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帕蒂·利雅妮案:无罪之后,生活并未自动归还
在同一个家庭工作九年后,印尼家务工帕蒂带不走的三个纸箱,成为盗窃案的重要证据。她从二十六个月刑期的初审判决走到上诉无罪,又面对赔偿和问责的不同门槛。法律纠正了一项定罪,但失去的工作、时间与信任,不会自动回来。
编年依据:上诉无罪裁判节点;前审与独立后续程序分别叙述
九年的生活,三个箱子
史料记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八日,帕蒂·利雅妮(Parti Liyani)结束了一份做了九年的工作。她来自印度尼西亚,自二〇〇七年起在新加坡廖文良(Liew Mun Leong)家做家务。这一天,雇主的儿子卡尔通知解雇,给她两小时收拾。离开不只是提起一只行李箱:多年积下的物品,还需要另外装进三个大纸箱。[2][17]
史料记载她带着随身行李前往机场,纸箱留下,原本说好另行寄回印尼。打包时还有司机帮忙,两只箱子并非由她亲手封好。次日,雇主家人打开纸箱,声称发现属于他们的物品。十月三十日报警后,这些没有随她离开的东西,成了盗窃指控的重要来源。[2][3]
指控或主张十二月二日,她再次抵达新加坡,在机场被捕。控方后来提出四项盗窃指控,另有一项指控暂缓审理。帕蒂一直否认盗窃;她的解释不是每件物品都从未见过,而是有些属于自己,有些受赠,有些是别人准备丢弃的旧物。关于所有权、许可与丢弃,双方叙述从这里分开。[3][5]
史料记载援助移工的HOME为她找到保释担保人,也协助取得免费法律代理。律师阿尼尔·巴尔昌达尼从初审做到上诉。能够继续抗辩,不只取决于法庭是否允许上诉,还取决于一个失去工作的人,能否在等待期间找到住处、吃饭,并有人帮助整理证据、应对下一次开庭。[5]
史料记载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初审认定她四项盗窃罪成立;三月二十五日再判合计监禁二十六个月。她继续上诉,保释在外等待结果,因此不能把此案写成“坐牢四年后获释”。四年是调查和诉讼消耗的生活时间,并非已执行的刑期。对她而言,未实际执行这项刑期,也不等于原来的生活仍在继续。[3][5][18]
物品出现了,事情就证明了吗
史料记载上诉首先重新检查物品怎样成为证据。报警后,警方隔了约五周才到现场拍照;在这段时间,物品仍由雇主家保管,部分还被使用。政府随后在国会说明,也承认有关保管链存在缺口,但强调这只涉及箱内部分物品,不涉及她回新加坡时直接被扣下的全部物品。[6]
分析解读这一点不是宣布所有证物都被栽赃。它要求控方解释:法庭后来看到的东西,是否就是最初箱子里的东西;物品被移动、使用后,凭什么确信没有混淆。刑事证明不能把这段空白交给被告填补,也不能因为有空白,就倒过来断言某个人一定动过手脚。
裁判认定她的口供也不能只看签名。高院注意到,两份记录没有印尼语传译员参与,询问和回读使用英语、马来语;她的母语是印尼语。相关警员承认语言之间有表达差异。法院因而对记录能否准确传达她的意思产生合理怀疑,没有把所有前后不同都直接认作说谎。[1]
指控或主张一台先锋牌播放机把这种证明困难变得具体。帕蒂说,雇主太太因为机器坏了,允许她带回印尼修理;对方否认机器损坏,也否认送给她。机器是否能工作,遂被用来检验她关于物品来源的解释,而不只是估计一件旧电器还值多少钱。[8]
裁判认定初审中,检察官接通设备,屏幕出现影像,并据此质疑她说机器坏了的说法。但播放机兼有光盘和硬盘模式,当时影像来自硬盘;检方此前播放光盘遇到困难,也没有当场说明这些区别。后来准许纪律调查的裁定逐项检查了这个演示,认为有值得调查的初步问题。[4]
史料记载高院对这台机器的分析,并不只问她离开时有没有再请求许可,也考虑雇主是否已准备弃置。法律学者Benny Tan后来提醒,弃置、占有及不诚实取得之间仍有复杂关系,不能把本案简化成“只要像垃圾就能拿走”。这是对判决理由的学术批评,不是无罪判决又被推翻。[14]
工作争执怎样进入证言
史料记载另一个争点来自工作本身。帕蒂曾被安排到卡尔的住处和办公室清洁,后来向人力部投诉。该部调查后,于二〇一八年五月向雇主太太发出警告,向卡尔发出劝诫通知;二〇二〇年复查仍维持原处理,不再采取行动。这是行政处理,不能写成另一宗刑事定罪。[7]
存在争议高院认为,有理由怀疑雇主父子是否希望阻止这项投诉,控方没有排除由此产生的合理怀疑。这影响法庭怎样评价证言,却不等于全家已经被判共谋。政府后来报告补充调查,提出解雇早有安排的不同说法;那是对办案背景的解释,并未撤销高院的无罪裁判。[1][6]
裁判认定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高院撤销四项定罪,宣告她无罪。九月八日,控方撤回暂缓处理的第五项指控,法院作出等同无罪的撤销。必须分清这两个节点:四项盗窃上诉的判断,和剩下一项指控的结束,并不是同一份裁判一次完成的。[1][3]
