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法案 · 案件阅读
纳夫泰杰·辛格·乔哈尔案:亲密关系不再成为罪名
刑罚能否进入成年人的合意亲密关系?五名法官一致推翻旧判例,同时划清去罪化与其他权利制度的界限。
编年依据:以2018年9月6日最高法院裁判为编年锚点;候选目录年度精度不变。
不是赦免,而是审查定罪的法律
裁判认定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印度最高法院五名法官审理的纳夫泰杰·辛格·乔哈尔案,对成年人的合意亲密行为作出一致的去罪化结论。案件不是对某一已经定罪者给予赦免,而是通过宪法诉讼,审查刑法第三百七十七条能否继续把成年人自愿的性行为纳入犯罪。法官各自撰写或参加不同意见,结论相同不意味着每一段推理都由五人共同写出。[1]
裁判认定这条源自一八六〇年刑法的规定,以“违反自然秩序”的性交行为作为处罚对象。争议不只是一个词是否过时:法律没有在相关适用范围内区分成年人的自愿亲密行为与侵害行为,因而可以使没有伤害他人的私人关系承受刑罚威胁。最高法院必须回答,沿用已久的犯罪条款是否仍符合独立后的宪法,而不是仅仅确认它是否曾被议会保留。[1]
裁判认定以二〇一六年刑事宪法诉请第七十六号为主要案件之一的请求,要求把性自主与选择性伴侣的权利纳入宪法第二十一条生命和人身自由保障,并挑战第三百七十七条。二〇一八年一月,三人合议庭认为既有判例应由更大合议庭重审;诉讼因此进入五人宪法审判席。这是审查权限与先例效力的推进,不是刑事案件由初审到上诉的普通路径。[1]
前一次胜利为何还需要重来
裁判认定判决回顾,德里高等法院在二〇〇九年的纳兹基金会案中限制了这项刑罚对成年合意关系的适用,但最高法院二〇一三年的考沙尔案推翻该结论。后案强调相关群体只占人口很小部分,也认为条款可能被滥用不足以证明条文本身违宪。因而,二〇一八年的法院面对的不仅是旧刑法,还包括本院先前恢复其效力的判决。[1]
裁判认定二〇一七年普塔斯瓦米隐私权案改变了论证基础:隐私被确认是基本权利,性取向与个人尊严不能取决于多数人的赞许。乔哈尔案援引这一进展,明确否定“人数太少所以不必干预”的逻辑。基本权利保护个人,即使只有一人的权利受威胁,法院也不能把人口规模当作拒绝审查的理由。这不是对少数群体数量进行重新统计,而是认定统计不应决定权利资格。[1]
指控或主张申请人还主张,刑罚造成的损害远超起诉本身:身份表达、伴侣关系、就业、家庭和医疗生活都可能被恐惧与污名影响。他们要求法院承认性取向并非疾病,不能以改造或压抑个人来替代平等保护。这些是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的理由,不能把其中涉及就业、保险、继承等生活领域的诉求,直接写成判决已经逐项建立了相应制度。[1]
合意与宪法,而非多数人的许可
裁判认定米斯拉首席大法官与坎维尔卡尔法官的共同意见,把宪法道德与社会道德区分开来。多数人的厌恶或传统评价不能自动构成限制基本权利的理由;宪法的职责之一,恰是阻止多数人夺走少数人的自由。法院并非宣布任何私人欲望都不受法律约束,而是要求限制必须具有与宪法相容的依据,不能用公众偏见代替正当目的。[1]
裁判认定在平等审查上,共同意见指出,第三百七十七条把成年人的合意行为与非合意行为混在一起,对没有造成相关社会伤害的亲密关系施加刑罚,导致任意与不平等的待遇。法官同时讨论当时强奸罪及儿童保护法律已经对侵害行为设置处罚的情况。保护受害者的必要性并不能证明,对能够同意且真实同意的成年人也一并施刑具有合理性。[1]
裁判认定纳里曼法官从条款之间的矛盾进一步说明这一点:二〇一三年修法后的强奸罪,以欠缺同意等条件区分犯罪,第三百七十七条却可能对同一种成年人自愿行为另行追诉。如果为避免矛盾而仅把异性合意行为排除,又会把同性合意行为单独留在刑罚之下。无论采取哪一条路径,都无法以这种差别待遇通过平等权审查。[1]
