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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小强学位案:英语四级与大学的学术自治

何小强已获本科毕业证,却因未通过英语四级没有得到学士学位。学校的推荐与授位分属两个主体,案件因此既要辨明谁可以被告,也要追问大学能否细化学位标准。法院受理并审查,但最终没有命令授位。

编年依据:法律转折(候选预审;具体节点性质以来源为准)

毕业证已经拿到,学位没有到来

裁判认定何小强是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二〇〇三级通信工程本科生。二〇〇七年六月三十日,他拿到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但没有取得工学学士学位。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是校方不给予推荐的原因。完成毕业要求与取得学位在此分开了,不能将这一争执说成学校拒绝承认他已经毕业。[1]

史料记载名称中虽然都有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却是独立事业法人,当时没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按双方协议及相关规定,分校将符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推荐给华中科技大学,由后者审核、授予学位。学生平时就读的院校、作出推荐的院校与最后有权授位的主体,因而不完全重合。[1]

史料记载协议所附学位实施细则列有通过英语四级的条件;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华中科技大学又发布有关分校及文华学院申请学位的规定,将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列为非外语专业申请者的必备条件之一。公开一审文本还记载,分校的相关细则在二〇〇三年已有规定,并非只能从二〇〇六年的文件推断标准突然出现。[1][2]

申请递给谁,诉讼就应告谁吗

指控或主张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六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申请授予工学学士学位。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一日,分校书面答复,称其未过四级,不符合推荐审核授位的条件。何小强所要求的不是重新判一张英语试卷,而是认为以四级成绩拒绝授位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院判令大学按法定条件授予学位。[1][2]

史料记载一审判决转载记载,他在分校作出上述书面答复的同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次日受理,并通知武昌分校作为第三人参加。十一月十日公开开庭时,三方均由代理人到庭。分校没有成为代替华中科技大学的被告;它的参加,是因为推荐行为和授位争议之间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

指控或主张华中科技大学答辩称,分校没有推荐、报送何小强的材料,要求大学授位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提出超过起诉期限的意见。分校也称自己没有授位的法定职责,只能依细则向有权机关推荐。由此形成两层问题:究竟谁有法定职责,以及在没有推荐的情形下,这项职责有没有受到违反。[2]

史料记载何小强提交了毕业证、授位申请、挂号函件收据及查询邮件答复,用以证明身份和申请已经提出。大学承认申请材料真实性,称收到后已转交分校办理。法院认可这些证据证明主体资格及申请事实。因此,本案不是学生无法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而是申请提出之后能否要求特定的授位结果。[2]

学校不是行政机关,授位仍可接受审查

裁判认定法院认为,学位条例等法律规范授权华中科技大学审核并授予学位;结合双方合作安排,大学有权对分校推荐的应届本科生决定是否授位。因此,华中科技大学是适格被告。何小强以收到申请后六十日内没有授予学位为由起诉,属于可以进入行政诉讼审理的争议,并不因学校的教育机构身份而被排除。[1]

分析解读这个结论与学生最后败诉同时存在。法院受理,说明是否授位并非完全不受外部法律约束;法院驳回诉求,说明进入司法程序不等于获得请求的证书。把结果概括成大学自治、法院不管,会漏掉案件实际经过了主体、权源、规范和事实等多方面的合法性审查。[1][2]

裁判认定何小强还提交其他独立学院的招生广告,试图说明只要符合授位条件便可以取得学位。法院未采纳这类材料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理由是关联性不足。其他学校怎样介绍毕业证和学位证,不能直接回答何小强与被告之间应适用什么标准,也不能替代证明其已达到本案授位条件。[2]

败诉不表示大学的每份材料都被接受

裁判认定一审公开文本对大学举证作了区分。大学提交的旧版本学位条例被认定已经失效,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分校在诉讼中出具、大学又收集提交的一份未推荐证明,也因取得时点而被排除。学生对这些材料提出的意见并非全无效果。法院支持学校最终结论,不代表其提交的依据和证据都自动有效。[2]

裁判认定另一方面,法院认可学校法人资料、有关实施细则、学籍管理规定和通信工程人才培养计划等材料,并结合当事人质证确认事实。分校没有推荐何小强,不能仅依被排除的那一份证明下结论,但这一事实仍在整体证据及当事人意见中得到认定。区分证据排除与事实不存在,有助于理解法院为何仍驳回授位请求。[2]

分析解读这些审查细节也限定了学术自治的含义。高校可以在法定空间内确定学术标准,不等于它可以拿失效规范代替有效法律,或在诉讼开始后补取任何材料都要求法院接受。法庭审查程序和权源,与法官不亲自替代学校评定学术水平,并不是彼此矛盾的立场。[1][2]