分析解读对被告的指控是否证明,对证人的指控是否证明,也是两道题。前者不能因为后者尚未定罪而重新成立;后者也不能只凭前者获判无罪,就省去自己的调查和审判。帕蒂不必先证明每个证人都犯了罪,才有资格要求控方承担它原本应负的证明责任。
无罪判决以后的几道门
史料记载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帕蒂返回印尼。但返乡消息同时列着尚待处理的事项:赔偿申请、检察官纪律调查,以及部分物品如何处置。离开新加坡与案件完全结束,并不是同一天发生的事。那些原本应寄走的生活用品,此时仍有一部分留在法律程序里。[15]
裁判认定六月,高院驳回她依据刑事诉讼法提出的赔偿申请。法院解释,无罪之后还须证明起诉属于轻率或滋扰性的程序;判断要看当时证据是否足以让一个合理检察官把案件交付审理。恶意不是必不可少的条件,但最终证据不足以定罪,本身也不足以达到这一赔偿门槛。[9]
裁判认定法院认定,她没有以优势证据证明这种情形。判决没有重新判她有罪,而是拒绝由这条法定途径给付赔偿。两份结论可以同时存在:国家未证明她应受刑罚,她也未证明自己符合这项赔偿规则。被撤销的定罪,与等待期间失去的收入,并未因此得到同一种处理。[9]
史料记载警方问责则有另一项结果。二〇二二年二月,内政部宣布调查员及其上级存在玩忽职责:没有及时勘查现场、未充分核实说法,上级指导不足。两人受到中等程度的金钱处罚,具体金额未公布。部门也提到办案量和人手压力,但没有以此否认已经查明的失职。[10]
裁判认定对检察官的申诉不能停写在“获准调查”。二〇二二年三月,纪律庭驳回投诉,未认定两名检察官欠缺坦诚或存在足以受到纪律处分的失当。其理由包括,检察官当时把问题理解为机器能否工作,不能据此认定他们明知光盘功能损坏而刻意隐瞒。投诉被驳回,但没有命令帕蒂承担对方费用。[8][13][19]
史料记载这项纪律结果与高院撤销定罪也不是互相取消。刑事上诉检查定罪是否可靠,纪律程序审查特定职业失当是否成立。二〇二三年的法律年度评述还指出,纪律庭并未降低检察官对法庭坦诚说明的义务。不同程序的结论须各自保留,也不能把已被纪律庭排除的故意隐瞒指控继续写作事实。[13][19]
留下来的并不只是胜诉
裁判认定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卡尔因向法官提供虚假信息被判监禁两周。他承认,把两件并非属于自己的衣服说成自己的,可能导致帕蒂因此被定罪;另一项向警方作虚假陈述的指控并入量刑考虑。判决只处理这些明确指控,不是对雇主全家所有行为的一次总审判。[11][12]
裁判认定控辩双方原本都主张罚款,理由之一是帕蒂最终没有因那两件衣服被定罪。法官没有接受“所以没有实际损害”的推论:虚假说法已迫使她准备抗辩,也耗费调查和法庭资源。即使错误最后被挡住,被迫走过这段程序,本身仍是不能忽略的后果。[11]
史料记载帕蒂同月发表署名声明,回顾自己不能工作、积蓄用尽后依靠HOME住宿的日子。她感谢公众捐款,也强调捐款只是弥补部分收入损失,不是恢复那几年。她还写道,一些个人物品当时尚未返还。这些是她对损失的说明,并非另一次法院赔偿认定。[16]
史料记载她的声明也谈到名誉:报道传开之后,有朋友不再信任她。这里不必替她编一个获判无罪时的表情,也不必把她塑造成始终无惧的人。她已经留下自己的尺度:能否工作、能否取回东西、别人是否相信自己。这些问题比“终于洗清冤屈”的句号更长。[16]
资料边界
分析解读本文检索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刑事上诉、赔偿、警察纪律、检察官纪律及卡尔案分别交代,不合并成一条连续上诉。纪律庭结论由同期报道、法律年度评述及后案裁判交叉核对,未直接取得其原文;卡尔量刑理由采用公开副本,并与庭审报道核对。
分析解读个人后续只写到已核实的公开声明。本文未核实此后物品是否全部返还、她的收入和居住近况,也不把捐款当法定赔偿。没有材料证明的日常,留给她自己,而不是替她安排一个从此安稳的结尾。
案件时间线
- 2007年3月 开始工作 帕蒂在廖文良家开始家务工作。[1][17]
- 2016年10月28日 解雇与打包 工作终止并当天离境,三个纸箱留待寄送。[2]
- 2016年12月2日 返回时被捕 返回新加坡后在机场被捕。[3]
- 2019年3月20日至25日 初审定罪与量刑 3月20日四项盗窃罪成立,3月25日量刑合计监禁二十六个月;后保释等待上诉,并非已执行刑期。[3][18]
- 2020年9月4日 四项无罪 高院撤销四项定罪。[1]
- 2020年9月8日 剩余指控结束 第五项暂缓指控撤回,法院作出等同无罪的撤销。[3]
- 2021年1月27日 返乡 帕蒂返回印尼。[15]
- 2021年6月21日 赔偿申请驳回 未达到刑事诉讼法第359(3)条的赔偿条件。[9]
- 2023年4月14日 卡尔量刑 独立虚假信息案判监禁两周。[12]
案件程序
