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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尔桑案:尊严能否成为禁止本人愿意从事工作的理由
地方政府以人格尊严禁止一项自愿有偿表演,表演者却认为工作本身也是尊严。法国最高行政法院将尊严纳入公共秩序,后来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未认定歧视;两次审查都没有消除自主选择与公共保护之间的张力。
编年依据:所列年份的裁判节点;具体程序日期见正文和时间线。
工作与保护站在不同方向
史料记载一九九一年,瓦肯海姆开始参与一家娱乐公司组织的特殊演出:观众把穿戴防护装备的他抛向气垫。他具有侏儒症,活动正把这种身体特征作为卖点。他后来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说明,自己愿意继续工作,并认为禁令使他失去就业机会。这是他的陈述,不是本文推断他在现场的感受,也不是对这种活动安全程度作医学保证。[2]
裁判认定同年十月二十五日,莫尔桑市长禁止当地夜店当日拟举办的活动。组织公司和表演者没有接受“保护本人”就足以结束争论,而向凡尔赛行政法院请求撤销。冲突于是以一种不寻常的方式出现:当事人把自由选择劳动和获得收入视为尊严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则认为活动形式本身已经伤害人的尊严。[1][2]
裁判认定这不是有人控告他伤害他人的刑事审判,也不是法院判断他有没有同意能力。争议对象是市长能否以维护公共秩序的行政警察权,事先禁止一项自愿、有报酬、设有保护措施的表演。若只写“法院禁止虐待”,便会漏掉案件最尖锐的事实:被称为保护对象的人,自己正参与反对这项保护措施的诉讼。[1][2]
初审要求地方风险,上诉改变问题
裁判认定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凡尔赛行政法院撤销禁令,并判地方政府向申请方支付一万法郎损害赔偿。初审认为,材料未证明活动将破坏当地秩序、安宁或卫生;若干人士公开反对,也不足以预示公共秩序混乱。即便活动可能有贬损尊严的一面,在缺乏特殊地方情形时,也不能据此合法禁止。[1][2]
裁判认定莫尔桑市于四月二十四日提起上诉。到一九九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最高行政法院以审判大会形式作出判决,撤销初审。其理由不是突然发现现场即将发生暴力,而是改写公共秩序的法律范围:尊重人的尊严本身构成其中一部分,市政警察权机关即使没有特殊地方情形,也可以禁止侵害尊严的活动。[1][2]
裁判认定原判具体指出,把具有身体障碍并以此被展示的人当作投掷物,依其活动目的本身损害人格尊严。保护措施和本人自愿收取报酬,均不足以排除禁令。这些话是法院的价值与法律判断,不应变成旁观者对当事人尊严高低的评价;法院认为不可接受的是公共活动如何使用一个人,而不是宣布这个人本身欠缺尊严。[1][2]
自由没有消失,但不占绝对优先
裁判认定最高行政法院还审查了劳动自由及工商自由。它没有说这些自由毫无分量,而是认为,行政机关在唯有禁令才能预防或终止公共秩序侵害时,可以禁止一项即便本来合法的活动;考虑本案活动性质,条件已经具备。这种论证仍含必要性限制,不能直接扩写成市长可以禁止任何令自己不悦或不赞同的职业。[1][3]
裁判认定法院也没有把内政部长后来发布的通告当成不可或缺的授权。市长禁令作于十月,通告则在十一月;原判认为市镇法典关于一般警察权的规定已经足以支持禁令,因此争论《欧洲人权公约》第三条或该通告能否单独作为依据,不影响本案结果。保留这个时间与权限区别,才能避免把后来的行政文件写成早先决定的唯一合法来源。[1][3]
裁判认定最终,申请方要求增加赔偿的交叉上诉被驳回,原先一万法郎损害赔偿随初审撤销而失去依据。另有一笔数额相同但性质不同的费用:最高行政法院要求组织公司向市方支付一万法郎诉讼相关费用,并未同样要求瓦肯海姆个人支付。两笔不能相互混同,更不能误写成表演者因参加活动受到一万法郎刑事罚款。[1][3]
裁判认定法院多年后的官方解说特意区分尊严与泛化的公共道德。传统公共秩序常包括安全、安宁与卫生,本案使其不再只是外在物理风险;但法院没有因此宣布公共道德的一切判断都属于可无限扩张的警察权。尊严理由的力量越大,区分特定侵害与一般道德不赞同就越重要。[1][3]
他的异议没有在国内终审后消失
史料记载瓦肯海姆还针对艾克斯地区的类似禁令提起诉讼,初审曾撤销,最高行政法院同日在另一裁判中以相同核心理由推翻。联合国文件记载,组织公司随后停止此类活动,他虽希望继续,却因无人组织而失业。两地禁令虽分别进入法院,但围绕同一表演者和相同活动,后来一并构成其国际申诉的背景。[2]
