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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enbaum诉Cohen案:不违法条文就没有侵权吗

印刷商发现竞争者通过利益诱导雇员泄露报价与客户信息,却在上诉中因找不到明确禁止条款败诉。荷兰最高法院重新解释“不法行为”,承认社会交往中的注意标准也可成为责任依据;撤销发回并不等于已经结清全部赔偿。

编年依据:法律转折(候选预审;具体节点性质以来源为准)

印刷厂的报价流向竞争者

指控或主张林登鲍姆在阿姆斯特丹经营商业印刷业务,科恩是他的竞争者。案件进入法院时,争议不是印刷品所有权,而是企业内部信息如何到了同行手中。林登鲍姆指称,科恩通过馈赠和许诺,诱使自己的一名雇员报告办公室事务,交出报价副本,并提供下单或询价客户的名单。他要求赔偿这些行为造成的损失。[1]

史料记载这些信息与普通公开广告不同。原告所列的不是市场上谁都能看到的宣传,而是尚处于企业交易过程中的报价与客户联系。最高法院最终描述的行为,也包括为自身利益诱使竞争者的雇员取得并泄露雇主商业秘密。本文不补写窃取文件的时间、交接地点、金额或双方秘密谈话,因为裁判没有提供这些可供重建现场的细节。[1]

指控或主张科恩的抗辩主要落在法律边界。他认为,法律明确禁止的是以特定方法教唆犯罪,而起诉没有指明这种刑事犯罪;被诱发的行为也未必为民法所禁止。即便雇员违反了自己的义务,原告可以向雇员索赔,却不能因此当然向作为第三人的科恩提出请求。这使案件从“做法是否不体面”转向“损害赔偿义务究竟来自哪里”。[1]

一审先问义务,再查事实

史料记载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在一九一六年一月二十四日先作出法律判断。它认为,雇员即使没有触犯刑法,按照原告所说方式行事,也违反民法规定的保密义务;竞争者通过馈赠、许诺促成这种违背义务的行为,同样可能承担责任。员工负有合同上的忠实和保密要求,是一审推理的起点,但法院并没有把起诉中的叙述未经检验便直接认定为事实。[1]

裁判认定由于科恩否认相关事实,一审允许林登鲍姆通过证人证明。在一九一七年一月二十二日的后续裁判中,法院根据已经听取的证言认定指定证明的事实成立,接受赔偿请求,并命令科恩赔偿其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及相关利息,具体数额再依法核算。证据成立、责任成立与金额确定,在程序上是先后不同的问题。[1]

分析解读因此,不能把本案写成法官只凭商业道德直觉便判钱。先前的事实争议曾进入证人证明阶段,后来最高法院主要处理的是法律解释。现存最高法院文本转述了一审的证明结论,却没有逐份载明证言内容;读者可以确认一审如何处理举证,不能据此虚构雇员当庭承认、某封信被发现或其他决定性的戏剧场景。[1]

上诉法院为何让受害者败诉

裁判认定一九一八年三月十八日,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撤销一审两项裁判,认定原告的请求不能成立。它接受一种较窄的法律思路:雇员因劳动合同承担的保密义务,只约束雇员本身,并不会自动给所有第三人设定同样义务。由此,一审从雇员违约直接推到竞争者同样违反法律义务,缺少进一步依据。[1]

裁判认定上诉法院并不需要赞同科恩的行为,也可以作出这一结论。它指出,法律没有明确禁止一个第三人促成法律所不希望出现的后果;即使这种促成行为受到非难,也未必存在一项可由民法第一千四百零一条执行的一般义务。只有明确法律规定才能产生这种责任,是它限制“不法行为”含义的核心。[1]

分析解读这一分歧不能简化成一审有同情心、二审没有同情心。上诉法院关心的是责任来源及法律确定性:如果合同只约束订约者,为什么另一个人会被它约束?而林登鲍姆需要说明,科恩的责任可以来自对他本人行为的独立评价,不必把别人的劳动合同强行变成一份与他签订的合同。案件由此触及成文规则之外是否存在可执行的社会注意标准。[1]

史料记载在刑法方面,上诉法院也认为所涉泄密条款不适用于该雇员行为。于是,原告面对的是双重障碍:既不能简单借用员工的合同义务,也未能依刑事禁止为竞争者责任找到支点。最高法院后来改变结果的路径,并不是先推翻全部刑法分析,而是重新解释民法“不法”的范围。[1]

一九一九年的解释转向

史料记载林登鲍姆向最高法院提出两组理由。第一组攻击上诉法院要求明文规定的狭窄解释,认为它错误适用民法第一千四百零一条;第二组则结合刑法泄密、教唆参与及劳动义务条款,争辩相关行为为何也可能具有犯罪性质。两条路径都被提出,但并非都成为最终裁判的依据。[1]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先处理第一组理由。它认为,上诉法院把不法行为限制为能够从某条成文规定直接推导出禁止的行为,排除了虽不满足这种条件、却违背社会适当行为及道德的行为。这种限制既不能从条文用语得出,也不能从立法形成历史得出。“不法”并不等同于“违反某一成文条款”,正是本案最关键的解释转折。[1]