- 2019年3月20日至25日 刑事初审 审理 · 新加坡国家法院 3月20日四项盗窃罪成立,3月25日量刑合计监禁二十六个月;后保释等待上诉,并非已执行刑期。[3][18]
- 2020年9月4日 刑事上诉 上诉 · 新加坡高等法院 四项定罪全部撤销,宣告无罪。[1]
- 2020年9月8日 第五项指控撤回 裁判 · 新加坡国家法院 暂缓的其余指控以等同无罪的撤销结束。[3]
- 2020年10月23日 准许纪律调查 后续程序 · 新加坡高等法院/首席大法官 允许对两名检察官的特定投诉进入调查,并非失当最终认定。[4]
- 2021年6月21日 法定赔偿申请 后续程序 · 新加坡高等法院普通庭 高院驳回第359(3)条申请,不改变刑事无罪结果。[9]
- 2022年2月14日 警方内部处分公布 后续程序 · 新加坡警方内部事务处;内政部国会答复 调查员及上级因玩忽职责被处金钱处罚。[10]
- 2022年3月10日 检察官纪律投诉结果 后续程序 · 新加坡律师纪律庭 纪律庭驳回投诉,无针对投诉人的费用命令。[8][13]
- 2023年4月14日 另案虚假信息定罪量刑 后续程序 · 新加坡国家法院 卡尔案为独立后续案件,按其认罪及具体控罪判两周监禁。[11][12]
来源与资料
-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
- Parti Liyani: An Indonesian domestic worker’s fight to clear her name
- Timeline: How former maid Parti Liyani was acquitted of stealing from Changi Airport Group chairman’s family
- Re Parti Liyani [2020] SGHC 227
- High Court acquits domestic worker of theft charges
- Ministerial Statement on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 (Part 1)
- MOM Statement on the Outcome of the Review of Ms Parti Liyani’s Illegal Deployment Complaint
- Disciplinary tribunal dismisses Parti Liyani’s complaint against prosecutors
-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1] SGHC 146
- Oral Reply to Parliamentary Question on Internal Investigations Conducted Against Police Officers Involved in the Parti Liyani Case
- Public Prosecutor v Liew Kai Lung, Karl: Oral Grounds
- Karl Liew, son of ex-Changi Airport Group chairman, gets 2 weeks’ jail for lying to judge in Parti Liyani case
- Legal Profession: SAL Annual Review (2022), 23 SAL Ann Rev
- Can There Be Theft of a Discarded Item? Parti Liyani v Public Prosecutor [2020] SGHC 187
- Parti Liyani returns home to Indonesia after 4 years of investigations, trial & acquittal
- Statement by Parti Liyani
- More Opportunities to Enhance Sino-Singapore Ties: Launch of Singapore-China Foundation
- Changi Airport Group chairman’s former maid jailed 26 months for theft
- Law Society of Singapore v Yeo Yao Hui Charles [2025] SGHC 234,第189段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保留公开成年当事人及直接涉案人员的必要身份;不列家庭住址、无关家属姓名、未成年子女及健康资料,不以衣物性别等细节制造羞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