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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阿彭策尔女性投票权案:多数投票能否一直排除少数

地方公民大会再次否决女性参政后,住在内阿彭策尔的女性与男性分别向联邦法院申诉。1990年,法院没有命令重办一次男性投票,而是确认州宪法中的公民也包括女性;权利立即面向未来生效,过去决定则仍受保护。

编年依据:本案终局或关键裁判年份;保留候选年精度,具体程序日见正文时间线

请求参加一次公民大会

史料记载1989年4月5日,特蕾莎·罗纳向瑞士内阿彭策尔州政府申请,要求以有表决权的身份参加当月30日的州公民大会。州政府在4月18日拒绝,依据是州宪法第16条的既有理解:女性不享有州事务的政治权利,不能作为有权表决者参加州及区级公民大会。争议由此不是要不要旁观一场地方仪式,而是谁能够进入作决定的公民群体。[1]

指控或主张罗纳于5月22日向联邦法院提出选举权申诉,要求撤销拒绝决定。她主张,把女性排除在州政治生活之外,违反联邦宪法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她也知道另一条联邦宪法规范保留了州及地方选举事务中的州法权限,因此提出:后来确立的平等条款应当限制这种地方安排。她寻求的是可以由法院实现的权利,而不只是希望下一次男性选民投赞成票。[1]

史料记载在征得她同意后,法院于1989年10月暂停程序,等待1990年公民大会。1990年4月29日,州政府和大议会提交的修宪建议遭到否决,判决记载赞成与反对阵营最终形成约四比六的结果。提案原拟明确把居住在州内的瑞士女性公民与男性公民都列为有表决权者。这一次,地方政治程序已有来自行政、立法机关的改革建议,却仍未跨过现有选民的否决。[1]

两组新申诉,打开实体审查入口

史料记载1990年5月,乌尔苏拉·鲍曼和另外52名住在该州的女性提出申诉;马里奥·松德雷格与另外48名男性也提交内容大致相同的申诉。两组人要求撤销4月29日大会的决定,并命令该州依修宪提案修改第16条。案件因此不能写成一位女性独自起诉、法院简单支持她全部请求的故事:三项申诉的对象及程序结果各不相同。[1]

裁判认定罗纳最早的申诉,最后没有得到实体受理。法院认为,她想参加的1989年大会已经举行,撤销当时拒绝邀请的决定不能再消除这一不利益;而她在大会之后提交申诉时,又未要求撤销该次大会的决定。法院也认为,没有必要在她的程序中适用不要求现时实际利益的例外,因为后来的诉讼已经能够及时处理同一个宪法问题。[1]

裁判认定鲍曼等女性则被准许提出申诉。虽然选举权申诉一般由享有选举权者提出,但本案正是在争执女性是否被违法剥夺该权利,不能先用被争执的排除规则拒绝她们进入法院。她们作为居住在州内、受到1990年拒绝改革决定影响的女性,已有足够资格要求审查。否则,被否认权利会同时成为阻止纠正这种否认的理由。[1]

裁判认定男性申诉人的资格另有根据。他们本身未被剥夺投票权,却主张,若女性被违宪排除,作为政治机关的公民大会就组成不正确。法院认为,选举权不仅是个人权利,还包含参与公共机关职能的地位;选民有权要求投票结果可靠表达依法组成的选民群体的自由意志。因此,男性也能够对排除女性造成的机关组成缺陷提出争议。[1]

州的自治权限,是否包括排除女性

史料记载适用的宪法条文有不同历史节点。1971年通过的联邦宪法第74条建立联邦层面的女性政治权利,同时保留州及地方投票、选举适用州法。1981年6月14日通过的第4条第2款,则确认男女平等,并要求法律促进平等实现。1990年诉讼讨论的是这两组规则如何协调,不能把1971年的联邦投票权直接当成当时已在每个州同步实现的地方权利。[1]

