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法案 · 案件阅读
富里案:两名女性的婚姻申请与一年的立法期限
共同生活多年的两名女性请求结婚,诉讼却先被法定仪式与上诉路径拦住。宪法法院终于一致确认排除构成违宪,但就是否再等一年出现分歧。判决、立法和登记实施之间的距离,构成本案真正的后半程。
编年依据:2005年12月1日宪法法院裁判;2006年立法另列后续节点。
想要的不是例外,而是一种日常身份
史料记载富里和邦瑟伊斯一起生活多年,希望像其他决定结婚的伴侣一样,让彼此关系得到公开承认,承担随之而来的权利和责任。宪法法院判决开篇从这项愿望写起。挡住她们的并不是双方缺少承诺,而是法律只为一男一女的结合提供婚姻入口。两名女性于是把共同生活与国家承认之间的距离,变成一项可以审理的请求。[1]
史料记载她们最初向比勒陀利亚高等法院请求确认结婚权,并命令内政部门登记婚姻。然而,请求如何提出,影响了法院能够给出的救济。她们没有同时明确挑战婚姻法中使用丈夫、妻子称谓的法定仪式条款。二〇〇二年,高等法院认为登记机关不能被命令做现行法不允许之事,因此驳回申请。[1]
裁判认定二〇〇三年,她们希望直接向宪法法院上诉,也未获许可。但那不是宪法法院对平等婚姻作出终局否定。法院认为,争议关系到婚姻、继承及其他法律后果,应先由最高上诉法院讨论,以便普通法和制定法能够协调发展。案件没有结束,而是继续沿着审级运行。[1]
普通法改了,法定仪式怎么办
裁判认定最高上诉法院后来一致认为,把同性伴侣排除在普通法婚姻定义外构成不公平歧视,但对于救济如何生效存在不同意见。多数意见愿意发展普通法,却面对同一个困难:申请仍未充分挑战婚姻法的仪式措辞。婚姻并非只需改变一本判例书上的定义,还要有登记与缔结的法定路径。[1]
史料记载于是,内政部长和总监向宪法法院提起上诉,两名女性提出交叉上诉;与此同时,女同性恋与男同性恋平等项目及其他申请人提出涉及制定法的另一项申请。两项程序在二〇〇五年共同审理,最终判决把普通法定义和婚姻法第三十条的排除效果放在一起处理。本文保留为一条案件叙事,不用合并程序增加案件数量。[1]
分析解读这一程序经过解释了为什么权利诉讼不能只停在一个动人的原则上。假如普通法承认两个人可以结婚,登记员仍只能使用排除她们的法定格式,胜诉便可能停留在纸面。诉讼请求、被挑战的具体规范和最终命令须接合起来,才能让抽象的平等进入实际办理婚姻的程序。[1]
排除的伤害,超过少了几项福利
裁判认定南非宪法第九条把性倾向列为不得不公平歧视的事由,并保障平等法律保护。萨克斯主判由此强调,争议不是国家是否喜欢某一种伴侣关系,而是能否把同性伴侣排除在异性伴侣可以取得的身份、利益和义务之外。已经存在的零散权利保障,不足以自动消除整个婚姻身份被拒绝的效果。[1]
裁判认定法院同时讨论尊严。法律若承认一类人的长期关系可以公开成为婚姻,却不向另一类人开放相同地位,所传达的并不仅是福利项目不同,也可能是他们的承诺不值得同等认可。主判因此没有把问题缩小为逐项补齐财产利益,而把平等身份及公众生活中的归属纳入判断。[1]
指控或主张反对改变传统婚姻定义的一方提出生育、宗教和国际法等论点,认为同性伴侣可以得到某种法律保护,但不应因此改变婚姻。生育论把异性结合的生育潜能视为婚姻的关键特征。法院没有接受以此作为排除同性伴侣的不可跨越门槛,认为它不能压倒平等尊严及取得婚姻身份的请求。[1]
裁判认定宗教自由也被认真区分。法院并不要求宗教团体放弃其信条或主持不符合教义的婚礼;它指出,国家承认同性伴侣的民事身份,与宗教组织依自身教义决定仪式,可以在宪法框架中共存。某些人的宗教判断不能直接决定另一些人的公民权利,同样,国家也不应把一套世俗信念强加为宗教仪式的内部准则。[1]
裁判认定对于国际材料,法院没有把国际文书中保障异性婚姻的措辞,视为禁止本国提供更广平等保障的证据。本案最终依靠的是南非自身宪法。国际最低保障是否已经要求某项权利,与一国宪法能否进一步保护它,是不同问题;不能仅凭某份国际文件没有明说,就认为国内权利请求必然失败。[1]
一致认定违宪,却不一致同意等待