裁判认定法院随后列出更广的判断范围:行为或不作为可能因为侵害他人权利、违反行为人自己的法律义务而不法,也可能因为违背善良风俗,或违背社会交往中对他人人身及财产应有的注意而不法。由于过错,通过这种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者应负赔偿义务。这里既承认不成文标准,也仍然保留过错、损害及二者连接的要求。[1]

裁判认定在本案中,法院认为,为自己谋利,以馈赠和许诺诱使竞争者雇员取得雇主的商业秘密并向自己披露,明确落在这一范围。科恩无需成为劳动合同当事人,才可能对自己的诱导行为负责。责任并不是把员工的一切义务复制给陌生人,而是评价竞争者主动介入、获益并破坏他人经营关系的行为。[1]

裁判认定既然第一组理由已经成立,最高法院表示无需再审查第二组刑法理由。这意味着胜诉不依赖先证明科恩教唆了刑事犯罪。民事不法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并不相同:没有落入所援引刑事条款,不会自动消除民事赔偿的可能;反过来,最高法院的民事判断也不能被改写成一次刑事定罪。[1]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还从条文形成过程解释为什么不能把不法缩成违反明文。原先宽泛描述人的行为的措辞改成“不法行为”,目的在于排除一个人正当行使自身权利且没有疏忽或不谨慎的情形,而不是把社会注意义务全部逐出赔偿法。这使解释同时具有两面:法律不要求所有损害都赔偿,但合法竞争与正当行权的空间,也不需要靠保护积极诱导泄密来维持。[1]

胜诉的程序边界与留下的问题

裁判认定一九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最高法院撤销一九一八年上诉判决,把案件发回同一上诉法院,要求依其法律判断继续审理。主文同时命科恩承担最高法院程序费用,列明支出与律师报酬。那是该审级的费用处理,不是印刷业务损失的最终赔偿额。把任何一项程序费用数字当作原告最终获赔金额,都会误读裁判。[1]

史料记载最高法院程序中的检察机关法律意见原本建议驳回救济并由申请人承担费用,法院没有采纳。这份意见与判决结果不同,也提醒读者不能把所有出现在判决前部的文字都当成法院认定。原文把当事人主张、下级审判、法律意见和最高法院理由依次列出,只有分清发言位置,才能看懂这场转向发生在哪里。[1]

分析解读发回意味着一九一九年这一裁判不是完整的最终账单。现有文本没有交代发回以后确定了多少营业损失、赔偿如何执行或双方生意后来怎样,不能用一段成功故事填满空白。确定的转折是,上诉法院不能再仅以找不到明确禁止条款为由排除请求;原告重新获得在更宽法律标准下接受审理的机会。[1]

史料记载荷兰最高法院在二〇一九年的百年说明中,把该案视为不成文社会注意标准进入侵权判断的重要发展,并指出这一标准后来已经写入民法第六编第一百六十二条。现代数据库列出的该条是今日对应法,不是一九一九年法官当时适用的编号。历史正文实际讨论的是旧民法第一千四百零一条,应避免把现代检索标签倒置成旧案法律。[1][2]

分析解读扩大不法范围没有消除判断困难。社会交往中的注意标准,需要在具体行为、利益关系与损害之间说明理由,不能把一切令人不悦的商业竞争都变成侵权。本案提供的不是竞争者永不得取得信息的普遍禁令,而是一个很具体的边界:积极用利益诱导他人雇员泄露商业秘密,不能只因法律未逐字写出这一手法,就获得民事责任上的安全地带。[1]

案件时间线

  1. 1916年 一审准许举证 1月24日一审认为相关行为可能产生责任,并准原告以证人证明被否认事实。[1]
  2. 1917年 一审支持赔偿 1月22日认定事实已证明,赔偿数额另行核算。[1]
  3. 1918年 上诉撤销 3月18日上诉法院以狭义不法标准撤销一审。[1]
  4. 1919年 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1月31日确认不成文社会注意标准,撤销并发回。[1]

案件程序

  1. 1916年 一审准许举证 审理 · 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 1月24日一审认为相关行为可能产生责任,并准原告以证人证明被否认事实。[1]
  2. 1917年 一审支持赔偿 裁判 · 阿姆斯特丹地区法院 1月22日认定事实已证明,赔偿数额另行核算。[1]
  3. 1918年 上诉撤销 上诉 · 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 3月18日上诉法院以狭义不法标准撤销一审。[1]
  4. 1919年 最高法院撤销发回 裁判 · 荷兰最高法院 1月31日确认不成文社会注意标准,撤销并发回。[1]

来源与资料

  1. Lindenbaum/Cohen,ECLI:NL:HR:1919:AG1776,手写裁判逐字转录荷兰最高法院;Uitspraken.nl转载 · 原始资料 · 发布:1919-01-31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完整打开并读裁判转录,含一审两次裁判、上诉理由、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及费用;仅采用裁判原文部分。
  2. Honderd jaar arrest Lindenbaum-Cohen, arrest gepubliceerd op rechtspraak.nl荷兰最高法院 · 原始资料 · 发布:2019-01-31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直开403;实际读到检索返回的法院百年说明全文,核对现代第6:162条及历史意义。

资料截止日:2026-10-24。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补全裁判匿名当事人,不披露无关家属、地址及个人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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