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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辉、张高平案:一程搭车与十年的申诉

张辉、张高平在送货途中搭载一名女青年,后来因其遇害被定罪。近十年后,再审重新评价早已存在的DNA排除证据,并排除取证合法性无法保证的供述和指认材料,连同原判后的减刑裁定一并撤销。

编年依据:2013年3月26日再审终审改判无罪并公开宣判。

一程搭车之后

史料记载二〇〇三年五月十八日晚,张辉、张高平驾驶货车从安徽出发前往上海送货。两人是叔侄,途中经人介绍,同意捎带同县女青年王某到杭州。货车经过临安,次日凌晨一点半左右到杭州汽车西站附近。这些搭车和行车事实在再审中得到确认,却不能据此推出二人后来实施了犯罪。[1]

史料记载王某离开汽车西站后遇害,尸体在路旁溪沟被发现。再审对死亡及抛尸事实予以确认,但否定将其归于张氏叔侄的证据。五月二十三日,两人被刑事拘留,六月二十八日被逮捕。送货途中的短暂同行,由此变成了近十年的刑事诉讼与服刑生活。[1]

指控或主张原审认为张辉在王某借手机联系朋友后起意,调转货车到偏僻处实施强奸,张高平协助,最终致王某死亡并抛尸。这个叙述主要依赖二人的有罪供述与勘查、尸检材料的所谓吻合。它在二〇一三年被撤销,不能继续作为本案无争议的案发经过;明确其旧判属性,才能看懂后来哪些环节遭到否定。[1]

二审减轻刑罚,却没有解决是否作案

裁判认定二〇〇四年四月二十一日,杭州中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并判二人各赔偿被害人父母五千元、互负连带责任。原审认为张高平作用较小,却尚不构成从犯。两名被告人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都上诉:前者要求无罪,后者认为赔偿过低。[1]

史料记载被害人父母的上诉请求,是将原一审合计一万元的经济赔偿提高到十三万三千三百零二元;原一审对精神抚慰金请求则以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范围为由未予支持。二审驳回了附带民事上诉。这些裁判说明,在叔侄仍被认定有罪的时期,被害人一方对损失救济同样不满,双方诉求并非只有定罪或无罪一个层面。[1]

指控或主张二审辩护已经提出,供述是在刑讯逼供下取得,二人所说作案细节互相矛盾,DNA鉴定也不能排除他人作案。张高平的律师同时提出,如果认定有罪,应当评价其从犯地位。这是无罪与备选量刑辩护并存,不等于当事人已经接受有罪,也不能把提出从犯意见写成承认参与犯罪。[1]

裁判认定浙江高院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九日维持定罪,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认定张高平是从犯。二审没有采纳无罪理由,只改变刑罚。后来再审需要处理的,正是这种结果:刑罚有所减轻,但定罪所依赖的核心证据仍未通过可靠检验。[1]

史料记载张辉的父亲、张高平的兄长持续申诉。二〇一二年二月,浙江高院立案复查,调取案卷和讯问录像,调查证据,赴新疆提审两人,并在二〇一三年一月将二人换押回杭州。二月六日,高院决定再审;三月二十日,因案件涉及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1][4]

DNA的排除作用不是后来才存在

裁判认定再审首先指出,二〇〇三年六月的DNA报告已在被害人八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谱带,可由被害人与一名男性形成,却排除由被害人与张辉或张高平混合形成。这不是二〇一三年凭空出现的新科学发现。早期报告已对原有定罪方向提出重要限制,关键在于这种限制曾如何被评价。[1]

史料记载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公安机关将有关男性DNA分型与数据库比对,发现与勾某某的七个位点吻合,继而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鉴定。同年十二月的报告确认,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某某的分型。再审认为该鉴定具有科学依据、符合客观性要求,因而不能排除他人作案。[1]

裁判认定再审还查明,勾某某曾在杭州从事出租汽车驾驶,因另一起杀害乘客及盗窃案被判死刑并已执行。法院将其身份、活动及检材比对纳入本案审查,结论仍表述为不能排除由他杀害王某的可能。这是推翻叔侄定罪的重要理由,不是对已经死亡的另一人在本案重新作出有罪判决。[1]

分析解读DNA证据在这里有两个不同层次:排除指甲混合物中的男性成分来自叔侄,以及把该成分与另一人联系起来。前者早于再审,后者加强了另有作案者的可能。把二者合成“找到真凶才发现无罪”,既会遮住原审已有的疑点,也会夸大再审对另一人究竟作出了什么裁判。[1]

从哪里取得的供述,必须说明白

指控或主张再审辩护人要求排除有罪供述和现场指认笔录,指称二人曾被非法关押、受到刑讯,并有人利用同监人员暴力威胁获取供述。辩方同时提出,即使暂不排除,二人口供彼此之间以及与尸检之间也有矛盾。合法性与真实性由此成为两条并行审查路径,并非只要过了其中一关就当然能够定罪。[1]

史料记载出庭检察员也认为,本案缺乏证明二人强奸杀人的客观直接证据,间接证据不完整,技术鉴定不能排除他人作案;侦查程序存在不合法、不规范之处,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证。检察机关最终主张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宣告二人无罪。这与原审支持指控的立场有了实质变化。[1]

裁判认定法院审查讯问笔录、录像及相关材料后,确认侦查中存在不在规定羁押场所关押、讯问的情形,首次有罪供述录像不完整,现场指认录像频繁切换,见证人未发挥见证作用。从同监人员处获取及印证供述的程序和行为也不规范、不合法。法院因而认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并依法排除有关供述、指认笔录。[1]

