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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步司机案:合同写着独立承包人,工作却由谁决定
司机可以自由上线,是否就必然独立经营?英国最高法院从价格、接单、评分与客户联系审查优步的组织方式,确认案涉司机属于worker。这不是授予全部employee权利,也不是宣判当天完成欠款结算;连等待下一单的时间,都需要认真界定。
编年依据:采用本案主要裁判日;同案审级、执行与后续制度变化在文内区分。
司机是谁的客户
史料记载乘客打开应用寻找车辆,司机打开应用等待订单。看起来只是一项技术连接,但合同把关系描述得更复杂:司机是购买技术服务的“客户”,乘客是“用户”,优步主要提供平台与代理服务。若接受这套分类,司机提供运输服务的对象便只有乘客,而不是组织业务的公司。[1]
史料记载进入本案的司机主张最低工资、带薪年假等权利;其中也有举报后不受不利对待的请求。就业裁判所先以亚辛·阿斯拉姆和詹姆斯·法勒两名伦敦持牌司机作为测试个案,审查身份与工作时间。判决讨论的是裁判所查明的业务时期,不是对世界各地所有优步合同作一次统一认证。[1]
指控或主张优步坚持,司机自主决定是否上线、何时工作,自己提供车辆,运输合同由司机与乘客订立,公司只是技术与订车代理。司机则认为,定价、接单安排、评价和与乘客的接触方式都受平台控制,不能因为文件称他们独立经营,就失去法律为劳动提供的保护。[1]
分析解读两名司机公开参与诉讼,并不意味着需要补写他们的家庭开支、移民经历或某夜在街头等单的心情。理解案件所必需的生活事实,是工作收入怎样形成、哪些选择真正由他们掌握,以及没有乘客坐在车里时,他们是否仍在为平台保持可用。[1]
worker不是employee的另一个拼法
史料记载英国相关劳动法不是简单的雇员与自雇二选一。雇员即employee,通常在雇佣合同下工作;worker在有关法条中是更宽的概念,既包括雇员,也包括依合同亲自向他人提供工作、并非以自己的独立事业向客户提供服务的一类人员。日常所说的中间类别,指后面这一部分。[1][3]
裁判认定本案确认的是《就业权利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三款乙项意义的worker,并没有确认司机成为享有全部雇员权利的employee。最低工资与带薪年假适用范围较宽,而不公平解雇等保护有不同资格要求。中文统称“劳动者”时,仍须保留这种会影响具体权利的分类差别。[1]
史料记载税法的分类又不完全相同,不能从劳动法上的worker结论直接推出税务身份已经改变。其他国家同样可能使用雇佣、自雇或经济依赖型劳动等不同制度。比较平台案件时,必须先问争议针对哪项法律,不能把英国的中间类别直接翻译成西班牙或德国的完整雇员身份。[1][3]
史料记载二〇一六年十月,就业裁判所支持司机;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就业上诉裁判所驳回优步上诉;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上诉法院多数维持原结论,也出现不同意见。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最高法院一致驳回公司进一步上诉。数个审级属于同一身份争议,不应拆算成数次不同改革。法院确认的工作相对方具体是优步伦敦公司。司机与拥有应用权利的荷兰公司签过文件,并不妨碍从实际安排中识别与伦敦经营者的合同关系;集团结构不能代替对谁组织工作、谁接受服务的审查。[1][2]
先读法律,再读合同
裁判认定最高法院强调,司机要求的不是公司曾在合同里主动承诺的福利,而是议会创设的最低保护。核心任务因此是解释法律准备保护谁,再现实地观察工作关系,而不是先把公司写好的身份标签当作正确起点,只在发现文字与行为明显冲突时才允许偏离。[1]
裁判认定如果拟定合同的一方能够自行决定另一方是否落入保护范围,劳动立法的目的就可能被掏空。许多劳动者无法实际谈判标准条款,而这种不对等正是法律介入的原因之一。法院不要求先证明双方共同串通制作一份虚假合同,才可以认真审查劳动关系的实质。[1]
裁判认定相关法律还禁止通过合同排除法定保护。间接写成“公司不控制司机”“司机只向乘客服务”,若实际目的与作用是在阻止主张法定权利,也不能仅凭这种文字获得效力。但法院没有说书面协议一概无用;它仍是整体证据的一部分,只是不享有压倒其他事实的特权。[1]
存在争议学者亚当斯—普拉斯尔把这理解为对目的性解释的重要确认,并讨论它对平台之外劳动关系的意义。学界仍争论,这是否意味着合同解释退场,还是合同与法律目的应共同发挥作用。把判决读成“签过的合同都不算数”,既不是原判结论,也抹去了这场真实的解释争论。[2]
控制藏在应用的哪些地方
裁判认定法院集中列出五方面控制。首先,车费与平台扣取比例由优步决定,司机不能自行提高价格。理论上可以给乘客打折,却由司机自己承担减少的收入,也难借此建立将来继续光顾的客户关系。其次,司机和乘客接受的业务条款都主要由公司制定,并非每名司机各自谈判。[1]
