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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ISON案:有劳动权利,却付不起进入法庭的钱
劳动者追索一笔工资,是否要先付出几乎同等金额的诉讼费?英国工会挑战就业裁判所收费制度,最高法院从家庭开销、低额请求与法治原则审查这道门槛。收费令被认定自始违法,但退款、案件恢复和现实中的司法可及性,仍是不同问题。
编年依据:采用本案主要裁判日;同案审级、执行与后续制度变化在文内区分。
法庭门前的一笔钱
史料记载一个劳动者要追索拖欠工资,首先可能得付出接近争议金额的费用。二〇一三年的英国就业裁判所收费制度,把许多低额请求也纳入固定收费:个人甲类案件走到审理合计三百九十英镑;乙类案件则是一千二百英镑。这不是律师费,而是进入并推进法定裁判程序的收费。[1]
史料记载乙类包括不公平解雇、同工同酬与歧视等争议,较高费用被解释为案件通常更复杂。制度把立案和最终听审分开收费,并为多人请求、上诉等另设标准。因此,一千二百英镑不是任何劳动案件都要支付的统一门票,三百九十英镑也不是只有胜诉之后才收的钱。[1]
史料记载本案申请司法审查的是工会UNISON,被申请人是制定收费令的大法官。它不是工会替某个已经获赔的会员追讨一张收据,而是直接挑战收费制度的合法性。案件的人间处境来自大量劳动者可能失去救济入口,不宜虚构一个人物,让他承载统计中所有人的困难。[1]
指控或主张政府提出三个目标:让使用者分担裁判系统的成本,促进争议早日和解,并减少薄弱或滥用诉讼。工会则认为费用阻碍司法救济、架空议会赋予的劳动权利,还对女性等群体产生不利影响。争议并不是司法运作需不需要钱,而是这种筹资办法把什么人挡在了门外。[1]
统计怎样进入案件
史料记载收费令于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施行。工会在此前已经启动第一轮司法审查,最初被认为证据尚不充分;二〇一四年又提出第二轮挑战,两轮上诉合并后仍遭驳回。到了最高法院,法官面对的不再只是收费前的预测,而有制度运行数年后的统计与调查。[1]
史料记载判决指出,收费之后裁判所受理请求出现持续而显著的下降,比较不同时期的官方资料,降幅约为百分之六十六至七十。这是案件受理数量的长期变化,不是测量全国劳动侵权减少了多少。不能把没有提起的案件一律视为无理请求,也不能断言每一宗减少都只由收费造成。[1]
裁判认定法院综合政府复核报告、调解调查与低额请求的变化,认为已经出现真实的司法受阻风险。政府提出,尚无人到本案作证证明自己确实无钱起诉,因而不应宣布违法。法院没有接受必须先找到这样一名具名个人,才能审查一个对大量人发生作用的制度。[1]
存在争议学者瓦鲁哈斯后来把本案放进“系统性审查”的讨论:法院越来越需要理解整套行政安排怎样运作,证据也从单一决定扩展到统计、假设和调查。他提醒,统计关联与严格因果证明并不相同。这一方法论提醒不撤销本案结论,却要求叙述者别把总体趋势装扮成逐个核验过的经历。[2]
能够凑钱,不等于合理负担得起
史料记载工会提交的材料包括一位独自抚养孩子的秘书,以及一个双薪最低工资家庭的计算例子。这些是用于检验收费影响的假设家庭,不是真实名原告。算例比较收入、费用减免与维持可接受生活所需支出,展示即使没有低于减免门槛,支付费用仍可能造成生活压力。[1]
指控或主张政府认为,这些家庭可以暂时停止衣物、个人用品及社会文化活动等支出,把钱存下来用于诉讼。这个主张把能否支付理解为尚有多少项目可以削减。法院则追问,一部分所谓可以省掉的钱,可能只是推迟必要开销,例如孩子长大之后仍须更换衣服。[1]
裁判认定劳动争议又有较短的申请期限,并非所有人都能长期储蓄后再开始程序。法院要求在现实生活中判断可负担性:如果低中收入家庭只有持续牺牲普通而合理的生活支出才能支付,就不能因为纸面上算得出余额而说司法仍然开放。这里的标准不是必须先陷入绝对贫困。[1]
裁判认定减免制度也没有自动修补缺陷。原规则同时审查资本与收入,伴侣资源可能计入,一笔离职补偿也可能使申请人不符减免条件。特殊情况下的酌情豁免,不能代替解决普遍存在的制度问题。法院看的是减免在实际制度中的作用,而不是条文是否写着一个例外出口。[1]
一笔不值得追的工资,仍然是一项权利
裁判认定另一个障碍与贫困并不相同。即使有人拿得出三百九十英镑,为追索五百英镑而先承担这笔支出,也可能变得不合理。胜诉不是百分之百确定,费用不保证全额追偿,雇主也未必支付裁判确定的款项。法院因此区分付不起与追索已变得徒劳,两者都可能堵住救济。[1]
裁判认定有些劳动请求甚至不主要追求金钱,例如要求依法提供工作信息或落实休息权。若只用预期赔偿额衡量是否值得使用法院,这些权利就会被错误地看成没有价值。请求金额很小,也不说明立法者赋予的权利可以由行政收费悄悄取消。[1]
