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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森·琼斯:被保留下来的旧法,能否越过新宪法
法官都认为有关刑事限制难以正当化,琼斯却仍因旧法保留条款失去一审胜诉。2025年上诉判决恢复较轻的旧法刑罚;案件已于2026年7月在枢密院开庭,核查时仍待判,不能把任何一站当成终点。
编年依据:上诉法院逆转一审
赢得权利论证,却输掉上诉
史料记载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特立尼达和多巴哥上诉法院作出一份看似矛盾的判决。三名法官都认为,把成年人自愿的私人亲密行为置于有关刑罚之下,不能得到充分正当化;但其中两名法官仍支持总检察长的上诉,撤销此前使杰森·琼斯胜诉的结果。决定性问题不是是否存在权利侵害,而是宪法是否保护了旧法。[2][3]
史料记载琼斯是一名公开同性恋身份的该国公民。他提出的是宪法救济申请,不是在一宗已经判刑的刑案中请求无罪。他主张,《性犯罪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六条让他必须在放弃自愿亲密关系与承担刑事风险之间选择,侵犯私人及家庭生活、自由与安全、平等和表达等权利。[1]
分析解读因此,不能把这条案件链写成“同性恋者被判入狱后翻案”,也不能把二〇二五年上诉结果写成法官一致认可刑事禁止。它展示的是另一种困难:法院可能认定某种限制不能通过权利审查,却仍因宪法内部的历史保留机制,无法给予当事人期望的救济。[1][2]
两条法律并不完全一样
史料记载诉讼针对的第十三条处罚特定性行为,其文字不仅涉及男性之间,也包括男女之间,私人场所和双方同意并未自动构成例外。第十六条则针对所谓严重猥亵行为,同时为符合条件的异性伴侣私人自愿行为设置例外。后者的例外结构,使同性伴侣未获得同样保护。[1][2]
分析解读把两条规定都称为笼统的“同性恋身份罪”,会掩盖它们在文字和适用结构上的差别;但只说条文禁止行为、没有直接禁止身份,也不能回答其对同性伴侣生活造成的限制。案件争论的正是法律分类如何进入最私密的生活,而不是要求法庭给某种身份作道德评定。[2]
史料记载政府在一审主张,这些规定受到宪法旧法保留条款保护;即使不适用保留,相关立法以特别多数通过,也不应被轻易推翻。琼斯则认为,后来的《性犯罪法》已重新构建制度,并非原有法律的简单延续,不能借殖民时期法律的历史地位,避开现代宪法的权利要求。[1]
二〇一八年的胜诉
裁判认定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二日,兰珀萨德法官接受了琼斯的主要主张。他认定两条规定不因宪法第六条而免受挑战,侵犯基本权利,尤其是私人和家庭生活权;在尊重个人权利自由的社会中,这种侵害不能得到合理证明。因此,条文在将成年人自愿性行为定罪的范围内被宣告无效。当日裁判还保留听取双方对是否整条删除及诉讼费用的意见,权利宣告与具体条文处理不是同一个步骤。[1]
裁判认定一审没有把立法获得特别多数支持视为所有审查的终点。宪法第十三条允许以特定程序通过影响基本权利的法律,却仍要求其能够在尊重个人自由的社会中获得合理辩护。议会表决程序和对权利限制的实质证明,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1]
裁判认定政府提出维护传统家庭和社会价值等理由。一审认为,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这些目标能够抵消琼斯受到的限制。法官同时说明,裁判不是否定任何人的宗教信仰,而是认识到一部分人的信仰不等于所有人的信仰;宪法也必须保护不遵从该信仰的公民。[1]
分析解读一审的对象仍有清楚边界:成年人之间自愿的行为。它不是取消对性侵害的刑事保护,也不是裁定婚姻登记制度已经改变。将去罪化与所有家庭法权利混在一起,会把本案已经处理的问题扩大成它没有裁判的问题,也会误解“自愿”在救济中的核心位置。[1]
旧法究竟能保留到什么时候
史料记载总检察长提起上诉后,争点集中到宪法第六条。该条保护某些既存法律,不使其仅因与基本权利条款不一致就被宣告无效;它也处理旧法被废除后重新制定、修改或替换的情形。于是,法律的制定日期并非唯一答案,还要比较新旧规定在实质上做了什么。[2]
裁判认定贝罗法官代表多数路径,追溯一九二五年法律及之后修订,认为有关犯罪并未因为后来换了法名、整理结构、定义用语,就完全成为与旧法断裂的新制度。宪法对“改变”的定义本来就包括某些废除后重订和修改。只看新法长标题写着替代旧法,尚不足以结束比较。[2]
