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间法案 · 案件阅读
奥地利婚姻平等案:两套近似制度为何仍会制造歧视
两名已经登记为伴侣的女性申请结婚,行政机关以婚姻只向异性伴侣开放为由拒绝。奥地利宪法法院认为,即使两套制度的权利义务已经很接近,按性取向强制分配身份仍会制造不平等,甚至迫使人在无关场合暴露私生活。
编年依据:本条编年采用2017年12月4日裁判节点;申请与后续实施另列时间线。
已经获得承认,为什么还要起诉
史料记载引发审查的两名女性自二〇一二年起处于登记伴侣关系。她们申请进入婚姻制度,却被维也纳行政机关于二〇一五年八月拒绝;维也纳行政法院依民法典第四十四条维持结果。争议不是两人没有任何法律关系,而是国家只让她们进入一种被单独命名、以同性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关系。[1]
史料记载她们向宪法法院申诉,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对婚姻法及登记伴侣法的性别限制产生疑问,并依职权启动规范审查。个案中的拒绝决定由此引出普遍适用的法条审查:登记机关是否照章办事,与它所执行的章程本身是否合宪,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1]
裁判认定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宪法法院作出裁判;次日发布新闻说明。两日期相近,却不能互换。裁判认定相关准入限制违反平等原则,并安排到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结束时失效。对于一般公众,法条被认定违宪与实际开放婚姻之间因此还有一段过渡期。[1][2]
两套制度原本怎样并存
史料记载登记伴侣法于二〇〇九年通过,二〇一〇年开始施行。法院承认,其初衷是给同性伴侣提供法律承认、减少歧视,而不是完全没有改善处境。立法者在当时的传统婚姻理解下,选择另设制度:异性伴侣进入婚姻,同性伴侣进入登记伴侣关系,双方各有被划定的入口。[1][2]
裁判认定判决比较两套法律的基本结构,发现它们都以两个平等的人建立全面、持续、相互扶助的共同生活为核心。登记伴侣并非仅登记一个地址或证明同住,而是产生共同生活、相互尊重和帮助等法律义务。双方以共同协商、照顾彼此利益的方式安排关系,也与婚姻中的伙伴原则相通。[1]
裁判认定这些制度在形成时并不完全相同,后来法律后果逐渐接近。法院仍承认有少数差别,并没有宣称每一条规定都已经逐字一致。例如,裁判提及当时缔结婚姻与登记伴侣的最低年龄规定不同。它的论证所需要的是制度在实质目的和主要法律后果上高度相当,而不是证明所有技术差异消失。[1]
裁判认定其中重要变化是共同养育子女的法律可能性。裁判指出,同性伴侣已可共同收养,并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平等使用辅助生殖;涉及共同子女、共同生活及关系终止的相关规则,也已延伸到登记伴侣及其子女。法院并不是在本案首次开放这些事项,而是把已经发生的变化作为检验旧有区分理由的背景。[1]
传统理由必须面对已经变化的法律
裁判认定法院回顾,过去婚姻被理解为至少可能朝向共同生育和养育子女的关系,而同性伴侣一度不能取得同样的共同亲职地位。这样的历史认识解释了为什么立法选择两个制度,却不能自动证明这一分配在二〇一七年仍然正当。既然法律已承认同性伴侣共同成为父母,不能继续无视制度内容的变化。[1]
裁判认定平等原则同样约束立法者。法律可以划分类别,但差异必须有客观理由;对与性别、性取向等易受歧视特征相联系的区别,需要特别有分量的正当根据。这不是让法官按个人喜好选择婚姻名称,而是要求立法者解释:实质相近的稳定关系,为什么仍必须按伴侣性别进入不同的法律身份。[1]
裁判认定本案关键不在于登记伴侣缺少某一笔钱,补齐这笔钱便可解决。法院认为,即使把两套制度的条件及效果设计得相同,强制分开仍可能传递一种等级信息:两类关系虽然承担相同价值,却被国家标成性质不同。考虑到同性关系长期遭受法律和社会歧视的背景,这种制度表达不能被当作毫无影响的用语差异。[1]
家庭状态也可能成为暴露身份的机关
