有人远离作业海域,仍可能通过安排人员、船只和后续流转参与犯罪;有人身在船上,也仍需依其具体作用承担责任。人数可以合并计算,责任却不能因为身处同一条链就一概而论。[2][3]
六十四公斤多,究竟量的是什么
裁判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确认,涉案红珊瑚共计六万四千八百一十八点一二克,鉴定价值二千五百九十二点七二万元。这里的数量对应经鉴定纳入本案认定的红珊瑚,价值则是案件中用于法律评价的鉴定数额。它既不等于已经获得的销售收入,也不等于十九人分得的净利润。[2]
史料记载检察日报报道披露,送检材料并非外观像珊瑚就全部按红珊瑚计算。鉴定涉及红珊瑚、其他珊瑚以及不属于红珊瑚的海洋生物,物种不同,相应认定和估价也有区别。公开报道没有逐件列出所有样本,本篇因此不把查扣物总量、全部海洋生物价值与裁判确认的红珊瑚数额混写。[3]
史料记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管辖海域案件的司法解释,分别规定了非法采捕以及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的认定规则,并要求对物种和价值进行判断。保护对象也不因已经死亡便当然退出法律保护。对办案而言,名称、鉴定和数量不是技术性的附录,而是连接被查获物与犯罪构成的重要环节。[4]
分析解读高额鉴定价值可以说明本案刑事评价中的一项重要事实,却不能替代生态损害评估。将它写成海洋修复所需款项,或者说这些钱已经赔给了社会,都会跨过公开材料没有支持的一步。报道需要把“查获什么”“依法估值多少”和“实际损害如何修复”留在各自的问题里。[2][3][4]
裁判认定法院发布还具体说明了作业方式造成的风险:沉石拖网强力撞击海底礁群,并非只从一个容器里取走已经分离的商品。法院据此评价了有组织、规模化采捕的生态危害。被保护的是海中的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不能因为红珊瑚后来可能进入珠宝交易,就将案件理解成普通商品的无证买卖。[1]
相同罪名,不同作用与刑罚
裁判认定十九名被告人均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获刑。叶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其余十八人被判处十年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万元至二千元不等的罚金。法院还对涉案红珊瑚、犯罪工具和违法所得分别作出相应没收、追缴处理。[1][2]
裁判认定法院根据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区分主从犯,并结合各人的参与情节及认罪等情况确定刑罚。公开材料特别提到,金某虽被认定为从犯,但参与程度较深、承担多个环节,并不因此当然获得低于法定刑幅度的处罚。其他被告人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同样需要放回各自情节理解。[1][2]
分析解读“从犯”不是所有参与者可以套用的统一折扣,也不等于外围人员无须负责;“主犯”则不能仅凭一个人在新闻里出现得最多来认定。本篇采用法院公开的角色和量刑结论,不依出海次数、职位或家庭关系自行重排责任,也不替没有公开的个人情况补写辩解。[1][2]
史料记载后续司法报道明确记载十九人送监,因而可以说明自由刑执行已经进入相应阶段。但报道没有逐项公布罚金缴纳、财产处置与违法所得追缴结果。刑事裁判已经生效和刑罚全部执行完毕,仍是两个不同判断,前一个不能自动证明后一个。[3]
专属经济区,不是没有规则的远海
史料记载专属经济区处在领海以外、与领海相邻的海域。依据我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国家对于其中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享有主权权利,并依法行使相关管辖权。这里应当使用资源方面的“主权权利”,而不是把专属经济区直接说成与领海完全相同的主权范围。[5]
史料记载他国依法享有的航行等自由,也不等于任何人可以无条件采捕受保护生物。法律规定,为资源管理和养护,可以依法采取登临、检查、逮捕、扣留和司法程序等必要措施。本案的海域位置、对象种类和作业行为共同进入法律判断,不是只凭“离岸很远”就能排除责任。[4][5]
分析解读这一点使案件具有超出一次查扣的制度意义:船只离开近岸,资源保护的责任并没有消失。但从本案也不能推导出对所有海域、所有外国船舶都可不加区分地适用同一执法结论。法律适用仍须结合具体海域、行为和有关规则,而非用一桩判决覆盖所有海洋争议。[2][4][5]
史料记载海事法院受理这起刑事案件,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这一具体程序前提。法院介绍所说的“三审合一”,指相关审判职能的整合探索,并不是案件经过了三次上诉审理。本案公开的裁判程序是一审后无人上诉而生效,不应因承办法院的名称或机制介绍,另添一个不存在的二审、再审阶段。[1][2]
刑事追责之后,还没有写完的部分
史料记载八月十一日的检察日报报道提到,检察机关下一步将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是报道当时披露的工作计划。本篇没有取得足以确认该诉讼后来已经起诉、裁判或者执行的材料,因此不将计划叙述为既成结果,也不编造修复方案或赔付金额。[3]
分析解读刑事处罚处理行为人的犯罪责任,生态修复关注受损公共利益能否得到弥补,二者相关但不能相互替代。被告人被送监,不意味着失去的海洋生物回到了原处;依法没收查扣物,也不是海洋生态已经恢复的证明。这些区别并不会削弱已经确证的刑事裁判,只是保留了裁判之外尚待回答的问题。[2][3]
分析解读目前可以可靠读出的案件轮廓,是一次从海上作业延伸到岸上组织的共同犯罪追责,以及按物种鉴定、参与作用和情节区分责任的裁判。不能可靠补出的,则是每个人的未公开经历、全部财产执行和后续公益诉讼结局。把这条边界留下,比把判刑写成所有问题的终点,更接近案件已经走到的位置。[1][2][3]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守护海洋生物多样性|最高判刑12年6个月!19人团伙非法采捕红珊瑚,涉案价值超2500万元
- 人民法院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案例六
- 谁在非法采捕“深海灵物”红珊瑚
- 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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