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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尔斯案:临终选择为什么没有得到法院许可
身患绝症的律师西尔斯希望先确认医生协助临终选择是否违法。法院承认她的处境触及生命权,却拒绝在既有刑法中读出例外。她在判决次日自然离世;六年后施行的新法,是另一段立法过程,不能倒写成她获得了许可。
编年依据:法律裁判节点;具体裁定与理由公布时间见正文
不是要求立刻死亡,而是确认法律边界
史料记载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律师莱克雷蒂娅·西尔斯向新西兰高等法院提起诉讼。她患有无法治愈的脑瘤,治疗没有阻止病情恶化。诉讼开始时医生对余下时间的估计仍有较大范围;到五月开庭,情况已迅速变化。判决记载,她在身体功能受限的同时仍保持思考能力,并曾到庭参加部分听审。[1]
指控或主张她在宣誓书中说明,自己珍惜仍能生活的日子,当时并不想立即结束生命。她希望在未来无法忍受的阶段能够作出选择,而不是因担心以后失去行动能力而过早采取行动。这是原告对自身处境和愿望的陈述,不应被改写成法院替所有重病患者作出的价值判断,也不意味着残障或依赖照护本身使人生失去价值。[1]
史料记载她的医生愿意考虑协助,但要求首先确定行为合法。原告因此没有等到一次已经实施的行为遭到起诉,而是寻求宣告判决。请求涉及两种法律上不同的参与方式:由医生直接造成死亡,以及医生提供协助、由患者自己完成。本文只说明这一区分,不描述药物、剂量或具体操作。[1]
分析解读这使案件带着一种特殊的时间压力。法院审查的是尚未发生行为的刑事风险,当事人却没有无限等待的余地。法官最终提前向双方告知部分结论,随后紧急交付完整理由。程序速度本身不能保证救济成功,却影响当事人能否在仍能理解时知道法律对自己的回答。[1]
同一请求中的两条法律道路
指控或主张第一条道路是解释《一九六一年犯罪法》。西尔斯要求确认,在有意思能力、清楚同意并患有造成难以忍受痛苦的严重绝症等限定条件下,医生的行为不构成相关杀人罪,也不构成协助自杀罪。她的请求并非给所有医生、所有患者一项普遍豁免,而是希望现有条文容纳特定的临终情形。[1]
指控或主张第二条道路以《一九九〇年权利法案》为依据。如果刑法无法作出这种解释,她请求宣告有关禁止规定与不被剥夺生命的权利,以及不受残酷、侮辱人格或不相称严厉待遇的权利不一致。两类请求必须分开:解释刑法可以直接影响医生是否违法,而不一致宣告本身不等同于法院写出一套新医疗制度。[1]
史料记载案件由柯林斯法官独任审理,不存在本案内部的多数与少数意见。人权委员会、支持及反对相关法律变化的组织获准参与。判决记载收到三十六名证人的五十一份宣誓书,没有进行交叉询问。这些材料提供医学、伦理和法律观点,但不能被描述成所有专家都在庭上接受过对质。[1]
裁判认定法院没有简单接受姑息照护可以排除一切痛苦的说法。柯林斯指出,这类医疗照护已有重要进步,却不能保证每一名患者的所有痛苦都得到缓解,西尔斯未来的具体经历也无法被可靠预言。他特别注意针对她个人状况的医疗证据,而不是只用一般性的照护成功经验抹平个案。[1]
为什么法院没有读出刑法例外
裁判认定在刑法解释上,柯林斯没有接受医生因患者同意及疾病背景便当然排除刑事责任的主张。判决区分治疗、停止无益治疗与有意造成死亡的行为;法律允许的临终照护不能自动成为另一类行为的授权。法院所拒绝的是原告要求的特定合法性宣告,不是宣布患者必须接受所有延命治疗。[1]
指控或主张原告律师还提出,可以把协助自杀条款中的自杀解释得较窄,从而排除有意思能力、没有抑郁且处于绝症中的成年人的理性决定。这是诉讼中的法律论证,而非本文对自杀者作理性或不理性的分类。它要求法院在一个通常含义广泛的刑法用语中划出以前没有明文写出的例外。[1]
裁判认定柯林斯未接受这种限缩。他结合一九六一年把自杀未遂除罪化、同时保留协助行为犯罪和其他保护条款的整体制度理解立法目的。判决认为,这一制度既保护处于脆弱状态的人,也在合理可能范围内保护其他人的生命;取消对行为者本人的刑罚,并不等于议会把个人自主置于生命保护之上。[1]
分析解读因此,问题不只是法官是否相信西尔斯的选择真实。即使个人陈述可信,把她从条文中排除仍需要一套能够适用于其他人的法律界线。原告试图让法院从现行法内部找到那条界线;法官则认为,这会改变犯罪规定的效力,超出解释可以完成的工作。个案同情与法律授权由此分开。[1]