分析解读这种排除并不需要读者先从想象中补出每一次讯问。法院列明的是可核查的程序缺陷,以及取证合法性无法得到可靠证明的后果。对供述的使用者而言,不能仅展示一份签名笔录,而回避它在什么环境、以什么方式形成;指认现场同样不能因为有录像就自动取得可信性。[1]

裁判认定一旦主要口供和指认材料不能使用,原判依赖它们与勘查、尸检相互印证的结构就失去基础。再审认定叔侄强奸并致人死亡的证据经查证不实,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错误。它不只是宣布证据还有一点遗憾,而是明确否定了旧裁判继续存在的根据。[1]

无罪判决还撤销了一份减刑裁定

裁判认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浙江高院终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分别宣告张辉、张高平无罪,并驳回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两人的刑事责任都被否定,不是一个被宣告无罪、另一个因已服足刑期获释。被害人的死亡仍需面对,却不能让错误定罪继续承担替代调查的功能。[1]

裁判认定裁判还撤销了二〇〇六年把张辉死缓减为无期的刑事裁定。这看似反常:一份曾经减轻处罚的决定,为何也要取消?原因在于减刑以原有罪判决为前提;当该前提被撤销,减刑裁定便不应独立留存。无罪救济不是在服刑链末端增加一次从宽,而是清理失去根据的整条裁判链。[1]

史料记载再审后,浙江高院公开道歉。五月二日,两人提出国家赔偿,法院当日立案、听取意见,并在十五日后作出决定,各赔偿人身自由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百一十余万元。最高法院二〇二四年公布典型案例时,以此说明再审纠错与赔偿及时衔接的做法。[2]

一辆货车的损失也进入赔偿请求

史料记载再审开庭时,张辉由自行委托律师和法院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共同辩护,张高平的两名辩护律师则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检察员到庭履职,被害人父母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法院仍就刑事指控与附带民事请求一并作出处理;参与方式与实际到庭情况,是这次审理的组成部分。[1]

史料记载张辉的赔偿请求不只有羁押天数。他提出律师费,主张合购货车因错案被迫低价转卖产生差价损失,并要求赔偿被扣手机等。审查中又调整人身自由、精神损害请求,增加医疗费用。决定书记录了法院听取意见并协商,双方没有达成赔偿协议,故由法院依法决定。[3]

裁判认定法院确认张辉被限制人身自由三千五百九十六日,按当时每日一百八十二元三角五分计算,人身自由赔偿六十五万五千七百三十元六角,另给精神损害抚慰金四十五万元。对于律师费、医疗费、货车转卖差价等请求,法院认为不属于该院本案国家赔偿范围,未予支持。申请项目与裁判支持项目因此不能混写。[3]

分析解读货车本是谋生工具,转卖差价的请求把监禁之外的经营影响带进了卷宗;而未获支持,又说明法定赔偿范围不等于全部生活损失的清单。赔偿金额可按决定核对,不能据其数字推断一家人的收入、健康和社会关系已经恢复原状。快速作出决定有意义,但及时与充分仍是可以分别讨论的问题。[2][3]

分析解读本案与同一国家赔偿汇编里的其他错案不是一个程序链:当事人、原审证据、刑罚及再审理由均不同。它最具体的教训,在于早已存在的排除性鉴定为何没有阻止定罪,以及供述合法性怎样在再审中真正成为审判对象。刑罚从死刑降到死缓不等于问题已经解决;只有回到证据,才可能发现原本不应有的定罪。[1][2]

案件时间线

  1. 2004-04-21 原一审定罪 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1]
  2. 2004-10-19 二审只改量刑 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十五年,维持定罪。[1]
  3. 2013-02-06 决定再审 就申诉决定另行审理。[1]
  4. 2013-03-26 终审宣告两人无罪 撤销原判及张辉减刑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起诉。[1][2]
  5. 2013-05-17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两人各获110余万元赔偿决定。[2][3]

案件程序

  1. 2004-04-21 原一审定罪 审理 ·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1]
  2. 2004-10-19 二审只改量刑 上诉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十五年,维持定罪。[1]
  3. 2013-02-06 决定再审 再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就申诉决定另行审理。[1]
  4. 2013-03-26 终审宣告两人无罪 裁判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撤销原判及张辉减刑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起诉。[1][2]
  5. 2013-05-17 作出国家赔偿决定 后续程序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两人各获110余万元赔偿决定。[2][3]

来源与资料

  1. (2013)浙刑再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泽大律师事务所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3-03-26;转载2025-01-16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独立复核已打开实质正文。实际阅读所转载再审全文;页面标题称故意杀人案,但判决原罪名为强奸罪,正文依判决不沿标题。
  2. 纪念国家赔偿法颁布三十周年典型案例:张辉、张高平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24-05-15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独立复核已打开实质正文。实际阅读第二案核对申请、赔偿决定和各110余万元;与呼格案共用汇编但属独立案链。
  3. 张辉申请赔偿决定书(2013)浙法赔字第1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维基文库转录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3-05-17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独立复核已打开实质正文。实际阅读全文转录,核对张辉请求项目、3596日、日标准及给付;仅用于张辉具体明细,不外推张高平所有明细。
  4. 浙江省高院纠正一起十年前误判案央视网转载人民日报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3-03-27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独立复核已打开实质正文。实际读报道,核对2012年立案复查、赴新疆提审与2013年换押。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被害人沿用王某,省略年龄、住址、车牌、身体细节与家属身份;另案男子沿用勾某某,不将可能性写成另案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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