裁判认定在自由与尊严方面,法官把身体自主、选择伴侣、隐私及表达身份联系起来。禁止一段合意关系不仅是干预某个行为,也可能迫使当事人隐藏自身,并使自由表达遭到寒蝉效应。共同意见认为,私人合意行为不因多数人反感就危害公共秩序;对公开表达感情的讨论也保留了公共秩序与不雅行为的边界,并非取消所有行为规范。[1]
健康、同意与正在审理的案件
裁判认定钱德拉楚德法官的单独意见把健康服务纳入讨论。他指出,把同性亲密行为犯罪化会造成求医的社会障碍,妨碍预防与治疗工作;平等保护不仅要求国家不要歧视,也要求国家检查自己的法律和行政决定是否排斥特定人群。这里论证的是刑事禁令造成的制度性影响,不是认定某一申请人患有某种疾病,更不应把性取向本身写成公共卫生威胁。[1]
裁判认定该意见援引二〇一七年精神卫生保健法,其中获得服务与平等对待的条文明确涉及不得基于性取向歧视。法官认为,咨询应帮助当事人理解和接受自身,而不是把同性恋当成需要治愈的疾病。这与刑法争议形成直接联系:国家不能一方面承认不受歧视的医疗权,另一方面用刑罚污名使人不敢接近相关服务。[1]
裁判认定马尔霍特拉法官在其结论中特别解释,同意必须自由、自愿,不受胁迫。她还指出,限缩第三百七十七条并不据此重新开启所有已经结束的刑事追诉,但在正在进行的审判、上诉或审查程序中,当事人可以援引该判决。因此,去罪化既不是给过去所有案件统一作事实无罪认定,也不只是面向未来的政策宣言;具体案件仍须按程序状态及行为是否属于保护范围分别处理。[1]
裁判究竟移除了什么
裁判认定共同意见的最终结论是,第三百七十七条处罚两个成年人合意性关系的部分不能被认为合宪,范围并不限于男性同性关系,也涵盖有关异性及女性同性的合意关系。法官明确推翻考沙尔案。这一处理通常称为限缩适用或部分宣告违宪:被移除的是条款对受宪法保护行为的刑罚效力,而不是法院把整部刑法或该条每一种适用情形一概废除。[1]
裁判认定判决同时保留当时第三百七十七条对非合意行为及涉及动物行为的适用;受保护的前提是有能力同意的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此前移送大合议庭时,律师已说明不挑战涉及动物的部分,法院也强调儿童保护不能因此受损。因此,“同性关系去罪化”不能被扩写为放弃对性侵害的处罚,更不能让成年人的自主权替儿童代作同意。[1]
裁判认定纳里曼法官另在结尾要求中央政府通过电视、广播、报刊与网络定期宣传判决,并开展减少污名的措施;中央及各邦公务人员,尤其警察,应接受相关意识与敏感性培训。这里既有对法律效力的宣告,也有面向执法环境的要求。法院认识到,即使罪名不再适用,原有的恐惧与排斥也不必然随着判决当天消失。[1]
去罪化的成果与不能越过的边界
裁判认定纳里曼还反驳把议会没有修改旧法当作法院不能介入的理由。立法机关是否采纳修法建议,并不决定一条法律有没有违反基本权利;一旦审查确认违宪,法院仍须履行自身职责。他对殖民时期法律是否享有同样的合宪推定也提出区别。这使本案不只是关于私生活的判决,也是关于旧制度延续时,司法如何面对历史法律与新宪法冲突的判决。[1]
分析解读本案的直接法律成果应与更广泛的家庭法目标分开。成年人的合意行为不再因此受刑罚,并不等于这份判决已经制定婚姻登记、共同收养、继承或社会福利的完整规则。以裁判的请求、理由和主文为界,可以同时看见它对平等人格的确认,以及它所解决的具体刑法问题;把所有民事权利改革都算作此案完成,反而会遮蔽仍须分别处理的制度问题。[1]
分析解读还须保留历史法制的时间标记。印度内政部二〇二四年十二月的官方答复确认,新刑法、刑事程序法与证据法体系主要条款自当年七月一日起施行,并列有个别例外。因此,本文关于第三百七十七条“保留适用”的叙述,是对二〇一八年裁判当时效力范围的说明,不是以旧条文代替此后法律去判断今天任何具体行为的刑责。去罪化判决与后来整体立法转换,是两个应分别标识的法律事件。[2]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披露未成年子女、无关亲属、地址及非必要健康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