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袴田巖再审:释放十年以后才等到无罪
袴田巖获释十年后,才获得确定无罪。五件衣物、自白笔录与碎布如何被重新审查,揭示了停止拘置、开始再审、无罪宣判及后续补偿之间不能省略的程序距离。
编年依据:以2024年9月26日再审无罪宣判为锚点;10月9日确定、2014年释放分别标明。
无罪判决不是第一次走出拘禁
裁判认定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六日,静冈地方法院在再审中宣告袴田巖无罪。此前,他已在二〇一四年获释,但那次释放依据的是再审开始以及死刑、拘置执行停止决定,并不是无罪判决。这十年的差别十分重要:身体不再被拘禁,不等于原来已经确定的死刑判决立即消失,更不等于再审审判已经结束。[1]
裁判认定案件源于一九六六年六月静冈县清水市一处住宅的火灾与一家四口遇害。当时在相关味噌公司工作的袴田巖被捕并遭起诉,在法庭上否认自己是凶手。起诉后出现的五件染血衣物等证据支持了一审有罪与死刑结论;其上诉及最高法院程序未能改变结果,死刑判决在一九八〇年十二月确定。本文叙述的是后来被再审推翻的定罪经过,而不是继续采纳旧判对他的身份判断。[1]
史料记载静冈县律师会在无罪确定后回顾,从一九六六年被捕到二〇二四年无罪,历时五十八年;自一九八一年第一次再审请求起,也已过去四十三年。被捕时三十岁的袴田巖,在再审无罪时已八十八岁。这里的五十八年是案件与司法救济经过的时间,不是连续关押长度;其实际身体拘束在二〇一四年已停止,二者不能混写。[3]
为什么打开再审之门仍花了九年
裁判认定第二次再审请求审中,静冈地方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决定开始再审并停止执行。检方立即抗告,东京高等法院后来撤销再审开始决定;最高法院又撤销高院决定并发回。这条程序线说明,争执一度集中在“是否允许重开案件”,而不是已经进入重审后对指控直接作最终裁决。将每次有利决定都称作平反,会使后续反复无法理解。[1]
裁判认定发回后,东京高等法院于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驳回检方抗告,确认再审可以开始;检方不再提出特别抗告,开始再审的决定才确定。从二〇一四年最初获准到这一节点,经过约九年。二〇二三年十月开始的再审公判中,检方仍然进行有罪证明并请求死刑;获准再审并不意味着检方在重审中自动放弃指控。[1]
指控或主张十月八日的检事总长谈话解释,检方虽然不同意二〇二三年高院对事实的部分判断,但认为没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相应特别抗告理由,因此没有继续该程序。检方同时主张,重新检查证据后仍认为能够证明袴田巖有罪,所以进入再审后继续举证。这是检方为自身诉讼选择提出的解释,不能替代后来法院认定,也不能视为无罪判决留下的附加条件。[4]
三类证据怎样被排除
指控或主张辩护团公开说明了其检验方法:既把衣物短时放进味噌,也安排长达一年两个月的浸泡,并尝试按案发时原料比例制作味噌,以减少材料差异的影响。辩方据实验形成的主张是,长期浸泡会改变布料及血迹颜色,实际衣物更像在发现前不久放入。实验的设置、结论及其对控方故事的挑战,必须标为辩方提出的证据和推论,而不能无条件当成全体专家共识。[7]
指控或主张这一时间争论与被告的行动能力直接相关。辩方指出,衣物在一九六七年八月被发现,袴田巖此前已被拘禁约一年;如果是在接近发现时才被放入,他本人就无法完成放入行为。颜色变化因此不只是物品外观问题,而与谁能在何时接触证物相连。最终审理仍须决定实验、照片及其他证据能否共同支持这种推断,不能把辩方实验与法院判断合成一个未经争辩的事实。[7]
裁判认定佐贺县律师会声明所引裁判理由,首先涉及检察官制作的自白笔录。法院认为,相关供述是在沉默权受到实质侵害、极易诱发虚假自白的情境下,经由造成身心痛苦、强迫供述的非人道讯问取得,并包含有关犯案衣着的虚假内容。裁判因此认定其具有实质捏造性质,属于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所指、对是否自愿存在疑问的自白。[2]