生命权为何被触及,却没有被判侵害
裁判认定判决对生命权的第一步分析接受了原告的重要论点。法律禁止医生协助,可能使一个人因担心将来失去能力而提前结束生命,因而生命权确实被触及。这与把请求简单称为要求死亡权不同:她主张禁止规则反而可能缩短本来愿意继续生活的时间。法官承认这种关联,却仍须继续审查是否构成违法侵害。[1]
裁判认定柯林斯参照加拿大判例,考察法律是否任意、是否超过其目的所需的范围,以及影响是否严重不相称。他认为新西兰相关规定有依法确立的基础,保护生命的目的与其作用相联系。由于他对新西兰协助自杀禁令的目的作较宽理解,未采纳加拿大卡特案关于禁令过宽的同样结论。[1]
分析解读这不是忽略外国判决,而是借用其分析方法后,在本国立法目的上得出不同答案。比较法在这里没有提供可直接复制的结果。卡特案说明某一种法律架构可以怎样审查,却不能让新西兰法官跳过自己面对的条文、历史与法院权限;本文也不把两个司法体系的程序混成同一案件的上诉。[1]
裁判认定关于不受残酷待遇的请求,法院认为条款中的待遇需要相应的国家行为或控制关系,西尔斯的痛苦来自疾病。禁止医生协助并不在本案中构成该条所指的待遇。因此这项权利没有被触及;这与前一项生命权被触及但未被侵害,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结论,不能合并成法院否认她有痛苦。[1]
裁判认定总检察长一方还提出了管辖方面的理由,但法官在结论中说明,鉴于问题对社会的重要性,他选择回答实质争点,而没有依靠那些门槛理由结束案件。因此,这不是法院拒绝听取请求;原告获得了对法律解释和权利主张的详细回答,只是没有获得所求宣告。[1]
裁判认定判决特别说明,法律分析并非对原告处境漠不关心。柯林斯承认现行禁止给她造成重大困扰,也未照顾到她关于尊严和个人自主的愿望。但他仍拒绝所求全部宣告,并明确表示,即使议会过去不愿处理这些复杂问题,也不赋予法官越过宪制角色的许可。[1]
一份没有赶上她人生的法律变化
史料记载五月二十五日至二十七日举行听审。六月二日,法官先把不能作出所求刑法宣告的结论告知双方;六月四日作出完整判决,限制公开至次日。这几个日期对应不同步骤。本篇以二〇一五年高等法院判决为编年节点,不把原告离世时间误作法院裁判日期,也不把提前告知写成上诉结果。[1]
史料记载判决末尾后记确认,西尔斯于六月五日因自然原因去世。家属维护的网站也说明她没有在医生协助下死亡。她没有得到所求法律保证,后来法律的改变也不可能回溯成为她已经获得的救济。本文未核得改变本案结论的上诉裁判,不能把社会讨论持续发生写成这份判决已被撤销。[1][3]
史料记载此后新西兰制定《二〇一九年生命终点选择法》,经过二〇二〇年公投程序,于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七日施行。卫生部说明该法建立资格条件、程序与保障,并于二〇二四年接受审查。这属于立法和实施层面的后续,不是高等法院后来准许原申请,也不能据此声称任何提出请求的人都符合资格。[2]
分析解读从一位患者的诉讼到一般制度之间,仍有医疗判断、真实同意、避免压力和公共监督等需要明确安排的问题。原判拒绝代替议会设立例外,后来的立法则另行建立规则;二者不应被浓缩成法律先无情、后来终于同情的单线故事。裁判结果、制度选择与个人经历在时间上相连,在法律上却各有边界。[1][2]
分析解读本篇资料截止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三日,原判通过媒体转载的完整文件核读,医学叙述限于理解争点所必需的内容,不补全受保护医生身份。西尔斯留下的是一个具体的法律难题,而非每名重病者应当如何选择的答案:国家保护生命的义务,与一个人希望参与决定临终过程的愿望,究竟应由谁、通过怎样的程序协调。[1][2][3]
案件时间线
案件程序
来源与资料
- Seales v Attorney-General [2015] NZHC 1239
- Assisted dying legislation and framework
- About Lecretia’s Choice
资料截止日:2026-10-23。截止日后的进展尚不包含在本文中。
不补全判决隐名医生身份;不列药物、剂量、操作或自伤方式,不把临终选择浪漫化,不展开无关家属信息。