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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诉腾讯:用户被要求二选一之后的反垄断诉讼

用户曾被要求在即时通信与安全软件之间选择。奇虎的反垄断诉讼最终败诉,但法院没有否认用户的不便,而是追问免费服务怎样划定市场、高份额怎样转化为支配力,以及哪些证据能证明竞争遭到排除。

编年依据:2014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10月16日公开宣判另列时间线。

两个软件之间的选择

史料记载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三日,腾讯发布致用户的公开信,在安装三六〇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即时通信软件。对用户而言,竞争不再只是企业之间争夺市场,而是已经装在同一台电脑上的两种工具突然不能一起使用。此前十月二十九日,奇虎等公司发布扣扣保镖;十一月四日,奇虎宣布召回该软件,三六〇安全中心又宣布双方软件已经恢复兼容,说明中的背景是有关部门介入。[1]

指控或主张奇虎随后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腾讯科技及腾讯计算机公司列为被告。它主张两公司控制即时通信市场,要求用户停止使用竞争者软件,否则拒绝服务;阻止部分用户访问网络空间,也构成限制交易。另一项指控涉及软件捆绑:腾讯将软件管理工具与即时通信软件一起安装,再通过升级安排加入安全软件。奇虎请求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并连带赔偿一亿五千万元。[1]

史料记载指导案例还记载,二〇一〇年九月即时通信软件与软件管理工具打包安装时,没有提示用户将同时安装后者;同月二十一日,腾讯公告软件管理与医生工具将自动升级为电脑管家。这是搭售争议的具体产品安排,与十一月的不兼容行为不是同一个技术动作。[1]

分析解读这宗诉讼不是请法院判定哪款软件更好,也不是用户针对服务中断提出的个别赔偿请求。原告是竞争企业,所选择的诉因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因此,令人不便的产品安排与反垄断法上的违法之间,还需要市场力量和竞争效果的证据连接。将用户遭遇直接等同于垄断成立,会略过本案真正受到审查的问题。[1]

从一审败诉到最高法院

裁判认定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日,广东高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奇虎的诉讼请求。奇虎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一审案号为二〇一一年度粤高法民三初字第二号,二审为二〇一三年度民三终字第四号;案号年份、行为发生年份与判决年份并不相同。[1]

史料记载最高法院的公开宣判发生在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上午。法院网站次日的报道记载,审判长说明争议焦点并宣布结果,媒体、当事人代表和公众旁听。这一日期与指导案例所列十月八日并不矛盾:前者对应公开宣判,后者对应判决作出。不能因新闻集中出现在十六日,就将原判文书的日期改写。[2]

裁判认定生效裁判围绕三个问题展开:如何划定竞争发生的市场,腾讯是否具有支配地位,被诉限制交易和搭售是否构成禁止的滥用。法院并非只凭一句互联网变化快便结束审理,而是分别讨论免费服务的测试方法、地域范围、平台之间的竞争、市场份额和行为效果。奇虎最终没有获得赔偿,不意味着它提出的全部经济问题都未被分析。[1]

免费服务怎样划市场

裁判认定法院首先解释,相关市场是识别竞争约束的工具,而不是诉讼必须完成的形式仪式。通常需要界定市场,因为不同范围会影响份额和市场力量的判断;但若存在能够直接说明排除竞争的证据,也不必每次都给市场画出绝对清晰的边界。对于一审未作完全明确界定的上诉意见,法院认为其已分析边界的可能性,不能据此认定基本事实未查清。[1]

裁判认定在收费商品上,可以假设某个经营者小幅而持续地涨价,观察用户是否转向别的商品。但即时通信的基础服务免费,零价格按比例增加仍然是零;从免费改为收取很小费用,又可能意味着商业模式发生根本变化。法院认为,把大量因此离开的用户都当作替代关系的证明,会把本不互相替代的服务也装进同一市场,造成范围过宽。[1]

裁判认定法院因此采用质量下降的分析思路:不只问涨价后用户去哪里,还问服务质量降低后会受到怎样的替代压力。由于质量变化及数据不易量化,本案可以作定性考察。这里的免费并未使服务退出法律保护,而是要求更换识别竞争的工具;服务体验、创新和质量同样可以形成竞争约束,不能仅寻找一张收费价目表。[1]

裁判认定腾讯强调互联网竞争是平台竞争,相关范围远超即时通信。法院没有完全否定这一现象,但区分了广告主与免费用户的需求。广告主可能主要比较投放价格和效果,用户却不会把用途完全不同的服务都当作替代品。寻找资料的人与需要即时交谈的人,即使都贡献注意力,其所需要的核心功能仍有差异,平台概念不能抹平这些差异。[1]

裁判认定地域范围也不能因为网络可以覆盖全球就自然扩大到全球。法院考虑境内用户的实际选择、经营许可要求、境外经营者已经进入的情况,以及新的境外经营者能否及时形成足够约束。综合这些因素,市场被确定为中国大陆即时通信服务市场,同时包括电脑端和移动端,也包括综合以及文字、音频、视频等非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1]