裁判认定第二类是长期被当成核心物证的五件衣物。按照声明引用的判断,如果血迹在味噌缸中浸泡超过一年,不应仍保留所见的红色。法院据此认定,衣物是在案发后相当时间、接近发现时,由侦查机关添加血迹等加工后藏入缸中,并非与被控犯罪存在关联的可靠物证。争议并非仅是照片看上去是否鲜红,而是发现时状态能否与控方主张的保存经历相容。[2]
裁判认定第三类是被称为与那条裤子同料、从袴田家中发现的碎布。裁判同样认定其由侦查机关捏造,欠缺证据关联性。三类材料各自涉及不同问题:口供的自愿性、衣物与犯罪的关联,以及用来把衣物连接到被告的碎布来源。把它们笼统写成“一项鉴定证明清白”,会掩盖法院对证据形成方式和证明关系的分别审查。[2][3]
裁判认定排除这些材料后,法院还须检验其余证据,而不是因为出现侦查失当就自动停止事实审查。佐贺声明引用的结论是,剩余事实并不包含那种只有把被告视为凶手才可合理解释、否则就无法解释或极难解释的情况,因而不能认定他实施了本案犯罪。无罪结果依托于可采证据不足以完成证明,而不是法庭另外找出了真正作案者。[2]
检方不服理由,却不再上诉
指控或主张无罪宣告之后,检方并未立即赞同裁判全部理由。十月八日谈话对血迹在长期味噌浸泡后的颜色判断表达异议,主张法院没有充分讨论某些科学观点;对认定侦查机关捏造衣物,也表示强烈不满。谈话还说,辩方在若干其他争点上的意见未获法院接受。上述内容应明确标为检方的批评,而不能用来否定已经作出的无罪结论。[4]
史料记载同一谈话最终宣布不提起上诉,理由包括袴田巖已长期处于法律地位不稳定的状态,不宜继续延长。检方对这种长期不稳定表示歉意,并提出检证程序为何拖延的方针。这里的道歉对象、理由和范围都应按声明阅读,不能替检方补写成其已承认全部证据捏造,也不能把选择不再上诉描绘成法院对犯罪事实的妥协。[4]
裁判认定东京律师会与静冈县律师会记录,检察官于十月九日放弃上诉权,无罪判决由此确定。因此,九月二十六日是宣判日,十月八日是宣布不上诉的谈话日,十月九日是正式确定的节点。网络材料有把后两天合并叙述的情况;本案采取明确记载上诉权放弃行为的律师会记录,避免将政策表态与程序效力发生时间混为一谈。[1]
史料记载十二月十日,日本内阁对国会议员提问作出书面答复,转述检察机关的说明:既然接受无罪判决并使之确定,此后就不会再称袴田巖为本案凶手。这份答辩与早先检方对裁判理由的不满可以同时存在,但法律地位的终点是确定无罪。公众记录不应因为检方保留批评,继续把当事人写成待定罪的嫌疑对象。[5]
补偿、赔偿与再审制度不能混算
史料记载国家赔偿诉讼律师团网站记录,静冈地方法院于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约二亿一千七百万日元刑事补偿决定,针对长期身体拘束,按法律规定的每日上限计算。该页面称检方没有抗告,决定确定。这里能够确认的是补偿决定及代理方报告的程序结果,不据此宣称已经核验银行付款,也不把补偿金额写成无罪判决当天直接判给的钱。[6]
史料记载同一律师团又记录,二〇二五年向国与静冈县提起国家赔偿诉讼,要求就其主张的侦查及诉讼违法承担责任。刑事补偿与这项损害赔偿诉讼不是同一程序;补偿获准并不自动证明另案每项违法主张成立。律师团希望在新诉讼中追究证据形成与司法责任,这是当事人的诉讼目标,不能提前报道成新的胜诉结果。[6]
裁判认定东京律师会则把此案作为改革再审制度的理由,主张建立再审请求中的全面证据开示,并禁止检方对开始再审的决定提出不服申请。它还提出停止执行与废除死刑的倡议。这些属于律师组织的制度主张,不是二〇二四年判决直接修改法律的内容;一个人获判无罪,与整个程序制度完成改革,仍须分别核实。[1]
分析解读此案留下的核心问题,是已经确定的判决如何容纳迟来的纠错。停止拘置使袴田巖能够离开牢房,再审开始使原定罪可以重新检验,排除不可靠证据使法院不能继续维持有罪,上诉权放弃则让无罪确定。每一步都有不同法律作用,任何一步都不能倒写为其他步骤早已完成;对四名遇害者及其亲属的尊重,也要求不另行编造真凶或未经证实的作案故事。[1][2][3]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保留已公开核心当事人姓名,不详述拘禁后的症状,不披露遇害者亲属身份或地址;未核读完整无罪判决,以律师会引述、检方声明和官方答辩分层叙述,不确认具体办案人员刑责。 未核得2025年国家赔偿诉讼的最终裁判及刑事补偿实际付款,不以律师团未更新的开庭预测推断2026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