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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优生保护法国赔案:国家不能替人决定是否生育

旧优生条款删除近三十年后,日本最高法院确认其违宪及国家赔偿责任,并阻止国家以期限经过逃避责任;判决后的新补偿制度,则展开了另一层救济。

编年依据:以2024年7月3日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为锚点,具体解析令和5年受第1319号,不混合不同案主文。

旧法已经删除,责任是否也消失

裁判认定二〇二四年七月三日,日本最高法院大法庭就旧优生保护法国家赔偿诉讼作出判决。问题并非仍要不要实施那套制度:相关优生条款早在一九九六年被删除。原告要求回答的是,国家曾以法律推动的绝育手术是否侵害宪法权利,以及经过数十年后,国家能否以请求期限经过为由免除赔偿。废除条文与承担过去的责任,并不是同一件事。[1]

裁判认定本篇以当日令和五年受第一三一九号裁判为主要文本。该案涉及本人或配偶者依据旧法遭受不妊手术的人,以及其中亡故者的权利继受人;他们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一条第一款,请求赔偿身心痛苦。最高法院的主文是驳回国家上诉,维持对原告有利的结论。不能把这一案的具体判项,未经区分地写成所有受害者在同一天都获得了同额赔偿。[1]

裁判认定裁判记录中,有当事人是在母亲陪同下到医院接受手术,医院把母亲的同意当作本人或夫妻的同意;也有依审查程序实施手术的情形。案件因此同时涉及表面有同意与并不要求本人同意的制度路径。为理解判决,只须保留这些与法律判断有关的事实,不必重复当事人的疾病诊断、出生日期或家庭细节,更不应沿用旧法对人的贬损分类。[1]

一套由法律与行政共同推动的制度

裁判认定旧优生保护法于一九四八年成立并施行,把阻止所谓“不良后代”出生写入目的。判决将这类措辞作为当时制度的歧视性语言加以审查,而不是认可存在优劣不同的人。条款以本人、配偶者乃至一定亲属的特定疾病或障碍作为手术依据,安排医生、地方审查机关等参与,把原本属于个人身体与生育的决定转化为国家政策对象。[1]

裁判认定这不是仅有法律文字、行政从未推动的制度。最高法院回顾一九五三年厚生省通知:在某些审查型手术中,即使违反本人意愿,也可能允许采用身体拘束、麻醉或欺骗等方法。随后通知还催促地方按计划实施,并关注实际数量低于预算目标。法院把这些文件纳入责任判断,说明国家不仅容许有关做法,也积极推动其执行。[1]

裁判认定判决根据厚生劳动省资料指出,从一九四九年至一九九六年相关修法前,依据争议规定接受手术的人约有二万五千。这个数字的口径是相关条款下的手术受害规模,不是本案原告人数,更不是后来已经获赔的人数。长期制度及行政推动,使法院在评价国家能否依赖时间抗辩时,必须面对由国家本身造成的大范围损害。[1]

身体不受侵袭与平等保护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依据宪法第十三条,确认人享有不违背自身意志而遭受身体侵袭的自由,这是与人格生存密切关联的重要权利。绝育使生殖能力丧失,后果重大;没有正当理由就强迫接受,构成对该自由的严重限制。法官随后追问目的本身是否正当,而不是仅检查医生是否按旧法完成手续。[1]

裁判认定法院认为,把特定疾病或障碍者评价为“不良”、为阻止其后代出生而要求个人付出失去生育能力的代价,严重违反个人尊严与人格尊重。即使把制定法律时的社会状况纳入考虑,也无法使这种立法目的正当化。这一判断堵住了“当时社会普遍如此”的免责逻辑:历史背景可以解释制度如何出现,却不能自动把对人的重大侵害变成合宪行为。[1]

裁判认定对于形式上要求本人同意的条款,法院也没有把签字或同意记录视为当然合法。以优生目的要求特定个人牺牲,本身就背离尊严;在周围压力下,当事人也可能违背真实意愿而不得不同意。旧法并未设置保证自由意志的相应机制。因此,法律形式上出现“同意”,并不排除实质强制,不能与患者自主选择的普通医疗决定混为一谈。[1]

裁判认定宪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平等保护构成另一条审查路径。既然这种绝育缺乏正当理由,单凭本人、配偶者或亲属有特定障碍等因素就把一部分人划入手术对象,属于没有合理根据的差别待遇。法院进而认为,相关条款侵害宪法保障的权利十分明显,国会议员制定它们的行为,在国家赔偿法适用上应被评价为违法。[1]

二十年期限不能成为国家的出口

裁判认定国家提出的关键抗辩,是修法前民法第七百二十四条后段规定的期间已经经过。旧判例将这一期间理解为除斥期间,赔偿请求权到期当然消灭;法院即使没有当事人提出,也应据此处理,而且对期间抗辩再提出诚信或权利滥用指责,原先被认为没有余地。对几十年前接受手术的人,这种规则足以让违宪判断无法转化为赔偿。[1]

裁判认定大法庭没有把所有旧侵权请求的二十年期间一律取消,而是改变了此前过于绝对的判例规则。判决仍承认除斥期间的性质,却要求当事人提出期间经过的主张,并允许在极其有限的情形下,判断该主张违反诚信或构成权利滥用。也就是说,期限依然存在,但不能不问国家行为性质与救济处境,机械地使本案请求归于消灭。[1]