裁判认定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一日,宪法法院确认,普通法婚姻定义及婚姻法有关措辞,在排除同性伴侣获得相同地位、利益和责任的范围内违宪。法官们在这个核心问题上没有分裂。真正的分歧是:既然已经确认权利受到侵害,是否还应让当事人再等一年。[1]
裁判认定多数意见暂缓无效宣告十二个月,让议会选择纠正缺陷的具体制度。理由包含婚姻法牵涉的广泛规范、立法讨论及民主程序的重要性。这不是把是否平等重新交给多数表决,而是给立法机关处理方式上的空间;结果不能继续以较低、被边缘化的身份取代本应获得的平等保护。[1]
裁判认定暂缓也附有后备机制。若议会未在期限内修复缺陷,法院指定的配偶措辞将自动读入婚姻法第三十条,使该法能够向同性伴侣提供相应路径。因此,十二个月不是无限期劝告,更不是允许立法机关永久搁置。法院同时保留期限和到期后果,把政治选择限定在履行宪法义务之内。[1]
裁判认定奥里根法官同意违宪结论,却不同意延缓救济。她认为,法院可以立即发展普通法并读入配偶措辞,使未来结婚成为可能,而议会仍可随后制定更全面的法律。司法决定的正当性来自履行宪法职责,不能因为部分公众可能不接受就推迟保护。这一异议不是反对同性婚姻,而是要求权利更早得到落实。[1]
分析解读从两名当事人的角度看,差别很具体:确认你受到歧视,与今天就能结束这种歧视,并不是同一个结果。从制度角度看,分歧则涉及法院是否应直接修补文字,以及给议会时间能否形成更稳定的安排。将不同意见写成支持与反对平等的两队,会掩盖双方实际争论的救济时间。[1]
判决之后,还有一部法律与一套实施程序
史料记载立法过程并非没有争议。二〇〇六年十月,人权观察批评当时的草案,担心只给同性伴侣单独的民事结合地位,会把分离包装为平等。这是针对当时草案的倡议意见,不能当作最终法条的描述,更不能据此断言后来通过的法律完全没有提供婚姻选项。[4]
史料记载最后通过的是二〇〇六年第十七号民事结合法。官方法律文本允许以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方式登记,并安排相应法律后果;内政部十二月一日公告确认,法律自十一月三十日生效。法院的一年期限因此与一项实际立法结果相连,但通过法律和每个申请人成功登记,仍需分别查证。[2][3]
史料记载内政部同期表示,信息系统、表格和工作人员培训已经准备就绪。这提供的是政府关于启动实施的公开说明,不是对每一处登记窗口的独立检查。本文不据此推断各地从第一天起均无障碍,也不把部门对社会宽容的乐观评价写成已经得到全面验证的社会事实。[3]
分析解读本篇没有取得足以核实两名原申请人后来登记日期及共同生活近况的直接材料,因而不添加婚礼场景或私人结局。她们的诉讼已经改变公共法律,但一个制度的变化不能授权叙述者接管当事人的生活故事。能够确认的成果,停在裁判、立法与公开实施说明的证据范围内。[1][2]
分析解读富里案最值得停留的地方,是它把平等与救济之间的时间差暴露出来。法律可以在同一天承认排除是不公,并决定暂时让旧规则继续运行;这需要理由、期限和后果,而不能只靠未来会更好的承诺。两名女性要求进入的并非特殊荣誉,而是一种别人早已能够选择的生活身份。她们使法院必须回答,宪法中的尊严究竟何时才能成为可以办理的手续。[1]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v Fourie; Lesbian and Gay Equality Project v Minister of Home Affairs, CCT60/04 and CCT10/05
- Civil Union Act 17 of 2006
- Home Affairs on Civil Union Act
- South Africa: Separate is Still Unequal in Access to Marriage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使用公开诉讼所需当事人身份,不补写婚礼、住址、家庭或亲密生活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