裁判认定在平台问题上,法院把分析阶段也作了区分:不在相关市场界定时主要采用平台竞争,并不表示在判断市场控制力时也忽视它。广告、用户与后续服务之间的联系,仍可用于衡量经营者受到的约束。这样处理避免了两个极端,既不将全部互联网业务一概算成同一市场,也不把不同服务之间的竞争关系完全排除在考察之外。[1]

份额与支配并非同义

裁判认定市场画定之后,份额只是继续分析的起点。法院指出,高份额持续存在通常可能提示支配地位,但若进入较容易,份额来自效率或较好产品,或者市场外产品带来明显约束,就不能由一个占比直接得出结论。互联网竞争具有动态性,市场边界也更不清晰,因而还要检查经营者能否实际控制交易条件,以及竞争者能否进入。[1]

裁判认定法院据此考察市场份额、竞争状况、控制价格数量和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财力与技术、交易依赖程度及进入难易等因素。结论采用了证据不足的表达:本案现有证据不能支持腾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这个判断限定在本案所涉行为、市场和证据上,既不是宣布腾讯永远不可能支配市场,也不是取消反垄断法中份额的证明作用。[1]

裁判认定裁判还说明,即使支配地位不够明确,也可以进一步观察行为对竞争的影响,以检验市场力量判断。原则上没有支配地位便无须继续讨论滥用,但面对边界模糊的市场,机械遵循先划市场、再认定支配、最后审查行为的顺序,未必有助于识别实际竞争。这使行为效果不仅是最后一道问题,也成为前面判断的证据。[1]

不便与排除竞争之间

裁判认定对于要求用户二选一的产品不兼容行为,法院承认它给用户造成不便,但认为未产生明显排除或限制竞争的效果,因而不构成本案所主张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一结果同时被用于佐证市场支配地位未获证明。法院并未把不便否认掉,而是认为在本案诉因下,不便尚不足以完成竞争损害的证明。[1]

指控或主张对于搭售,奇虎认为捆绑工具、借升级安装安全软件违反交易惯例、消费习惯和功能需要,限制选择而没有正当理由,并质疑一审对排除竞争效果的举证分配。生效裁判没有支持这一上诉理由。指导案例保留了争论及结论,但不应把原告对举证责任的批评写成法院已经承认存在错误。[1]

分析解读本案特别容易被压缩成两句相反口号:用户被迫选择,所以垄断必然成立;企业赢了官司,所以二选一当然合法。两者都超出裁判。法院审查的是特定经营者在特定市场中的特定行为,证据不足以满足该项反垄断请求,不能自动回答消费者合同、其他竞争行为或者后来不同市场条件下的法律问题。[1]

判决留下的尺度

史料记载二〇一七年三月六日,本案被最高法院作为指导案例第七十八号发布,提炼市场界定、免费服务测试、地域市场与市场份额等要点。指导案例发布并非一次新的上诉或改判;本文仍以二〇一四年的终审为编年节点,将后来形成的案例指导与原诉讼结果区分。[1]

分析解读公开材料能确认奇虎的请求被驳回,也能读到法院对市场工具和竞争效果的系统解释;但这些材料不提供每名用户损失的计算,更不等于对双方所有商业争议作统一裁判。本篇不把其他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入赔偿结局,也不将此案写成平台行为的永久免责证书。它留下的是怎样从生活中明显的不便走向可检验的竞争判断,而不是以输赢代替问题本身。[1][2]

案件时间线

  1. 2010-11-03 产品不兼容 腾讯停止在安装360软件的电脑上运行QQ。[1]
  2. 2010-11-04 宣布恢复兼容 360安全中心宣布两软件恢复兼容。[1]
  3. 2013-03-20 一审驳回请求 广东高院驳回奇虎请求。[1]
  4. 2014-10-08 二审判决作出 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5. 2014-10-16 公开宣判 最高法公开宣布终审结果。[2]
  6. 2017-03-06 指导案例发布 编为指导案例78号,并非新的审级。[1]

案件程序

  1. 2010-11-03 产品不兼容 其他程序 · 腾讯 腾讯停止在安装360软件的电脑上运行QQ。[1]
  2. 2010-11-04 宣布恢复兼容 其他程序 · 360安全中心 360安全中心宣布两软件恢复兼容。[1]
  3. 2013-03-20 一审驳回请求 审理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高院驳回奇虎请求。[1]
  4. 2014-10-08 二审判决作出 上诉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1]
  5. 2014-10-16 公开宣判 裁判 ·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法公开宣布终审结果。[2]
  6. 2017-03-06 指导案例发布 后续程序 · 最高人民法院 编为指导案例78号,并非新的审级。[1]

来源与资料

  1. 指导案例78号: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诉腾讯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7-03-06(发布);2017-03-16(网页)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阅读全文裁判要点、事实、结果和理由;属指导案例整理,不声称核完原判全文。 独立复核:已独开核读指导案例全文,核对2013-03-20一审、2014-10-08二审、赔偿请求1.5亿元和驳回结果,以及免费服务、地域市场、份额和效果分析。
  2. 最高人民法院审结首起垄断案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报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4-10-17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取公开宣判日期及结果,与指导案例裁判作出日期区分。 独立复核:已独开最高法院2014-10-17报道,确认10月16日公开宣判而非判决作出日。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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