裁判认定但多数也没有认为所有新内容都自动得到保护。后来法律提高刑罚,并扩大部分条文覆盖对象,对权利造成更重限制。宪法第六条第二款因此要求进一步判断这种扩大能否正当化;如果不能,可能恢复旧法所允许的程度,而不是将整项禁止彻底删除。[2]
分析解读这使历史比较具有直接后果。原告希望证明新法应整体接受基本权利审查;政府则强调制度延续。多数在旧法与新法之间划出一条线:旧的禁止能够继续存在,新的加重却未必能够存在。一个人可能因此得到刑罚减轻,却仍没有摆脱行为被视为犯罪的处境。这里比较的不是哪一代立法者更宽容,而是宪法究竟容许法院审查哪些法律变化,以及当扩大限制不能成立时,应当适用哪一种具体救济。[2]
多数也否定了刑罚的合理性
裁判认定在实质审查中,贝罗质疑刑事禁止如何有效管制家庭内部的自愿行为:如果目标是威慑,就要说明如何发现并惩罚;如果目标是维护某种道德,也不能简单把一部分人的道德选择强加给所有人。他认为相关干预缺乏适当目的,且对思想和表达自由造成不成比例的限制。[2]
史料记载多数意见强调,这类私人自愿行为很少进入刑事法院,并对琼斯叙述的部分社会排斥与具体条文之间的因果联系持保留。科卡拉姆的异议则更重视法律对生活、身份和尊严的影响。准确报道需要把当事人的经验、不同法官的评价和可独立确认的事实分开,而非把某一种判断说成全院共识。[2]
分析解读少有起诉与法律没有影响不是同一个命题。即使法官对某起社会事件的法律原因不信服,也仍可能认定刑事威胁干预选择与表达。本案多数自己就作出了这种区分。因此,不能从“很少执行”进一步推导出当事人的担忧毫无意义,或这场诉讼只是抽象争论。[2]
裁判认定最终,多数准许总检察长上诉,却把第十三条的二十五年刑罚改为五年。对成年自愿行为所涉及的第十六条部分,则恢复旧法关于男性之间严重猥亵的规定及两年刑罚,并保留涉及《儿童法》适用对象的特别安排。这不是简单恢复全部新法原样,也不是继续维持一审去罪化。[2][3]
不同意见认为这是一部新法
裁判认定科卡拉姆不同意旧法保护适用于本案。他把一九八六年立法看作有意识替代旧有性犯罪规定的新制度,议会明知它可能影响权利,仍选择重新制定。因此,它应当接受宪法审查,而不能因为某些行为以前也被禁止,就继承旧法全部免受挑战的地位。[2]
裁判认定他的异议同意有关规定侵犯私人生活、表达、法律保护和平等,且不能合理正当化。他认为一审可以通过修改条文,把刑事禁止集中于非自愿行为,而不必恢复旧有禁止。不过,这是少数意见,不能用它的权利论证代替实际生效的上诉结果。[2]
分析解读两种意见并不是一边有宪法、一边只有感情。多数强调宪法保留条款的文字和司法权限,异议强调法律已被重新制定以及权利审查的范围。真正分歧在于,当议会重写旧制度时,哪一部分仍属于历史遗产,哪一部分必须对现代宪法重新作出解释。[2]
尚未写下的终局
史料记载律师协会在二〇二五年四月的声明中指出这一结果的张力:法院一致认为有关干预不合理,却因多数对旧法保留的理解而维持犯罪。协会呼吁改革保留条款。这是专业团体的政策立场,并非议会已经修法,更不是法院已经自行删除宪法第六条。[3]
史料记载琼斯随后向枢密院司法委员会上诉。官方案件页记载立案日期为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并列出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庭审及录像。争点包括后来法律是否废除并重新制定旧条文、是否侵害基本权利,以及能否合理正当化。截至本文核查,页面明确显示等待判决,不能预写最终胜败。[4]
分析解读这条案件链尚未结束,但已经揭示权利保障的一个难题:确认一项限制不公,与拥有废除它的司法权限,并不总是同时发生。二〇一八年的胜诉不是最终状态,二〇二五年的逆转也不代表所有法官赞同刑事禁止。读懂保留条款、救济方式和上诉阶段,才能看清一个人实际获得了什么、仍在争取什么。[1][2][4]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Jones v Attorney General,2018年一审判决
- Attorney General v Jason Jones,P337/2018
- Media Release: Attorney General v Jason Jones
- JCPC/2025/0095官方案件页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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