裁判认定州宪法第16条曾经获得联邦议会保证,这也没有阻止法院审查。法院说明,相关保证发生在1971年、1979年,早于1981年的男女平等条款;联邦议会当时不可能按尚未生效的新宪法规范检验它。对于后来才出现的上位法,法院能够并且必须检查原有州宪法的解释是否相容。过去获得认可,不等于在新的宪法条件下永久不受审查。[1]

史料记载支持地方保留权限的立场并非毫无法律来源。法院详细回顾联邦政府在1981年平等修宪准备期间的意见:当时政府认为,是否给予女性州级政治权利仍应交由各州决定,一些学者也接受过这种理解。判决没有假装历史上从未出现过相反观点;但它把准备者的意见与人民、各州共同通过的宪法文本区分开来。[1]

裁判认定法院指出,面向投票者的修宪说明没有告知,州政治权利将被排除在平等保障之外,反而强调男女平等适用于各法律领域。若要把政治权利这个国家制度的核心部分例外排除,就应在文本中清楚表明。联邦政府当年的解释不能单独约束制宪者,也不能把1971年保留州权限的条款变成抵挡以后所有宪法权利发展的屏障。[1]

裁判认定于是,法院把第74条的州法保留理解为权限安排,而非性别歧视的永久许可。各州仍然可以自行处理选举年龄、是否允许居住的外国人参与等事项,地方组织自治并未消失;但它必须在联邦基本权利范围内行使。平等条款覆盖联邦、州与地方层面,不能仅因某项事务由州规定,就让这个领域成为女性平等的例外。[1]

九年之后,不能无限等待

裁判认定法院也没有认为1981年平等条款一通过,所有不平等旧法就自动从法律体系中消失。立法机关确有调整制度的任务;修宪时最终没有设置统一完成期限。然而,没有固定期限不等于可以任意拖延。从1981年条款通过到1990年拒绝改革,已将近九年。即使承认州自治和传统大会组织变更的困难,法院仍认为这段时间足以完成女性政治权利改革。[1]

史料记载到1990年秋,州内又出现新的改革倡议。法院询问进展后,州政府答复:大议会不愿召开特别公民大会,因此倡议只能交到1991年的大会;同时,州政府欢迎法院尽快对待决申诉作出判断。这个程序事实说明,裁判并不是在没有任何地方改革活动的真空中突然发生,也不是州内所有机关、所有男性始终站在同一反对阵营。[1]

分析解读若法院只要求再等下一次投票,权利是否落实就仍取决于已经享有权利的男性是否愿意扩大选民范围。判决转而确认,地方多数的决定程序本身也必须满足联邦宪法对政治共同体成员的要求。问题不是法院替人民选择某项政策,而是所谓人民这一作决定的机关,是否可以持续少算依法应当加入其中的一部分公民。[1]

不用废除州宪法,也能改变其解释

裁判认定法院并未形式上撤销1990年大会决定,再命该州重新写一条宪法。它认为现有第16条能够作合宪解释:其中指称本州公民的Landleute,以及其他瑞士人的Schweizer,并没有在文字上不可改变地限定为男性;依男女平等的宪法理解,两者均应包含女性。只要这种解释不违背明确文义,就不必先消灭条文才能排除歧视。[1]

裁判认定1990年11月27日,联邦法院支持鲍曼一组和松德雷格一组的申诉,并确认女性依据州宪法第16条结合联邦宪法第4条第2款、第6条第2款,享有州内政治权利。权利不只覆盖州公民大会,也及于区和地方的会议。原来允许教区和学区自行给女性参政权的特别条款,由此不再有独立的授权作用:普遍权利已经使那项例外式许可成为历史遗留。[1]

裁判认定裁判还精确处理了时间效力。权利自判决宣布起向未来发生效力,不能因此认定过去由旧组成机关作出的所有决定都无效。既有选举以及大议会、州政府、区与地方机关、司法机关的组成,维持到女性能够参与的下一次选举。法院一面立即终止未来排除,一面保护过去公共决定的稳定;胜诉并非推倒全部地方制度重新开始。[1]