四级要求如何进入学位标准

裁判认定何小强主张,既然已经完成本科并获毕业证,学校再以四级设门槛缺乏法律依据。法院则从当时学位条例关于成绩与学术水平的原则要求,以及暂行实施办法允许授位单位制定工作细则的授权出发,判断学校能否具体化这些标准。争点不在全国法律是否逐字写出英语四级,而在授权范围是否容纳这样的学术要求。[1][2]

裁判认定生效裁判认定,高校可在不违反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依教学水平及实际情况确定学位标准。华中科技大学把四级与学位相联系,属于对本科教育质量和学术水平的具体要求,没有违反上位规范的原则。法院因此支持这一校内标准,不是宣布全国所有大学都必须采用同一英语考试门槛。[1]

分析解读审查仍有明确边界。裁判强调合法性,而不由法官决定学校应当把标准定得更高还是更低。对于某专业怎样衡量学术水准,法院在当时规范框架内尊重学校判断。这不能扩张为任意附加与学术无关的条件都合法;指导案例支持的,是在授权及学术自治范围以内制定的标准和据此作出的决定。[1]

裁判认定根据该标准,何小强没有通过四级,分校未向大学推荐。法院认为大学收到个人申请后转交分校,由分校书面说明理由,并不存在本案所指的违法不作为。这不是说没有收到推荐就永远无须回应学生,而是结合本案实际转交、答复及未达授位条件的事实,否定要求大学直接授位的诉讼请求。[1][2]

两审结果和后来法律的变化

裁判认定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判决驳回何小强要求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求。何小强提起上诉,武汉中院于二〇〇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两级法院没有撤销他的毕业资格,也没有要求他退学;争议始终是是否应当授予学位。[1]

史料记载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将本案列为指导案例三十九号,同时提炼出可诉性和学术自治两个要点。公开来源没有显示何小强此后是否通过考试、是否经另一途径取得学位,也不提供就业或个人生活资料。不能把诉讼终结说成他一生再无取得学位的机会,更不能想象一次诉讼对其职业的具体损失。[1]

史料记载后来通过、于二〇二五年施行的学位法,把授位具体标准的制定与公开写得更明确。第二十二条要求授位单位根据法定条件、结合学术评价标准,在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后制定各学科专业标准并公布。这可作为今日回看案件的制度背景,但不是二〇〇八年法院的适用依据,也不能证明本案裁判被新法自动推翻。[3]

史料记载新法还区分学术评价复核与不授位等行为的复核救济。第四十条规定,对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学术评价有异议,可申请学术复核;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不受理学位申请、不授位或撤销学位等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请求依法处理。这样的区分继续表明,学术专业判断与获得程序救济不应被压成单一问题。[3]

分析解读何小强没有获得要求的证书,但其案件不能只写成英语四级的胜负。学生确有权把授位决定交给法院审查,学校也确有依法制定学术标准的空间。两种力量之间的边界,是承认授位须有法律依据和可检验程序,同时不让司法机关替代大学设定每一项学术尺度。[1][2]

案件时间线

  1. 2007年6月30日 取得毕业证 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本科毕业证,但未获学位推荐。[1]
  2. 2007年8月26日 申请学位 何小强向大学和分校提出授位申请。[1]
  3. 2008年5月21日 书面答复及起诉 分校书面说明未过四级,何小强起诉请求授位。[1][2]
  4. 2008年12月18日 一审驳回 法院驳回授位诉讼请求。[1]
  5. 2009年5月31日 二审维持 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案件程序

  1. 2007年6月30日 取得毕业证 其他程序 ·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 何小强获得武昌分校本科毕业证,但未获学位推荐。[1]
  2. 2007年8月26日 申请学位 其他程序 · 华中科技大学及武昌分校 何小强向大学和分校提出授位申请。[1]
  3. 2008年5月21日 书面答复及起诉 起诉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分校书面说明未过四级,何小强起诉请求授位。[1][2]
  4. 2008年12月18日 一审驳回 审理 ·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法院驳回授位诉讼请求。[1]
  5. 2009年5月31日 二审维持 上诉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武汉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来源与资料

  1. 指导案例39号: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4-12-25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实际打开全文,核验主体关系、两审节点及授权审查。
  2. (2008)洪行初字第81号何小强与华中科技大学一审行政判决书公开数据查询平台转载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判决 · 原始资料 · 发布:裁判2008-12-18;页面标公开2016-09-19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实际打开全文;第三方司法文书镜像,未获得原件扫描,核心结果与最高法相互核验,举证细节按转载明确归属。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教育部全国青少年普法网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4-04-28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教育部主站直开失败;实际打开教育部普法网全文,核对第二十二、四十、四十一及第四十五条;仅用作后续制度说明。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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