裁判认定第三,上线之后的接单自由受到约束。在案涉时期,司机接受请求前并不知道目的地;拒单或取消比例达到平台设定程度,会收到逐步警告并可能被强制下线十分钟。即使这种安排能减少乘客等待,也不改变它在法律上控制司机、使其依赖平台的作用。[1]
裁判认定第四,平台对服务方式实施管理。司机提供自己的车,却仍须使用符合平台要求的车辆,路线偏离可能带来收入风险。乘客评分也不只是公开口碑,平台据其监控表现并决定是否继续合作。数字评价在这里可以具有类似劳动管理的作用,而不只是市场向消费者提供信息。[1]
裁判认定第五,平台限制司机与乘客在单次行程以外建立关系,管理支付、投诉与联系渠道。综合这些因素,客户忠诚和商业声誉主要积累到平台,司机很难靠自行定价或经营客户改善收入。法院考察的是整体组织,不是只凭一个评分功能就认定所有互联网服务都有劳动关系。[1]
等单的时间算不算工作
裁判认定司机可以选择不工作,并不当然排除工作时属于worker。季节性、临时性劳动同样可能在每次受安排提供服务时受到保护。法院因此把两件事分开:是否存在覆盖全部空档期的长期义务,以及一旦上线工作,具体期间是否已经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关系。[1]
裁判认定就案涉司机,裁判所采用三项条件:应用已经打开,处在获准使用应用工作的区域,并且能够且愿意接受行程。最高法院支持这个判断,没有把工作时间缩成乘客上车后,也没有只从司机接受某一订单时才开始计算。在这一事实框架里,待命本身是平台运输能力的一部分。[1]
裁判认定但“上线就算工时”仍不能脱离条件成为万能公式。司机同时打开多个平台,是否真能同时为不同经营者待命,是事实与程度问题。最高法院说明,本案没有相应证据足以推翻裁判所判断,并未抽象决定所有多平台使用情形该怎样分配每一分钟,更没有准许重复计算一切时间。[1]
裁判认定工作时间规则与最低工资规则还有各自的技术定义。法院分别处理,并维持裁判所将有关工作归入最低工资制度残余计量类别的结论。身份和时段得到确认,不等于最高法院已经替每位司机算出全部欠款;个人工作记录、扣除项目与救济金额仍需在相应程序中处理。[1]
公司宣布改变,执行仍须继续核对
史料记载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公司公告称,次日起将在英国按worker安排司机待遇,提供最低收入保障、假期报酬与符合条件者的养老金安排。这是判决之后明确可核的政策回应,但来源是公司自身声明,不是独立审计确认每名司机已经获得全部法定金额。[4]
分析解读公告把最低收入保障起点写为接受行程请求之后,并说明扣除费用。这个口径与原判在三项条件成立时计入上线待命的判断并不相同。不能仅凭公司宣布提供福利,就把工作时间争议写成已经完全解决;也不能不查后续具体事实,直接替任何一名司机计算差额。[1][4]
史料记载同年五月二十六日,GMB工会与优步宣布承认协议,议题包括收入原则、养老金、健康安全、账号停用及代表工作。司机不会自动成为会员。集体代表机制是另一项后续变化,但公告不证明每次停号都有公平结果,也不等于其他工会或个人的诉讼权利已经消失。[5]
史料记载资料截至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本文核读原判、独立研究及上述公司和工会公告,未取得全体申请人最终补付账目,也不把二〇一六年的平台操作说成今天完全未变。案件留下的方法,是让法律身份跟随真实工作关系,而不是让最有能力起草合同的一方独自决定。[1][2][4][5]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Uber BV and others v Aslam and others [2021] UKSC 5,官方完整判决
- Jeremias Adams-Prassl,Uber BV v Aslam: Work relations cannot safely be left to contractual regulation,ILJ 51(4),955—966页
- Uber at the Supreme Court: Who is a worker?
- Uber drivers in the UK to receive earnings guarantee, holiday pay and pensions,Exhibit 99.1
- Uber and GMB strike historic union deal for 70,000 UK drivers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仅使用公开诉讼姓名与必要职业信息,不补写私人收入、健康、移民或家庭经历;不披露司机与乘客具体联系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