下一次大会,女性真正入场

史料记载伯尔尼大学《瑞士政治年鉴》的汉斯·希尔特记载,法院作出的是一致决定。本文据此说明一致性,而不把学界曾有的反对意见误写成判决中的法官异议。公布判例的重点是法律推理与救济范围;它不是法院内部讨论的逐字记录,也不能用后来流传的政治评价代替主文。[3]

史料记载卡杜夫的历史学论文依据地方会议记录和同期报刊重建了实施过程:1991年4月28日,女性第一次参加内阿彭策尔州公民大会;此前地方已调整会议相关规则,让书面投票资格证明进入原来与男性佩剑传统相连的入场制度。论文还记载,1992年州宪法用明确包含女性的文字作出调整。后来的正式修文没有使权利推迟到1992年才产生,1991年的实际参会正说明1990年判决已经发挥作用。[2]

分析解读本案留下的不是一句“法院推翻民主”,而是一个关于民主成员资格的具体回答:已经参加表决的人,不能仅凭多数把另一性别永远排除在表决之外。罗纳个人的旧请求因程序条件未获受理,其他女性与男性的申诉却共同推动了结果;既有条文通过新的宪法解释继续存在,过去决定受到保护,未来选民构成则改变了。法律上的进入权,最终在下一年的大会中变成了可观察的参与。[1][2]

案件时间线

  1. 1989年4月18日 参加大会被拒 州政府拒绝罗纳以有表决权身份参加当年大会。[1]
  2. 1990年4月29日 地方否决改革 公民大会否决男女均享州级政治权利的修宪提案。[1]
  3. 1990年5月 另两组申诉 女性及男性两组申诉挑战大会拒绝改革决定。[1]
  4. 1990年11月27日 确认女性政治权利 支持两组申诉,合宪解释州条文并自此向未来生效;罗纳旧申诉不受理。[1]
  5. 1991年4月28日 首次参加州公民大会 女性实际参加州公民大会。[2]

案件程序

  1. 1989年4月18日 参加大会被拒 裁判 · 内阿彭策尔州政府 州政府拒绝罗纳以有表决权身份参加当年大会。[1]
  2. 1990年4月29日 地方否决改革 裁判 · 内阿彭策尔州公民大会 公民大会否决男女均享州级政治权利的修宪提案。[1]
  3. 1990年5月 另两组申诉 其他程序 · 瑞士联邦法院 女性及男性两组申诉挑战大会拒绝改革决定。[1]
  4. 1990年11月27日 确认女性政治权利 裁判 · 瑞士联邦法院第一公法庭 支持两组申诉,合宪解释州条文并自此向未来生效;罗纳旧申诉不受理。[1]
  5. 1991年4月28日 首次参加州公民大会 执行 · 内阿彭策尔州公民大会 女性实际参加州公民大会。[2]

来源与资料

  1. BGE 116 Ia 359, Frauenstimmrecht Appenzell,1990-11-27瑞士联邦法院;伯尔尼大学DFR判例库转录 · 原始资料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公布判例节录的事实、理由2—10及主文。官方数据库检索可核题名与要旨,直开出现重定向循环,全文据大学转录。
  2. Orlando Caduff, Die Einführung des Frauenstimmrechts im Kanton Appenzell Innerrhoden苏黎世大学历史学硕士论文;内阿彭策尔州档案馆收录 · 二手资料 · 发布:2013-04-29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核目录、诉讼程序相关部分及第87—91页实施和1991大会;不是118页全文通读,原始地方档案和报纸未另取。
  3. Hans Hirter, Bundesgericht: AI muss Frauen das Stimm- und Wahlrecht zugestehenAnnée Politique Suisse,伯尔尼大学政治学研究所 · 二手资料 · 发布:1991 · 查阅:2026-10-24来源核验:已读研究年鉴条目,法语原文与德语机器翻译并列;核1990-11-27一致裁判。页面2026-07-30更新,原年鉴标1991。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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