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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万清专利案:防电磁污染服的权利边界为何不够清楚
一件售价四百九十元的防辐射上装,把专利权人、销售者和生产企业带进诉讼。争议最后并没有停在衣服是否含有金属纤维,而是回到专利文件中的“导磁率高”:如果权利边界无法确定,检测被诉产品能否解决侵权问题?
编年依据:2012年12月28日最高法驳回再审申请;非启动再审后改判、非2015年指导案例发布。
一件上装与一项专利
裁判认定柏万清拥有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为200420091540.7。它的权利要求涉及上装和下装,在面料中设置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并进一步限定构成这些网或膜的金属细丝、金属粉末具有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特征。案中的权利并不是抽象地独占所有防辐射衣服,而须由写入专利文件的技术条件界定。[1]
裁判认定说明书提出的目标包括成本低、保护范围宽、效果好,并举出铜丝、软铁粉末等材料例子;附图及说明还介绍了将金属材料与面料复合的思路。这里的保护效果是专利文件对技术目的的陈述,不是法院对产品保健作用作出的认证。本文也不据这些陈述判断日常穿着的医学收益。[1]
裁判认定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八日,成都难寻物品营销服务中心销售了一件上海添香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防辐射上装,售价四百九十元。公开案情记载,其面料中的金属防护网由不锈钢金属纤维构成。同年七月十九日,柏万清向成都中院起诉销售者和生产者,要求停止相应销售、生产行为,并向生产企业请求一百万元经济损失赔偿。[1]
分析解读把销售者和生产者共同列入诉讼,是要求分别停止流通与制造行为,并不是这件四百九十元衣服本身产生了一百万元已被证实的损失。赔偿请求、产品价格和法院最终认定是三个不同层次。案件也没有以买到不合格食品或衣物的消费者索赔为基础,争议身份始终是专利权人与被诉实施者。[1]
从两审败诉到申请再审
裁判认定成都中院于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八日驳回柏万清的诉讼请求。他提出上诉,四川高院于同年十月二十四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柏万清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案号中的年份并不表示每一个阶段都在同一年结束,本篇编年采用的是二〇一二年最高法作出再审审查裁定的节点。[1]
史料记载公开转载的再审裁定记载,最高法于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进行了询问,柏万清和添香公司的代理人参加。法院在十二月二十八日驳回再审申请。这不是启动再审后重新改判的一轮实体审判;准确的程序表述是,再审申请经过审查后没有获得支持,原二审判决没有因此被撤销。[2]
指控或主张柏万清的再审理由并非只说产品外观相似。他主张,应当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立场,结合工具书、教科书和通常理解解释权利要求;导磁率可以在特定物理条件下测量,高低也能比较。他认为高导磁率是技术领域中经常使用的表达,不应因为没有在专利中写出一个固定数字就认为完全无法理解。[2]
指控或主张他还提出可以根据具体防辐射环境确定安全下限,再选择高于下限的材料;被诉产品的导磁率与剩磁则可通过司法鉴定查明,在当事人未申请鉴定时法院应进行释明。这些理由涉及两条路径:先借行业知识解释权利,再用检测确定产品特征。法院最终否定的是本案中这两条路径能否补救现有权利边界的不确定。[2]
词典和论文证明了什么
史料记载柏万清提交了词典、物理学百科全书和多篇技术文献,涉及软磁材料、铁粉、硅钢、非晶态合金以及磁芯等主题。他用前两类材料说明导磁率含义,用其余材料证明高导磁率在业内反复出现。添香公司对部分文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却不承认这些文献足以证明其产品侵权;证据真实与证据能够推出所需结论,因而成为两个不同问题。[2]