裁判认定法院解释,立法这种国家权力行为明显侵害宪法权利,国家稳定法律关系的利益就不能照常占据优先位置;而且有关立法内容及违法性,并不容易像普通私人纠纷那样,因年代久远就使加害方无法举证。国家长期推动政策造成重大损害,也不能把自己建立的制度环境当作受害者迟迟不起诉的个人过失。[1]

裁判认定受害者往往面对权利行使障碍,而国会制定的法律又会让民众强烈相信其符合宪法。在条款尚未删除时,期待他们自行断定法律违宪并向国家索赔,极为困难;删除后,国家仍长期坚持既有手术合法、不同意追溯补偿,也使诉权行使困难持续。法院据此认定,在本案事实下援用期间免赔,严重违背正义与公平,属于不被允许的抗辩。[1]

一时金为什么没有替代国家赔偿

裁判认定二〇一九年已有一时金法,每名符合条件者可获三百二十万日元,但最高法院特别注意到,该法并不以国家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为前提。法律虽表达反省与歉意,却未明确一时金的法律性质,也没有通常与赔偿衔接的调整规则。因而,不能因为出现过一笔制度性给付,就认定原告要求确认国家侵权责任已无必要。[1]

裁判认定本案中,部分原告在最高法院判决前已经死亡,由配偶者继受权利继续诉讼。判决回顾下级法院对不同本人及配偶者分别认定的精神损害,再以驳回上诉维持结果。这既说明迟来裁判并不总能由本人亲自等到,也说明司法赔偿涉及各人的损害与诉讼资格,不能简单用受害人数乘上一个金额来描述本次主文。[1]

从法院判决到新的给付制度

史料记载判决后,政府与原告、律师团于二〇二四年九月形成关于在诉案件和解及问题全面解决的合意。新的补偿金等支给法于十月八日成立、十月十七日公布,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七日施行。儿童家庭厅公开的新法前文承认国家立法、执行及行政推动的责任,并就强迫绝育与相关强迫终止妊娠道歉。这里是判决之后另行完成的立法与政策步骤,而不是最高法院自行创设行政给付表。[2]

史料记载官方宣传单把三类给付分开:符合条件的手术本人补偿一千五百万日元,配偶者五百万日元;另有优生手术等一时金三百二十万日元,即使领取前述补偿仍可支付。对相关人工终止妊娠另设二百万日元一时金,但已领取优生手术等一时金者不再领取这一项。不同对象、给付性质与互斥条件不能抹平,也不能把三种数字全部叠加到每个人身上。[4]

史料记载申请说明允许符合规定的遗属提出补偿请求,并区分既已领取旧一时金者与首次申请者的材料要求。对于记录不存的情况,诊断资料可能重要;但若受诊带来很大心理压力等困难,可以向窗口咨询省略附件。制度由此仍须处理证明旧伤害与避免再度造成负担之间的关系,而不是要求所有人以同一种方式重复证明身体经历。[3]

分析解读这些措施提供了判决之外的救济渠道,却不证明每位符合条件者均已获认定或到账。此案最明确的法律转折,是国家不能先以歧视性法律造成身体侵害,再单凭年代久远把责任排除。法院的违宪与赔偿判断、后来立法的固定给付、个别申请的认定与支付,分别属于不同阶段;只有逐层区分,才能看见承认错误与实际修复之间还有哪些工作。[1][2][3]

案件时间线

  1. 1996年 相关优生条款删除 1996年修法删除有关规定并改变法律名称。[1]
  2. 2024年7月3日 国家上诉被驳回 最高法院大法庭认定相关规定违宪,期间抗辩不被允许。[1]
  3. 2025年1月17日 新法施行 新的补偿金等支给法施行并开始受理申请。[2]

案件程序

  1. 1996年 相关优生条款删除 裁判 · 日本国会 1996年修法删除有关规定并改变法律名称。[1]
  2. 2024年7月3日 国家上诉被驳回 裁判 · 日本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大法庭认定相关规定违宪,期间抗辩不被允许。[1]
  3. 2025年1月17日 新法施行 后续程序 · 日本补偿制度 新的补偿金等支给法施行并开始受理申请。[2]

来源与资料

  1. 旧优生保护法违宪案最高法院大法庭判决,令和5年受第1319号日本最高法院/京都产业大学网页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4-07-03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裁判全文,包括主文、事实、除斥期间及补充意见;法院原PDF尝试404,引用大学网站转载一手司法文本。
  2. 旧优生保护法补偿专题日本儿童家庭厅 · 原始资料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判决后合意、新法成立及2025施行信息;不以页面统计链接存在推断全部给付完成。
  3. 旧优生保护法补偿申请说明日本儿童家庭厅 · 原始资料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申请材料、遗属与特定配偶者、既有一时金及诊断资料例外;仅说明制度,不作个案资格认定。
  4. 旧优生保护法补偿宣传单一日本儿童家庭厅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5-12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2页,核对三种给付、金额及互斥条件;2025年12月更新版。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遵循裁判匿名,不复原原告姓名、出生日期及医疗诊断;旧法歧视用语仅为解释被否定的立法目的,不代表作者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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