裁判认定法院把抽象的分离制度连接到日常身份申报。在当时只向同性伴侣开放的登记制度下,说明自己处于登记伴侣关系,就同时透露了性取向。其影响会出现在性取向本来不相关、也不应相关的场合,使当事人面临被区别对待的风险。[1]
分析解读因此,所谓只是换一个名称,并不是中性的描述。法律规定哪类人可以使用哪种家庭状态名称,继而让这些名称出现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判决确认的是这种结构性效果,不需要先证明本案原告在某一次求职、租房或交易中已经被拒绝;本文也不据此虚构她们遭受过某种具体歧视事件。[1]
裁判认定这一论证同时涉及平等与信息暴露,但裁判的直接依据是平等原则所包含的禁止歧视要求。它并未宣布所有家庭状态登记都应取消,也没有说任何人从此可以随意选填状态。需要消除的是,法律通过性别排他入口,使一种身份标签自动成为特定群体的标记。[1]
为什么同时打开两扇门
裁判认定主文删除民法典婚姻定义中要求双方性别不同的文字,也删除登记伴侣法中将关系限定为同性、排除异性伴侣的相关部分。法院没有只改一个词便结束工作,因为两边限制构成一个跨制度的分配体系:若只消除一边,另一边仍可能继续维持原有的强制分离逻辑。[1]
裁判认定结果是,同性伴侣可以选择婚姻,异性伴侣也可以选择登记伴侣关系。这样的双向开放说明,救济不是只把一小群申请人作为例外塞入旧分类,而是让制度选择不再由伴侣性别预先决定。原有两种法律形式仍然存在,只是入口不再按同性与异性分开。[1]
裁判认定法院没有废除整部登记伴侣法。它认为,恢复合宪状态只需去除相关准入限制,其余规范仍是既有伴侣关系的法律基础。全部撤掉可能让已经建立的关系失去权利义务框架,而这既非解除歧视所必需,也不是当事人所争取的家庭保障。裁判同时明确,旧有条文不会因这次撤销而自动恢复。[1]
裁判认定这也使身份改变保持自愿。官方问答说明,已有登记伴侣若满意现有状态,无须再结婚;若希望成为已婚者,则须另外进入婚姻程序。裁判没有把所有登记伴侣一夜之间转为夫妻,更没有替个人作是否结婚的选择。开放一种资格,与强制当事人使用这项资格,是不同方向的国家行为。[2]
同一个裁判,不同的生效节点
裁判认定一般性撤销在二〇一八年末生效,除非立法者更早修改。但在法院宣布撤销以前已经提起相关申诉的伴侣,适用不同安排:相关个案决定送达后,只要不存在其他障碍,就可较早结婚。官方说明当时除触发审查的案件外,还有四件待决案件;这不是一项允许任何人不经程序提前登记的普遍许可。[2]
裁判认定官方问答也保留了一个技术问题:登记伴侣身份与申请结婚的障碍规定应如何衔接。它指出既有法律一般要求先处理原关系的无效或解除,但对同一对伴侣希望转入婚姻时怎样适用,应由主管机关和法院决定。因此,不能把这份二〇一七年问答写成已经解决所有转换手续的完整操作指南。[2]
史料记载后来政府婚姻登记页面确认,同性伴侣自二〇一九年一月一日起可以在奥地利结婚。进入婚姻仍要向民事登记机关办理,核验资格并完成相应手续;消除性别限制没有取消婚姻的其他法律条件。本文以这一官方实施记录闭合普遍开放的后果,不推测原告具体何时举行婚礼或此后家庭近况。[3]
承认关系,不只是给足权利清单
分析解读这个案件的变化来自一项细致比较:国家已经在共同生活、扶助和亲职等方面承认两类关系的重要相似性,却仍用互相排斥的名称分开它们。法院把法律后果、历史歧视和身份暴露结合起来,说明权利数量接近并不必然消除差别待遇。制度名称在具体入口规则中,也可能成为平等审查的对象。[1]
分析解读但裁判并没有为所有国家的婚姻争议提供一个不需论证的统一答案。它审查的是奥地利当时已经演变的两套制度及本国平等原则。对读者最重要的不是把判决压缩成赞成或反对某种家庭,而是看见法院如何从既有法律内容出发,辨认强制分类造成的伤害,再以保留现有关系、解除入口限制的方式提供救济。[1]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资料截止日:2026-10-24。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补全原告身份,不展示未成年子女及家庭私密资料;只保留两位成人原有登记关系这一必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