指控或主张在提交国际申诉时,他强调,工作也是人格尊严的组成部分,禁止自己谋生反而损害尊严。他还提出自由、隐私、适当生活与平等保护等主张。其代理人担忧,若由市长决定什么生活值得允许,地方行政权可能变成道德审查。这些是申诉人的论证;他关于相关群体难以就业的概括,不能当作经统计验证的全国事实。[2]
指控或主张法国政府则主张,禁止活动没有拘禁申请人,也没有剥夺其法律人格;公开经营表演与私人家庭生活并非同一回事。对于平等条款,政府一度主张其范围限于公约已经保障的权利,并认为针对这一活动的区别待遇有客观理由。政府的抗辩与委员会后来接受的理由须分开,不是任何胜诉方说法都会成为国际审查结论。[2]
国际审查先问能不能审
裁判认定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二〇〇二年七月十五日通过意见。它不是法国最高行政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而是依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审查个人来文。决定须先处理可受理性,再看进入实体阶段的条款;所以结论不能概括成委员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每一种权利都作了实体否定。[2]
裁判认定关于人身自由和法律人格,委员会认为所提供材料不足以建立可受理的指控。关于私人家庭生活,申请人在国内法院没有提出对应申诉,未用尽国内救济,这部分不可受理。第五条的一般保障也不能独自成为个人来文的根据。程序上的不受理,不等于宣布这些权利在任何同类情形下都不适用。[2]
裁判认定平等保护部分则不同。委员会没有接受法国政府对第二十六条的狭窄理解,强调它是一项独立权利,不只重复第二条对公约内权利的保障,也不限于公约已经列明的权利。因此,尽管工作自由并非本公约单列保障的全部内容,相关区别待遇仍可进入第二十六条审查。法国最终未被认定违约,不表示它在这项解释争论中获胜。[2]
史料记载委员会意见还记录了此前欧洲人权委员会程序:相关申请在一九九六年被宣布不予受理,理由涉及未穷尽国内救济和事项范围。它不是欧洲人权法院就尊严与劳动权完成实体衡量的判决。两个国际机制名称相近,但机关、程序根据和实际审查范围都不同,不能把早先不受理与后来第二十六条实体意见混成一次“欧洲法院维持禁令”。[4]
没有认定歧视,也没有消除争论
裁判认定在实体审查中,委员会询问受禁令影响者与其他人之间的区别是否具有客观、合理依据。它认为法国已证明,本案禁止这种表演不是滥用措施,而是为保护公共秩序所必需,其中人格尊严的考虑符合公约目标。委员会据此没有发现第二十六条被违反,而非认定所有与身体差异有关的就业限制当然正当。[2]
裁判认定申诉人还提到,社会容忍其他可能更暴力或更有伤害性的活动。委员会认为,即使还存在也可能应被禁止的活动,也不足以单独证明这一禁令有歧视性;要审查的仍是此项区别的客观合理基础以及案件材料。它在所提交事实范围内作出未发现违约的结论,并没有开出可适用于一切娱乐与职业的普遍清单。[2]
分析解读值得同时保留的是,委员会承认平等保护可以审查此类经济活动,却在具体理由上支持禁令;法国法院承认劳动自由存在,却认为本案尊严要求优先。两套审查都不是简单否认自由,而是对自由边界作出限制性判断。申请人把有工作视为尊严的论证虽未获胜,仍构成理解裁判代价不可删去的一面。[2]
分析解读因此,本案不能被写成一个人被“解救”后获得幸福的故事。公开材料支持的是禁令、撤销与恢复、失业陈述以及国际审查结论,未证明此后出现替代就业或补偿安排。尊严既可保护人不被物化,也可能被当事人感受为对选择的压缩;将双方真正说过的话和法院真正决定的范围分开,才不会以抽象原则盖住具体的人。[1][2]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Conseil d’État,1995年10月27日,136727号判决
- Wackenheim v France,CCPR/C/75/D/854/1999,法文意见
- 莫尔桑与艾克斯判决的意义和范围
- Wackenheim v France,CCPR/C/75/D/854/1999,英文意见存本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保留已公开案件当事人姓氏和必要身体特征,不复述出生日期、住址或无关医疗细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