裁判认定里德勋爵把进入法院的权利放在普通法法治原则之中。议会制定劳动保护,必须存在使其兑现的现实途径;否则法律可能成为空文。法庭并不是只向诉讼双方出售一项私人服务,它解释规则、制约违法行为,也让从未亲自起诉的人知道义务可以被执行。[1]
裁判认定这同样解释了为什么法院并不反对调解,却不接受把退出诉讼等同成功和解。公平谈判需要双方知道,谈不成时仍有可用的裁判机制。若较强一方相信对方付不起下一阶段费用,收费反而可能鼓励拖延。诉讼与和解不是简单此消彼长的两种商品。[1]
越权、平等与裁判的准确范围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审查的是依据授权制定的收费令,而非宣布议会的一切收费授权无效。一般性收费权没有清楚授权行政机关阻断司法入口;部门也不能借另一法律下的附属立法,实际消解议会已经创设的具体权利。收费令虽经过议会两院肯定决议程序,仍是依据授权作出的附属立法。获得该种批准,不使它自动脱离授权范围与基本原则的审查。成本分担可以是目标,却不能不经必要性检验就压倒这些限制。[1]
裁判认定法院还指出,收费越高不必然收入越多,因需求可能下降;政府没有证明较低收费或更宽减免不能达到目标。关于减少无理请求与促进和解,也没有充分证据支撑现有水平。欧盟法方面,裁判针对源于欧盟法的有关劳动权利,运用有效司法保护原则作出相应审查。[1]
裁判认定黑尔女男爵另行讨论平等问题,认为乙类高额费用对女性具有不成比例的不利影响,而政府未证明该差别安排正当。她同时区分一般乙类请求与只挑出歧视请求比较的另一论证,对后者没有作最终解决。不能把判决简化为收费令文字上直接按男女开价。[1]
裁判认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最高法院一致准许上诉,认定收费令自始违法并予撤销,而不是只从宣判当天起停止效力。原判邀请双方就后续救济提交书面意见。这项结论打开退款之门,却没有在同一天逐一审定所有缴费者的金额,更没有自动恢复所有当年未提起的劳动请求。[1]
取消收费之后,还有几道门
史料记载政府随后停止收费,并分阶段推出退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先向部分人员启动试行,十一月十五日全面开放符合条件者申请,退款安排包括利息。已支付费用的当事人、曾替别人垫付的代表等,还需按各自情形提交信息并接受核验。启动计划不等于每一笔钱已经到账。[4][5]
史料记载下议院图书馆二〇一八年的研究记载,撤销收费之后案件量明显回升,同时出现司法人员不足与排期延误。那是报告当时的观察,不是本文对二〇二六年积案数量的估计。降低入口价格与提供足够审理资源,是两件需要分别落实的事。[3]
史料记载二〇二四年司法部曾就重新引入收费发起咨询,但咨询不是已经生效的收费令。截至本文检索日,政府申请指南的费用部分仍说明提起就业裁判所请求无需缴费,同时提醒可能存在证人费用或特定情形下的对方费用。这不等于劳动维权从此没有任何经济成本。[6][7]
史料记载资料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文未核每位申请人的退款到账、被阻案件恢复或后续赔偿结果,也不提供个案期限建议。本案最持久的问题,是权利能否在普通人的实际生活里被使用,而不只是印在法律上;回答它,既要阅读授权条文,也要看门外究竟留下了谁。[1][2][3][7]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R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 [2017] UKSC 51,官方完整判决
- Jason Varuhas,Evidence, Facts and the Changing Nature of Judicial Review
- Employment tribunals after R (Unison) v Lord Chancellor,CBP-8296
- Justice Update,HCWS186
- Applications open for employment tribunal fee refunds as scheme rolls out
- Introducing Fees in the Employment Tribunals and the Employment Appeal Tribunal,consultation
- Make a claim to an employment tribunal: Make a claim,What it costs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把判决中假设家庭写成真实当事人,不补造个人收入、失业或家庭故事;本篇讨论制度,不提供个案诉讼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