指控或主张添香公司还提出,被诉产品未落入保护范围,既有技术中早已有防辐射服,自己实施的是现有技术。它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提出质疑。公开裁定没有据此宣布涉案专利无效,不能把一方的抗辩写成行政确权程序已经发生的结果,也不能把侵权请求被驳回等同于专利从未存在。[2]
裁判认定最高法审查发现,导磁率这一名称背后存在绝对磁导率、相对磁导率等不同概念,在具体条件下又可涉及起始磁导率、最大磁导率等指标。不同指标有不同含义和计算方式,磁场强度变化时相应数值还会变化。法院并不否认术语出现在词典里,而是追问涉案权利要求究竟选择了哪一个概念、在哪些条件下评价高低。[1][2]
裁判认定专利说明书没有交代采用相对还是绝对磁导率,也没有写明高的具体范围和计算所需的客观条件。法院因此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依据说明书仍难确定具体含义。这个缺口不能仅靠指出论文中也有相同词语来填补,因为另一个技术方案里的高,可能对应完全不同的磁场、材料和测量条件。[1][2]
裁判认定裁定逐项审查文献,注意到有的资料把磁场条件与导磁率数值联系起来,有的涉及初始或最大磁导率,也有的讨论频率变化时的磁芯参数。柏万清统称为高导磁率的数值区间相距很大。有关人体辐照安全限值的资料,则并未记载导磁率内容;它不能直接建立从人体安全阈值到涉案材料技术参数之间的对应。[2]
为什么没有继续做鉴定
裁判认定法院从专利法对权利要求清楚、简要限定保护范围的要求出发,认为侵权比对必须先有可确定的权利范围。说明书、附图、行业常识和既有技术可以帮助解释,但经过这些解释仍不能确定技术术语含义时,就无法进行有实质意义的比对。这并不是要求所有技术词语一律附一个数值,而是判断本案剩下的不确定是否妨碍划定边界。[1][2]
裁判认定对按使用环境确定安全下限的主张,法院认为其实际效果是把所有能够达到防辐射目的的情形都纳入保护范围,过于宽泛,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发明想解决什么问题,并不能替代权利要求究竟保护什么具体方案。否则,被诉人即使知道自己产品的全部参数,也仍难判断它位于权利范围以内还是以外。[1][2]
裁判认定再审裁定进一步说明,既然无法准确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没有必要再对被诉产品的导磁率进行司法鉴定。鉴定能够解决的是产品具有怎样的属性,不能代替法院为不清楚的权利要求重新拟定边界。二审认定柏万清未能证明被诉产品落入保护范围,最高法认为没有不当,遂驳回申请。[2]
分析解读这个顺序非常重要。它不是先检测出产品技术指标不够高,再判断不侵权;也不是认定不锈钢永远不可能符合任何防电磁污染服专利。裁判停在更早的环节:用于比较的权利边界无法确定。把本案简化为法院拒绝科学鉴定,会遗漏为什么检测结果即使出现也无法回答本案侵权问题。[1][2]
专利权人败诉的范围
分析解读对柏万清而言,获得专利授权与赢得一场侵权诉讼不是同一件事。此次诉讼没有带来停止生产、销售的判令,也没有带来所请求的赔偿。对被诉企业而言,胜诉结果限于本案请求和被诉技术方案,并不是一张关于全部产品、全部专利的免责证明。公开材料没有记载后续许可谈判、无效程序结果或双方此后经营状况,不应继续推演。[1][2]
史料记载二〇一五年十一月,最高法将此案作为指导案例五十五号发布,提炼的重点仍是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时的侵权比对困难。二〇一五年属于案例发布节点,不应替换二〇一二年的再审申请裁定年份。案例的制度意义来自对权利公开边界的要求,而不是把某一品牌的防辐射效果作出了健康评价。[1]
分析解读这场诉讼提醒读者,技术文件同时承担发明说明和权利告知的功能。专利权人可以依靠行业知识解释文字,却不能在争议发生后只凭技术目的,把权利范围扩展成所有有效方案;被诉人也必须能从公开文件判断行为边界。法院在此所保护的,不只是某一方的输赢,还有侵权判断必须存在共同比较尺度这一前提。[1][2]
材料边界
分析解读本文核读指导案例及专业机构转载的再审裁定,未取得签章原件和全部证据附件。事实截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网页于次日访问。原裁定中的住址、出生日期和代理人身份不用于叙事,文献中的科学表述仅作为法院审查证据的内容。[1][2]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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